一、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私采录音早期并未得到法律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则对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重新进行了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浅显的说,录音证据被排除使用的情况是当录音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方法,具体包括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此外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一类的录音证据则是有证明力的。
律师认为,录音证据能够成为判决依据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录音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录音证据如何判决呢?
全国首例采纳录音证据的案件2002年5月23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件中,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提出,法院依照原告诉请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偿还其欠被告的5万元人民币。被告为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原告之间谈话的电话录音。原告则对此表示不知情,对该债权债务事实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反证。法院认为,该2份录音证据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且二盒录音的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足以相互佐证,可以确认其对本案事实的证明效力。故判决原告应当向被告偿还该债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该案件的判决,对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引起的录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争论有一定的平息作用。但也有法学方面的专家指出,该案件中法院回避了证据的合法性,仅从关联性的角度认定证据的效力,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偷录、偷拍等行为,可能会会影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案情:2003年11月18日,南京人林某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好友江某借款28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的两个星期之内,林某分两次偿还了13250元,尚欠15250元。在屡次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江某将林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偿还欠款。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江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和录音资料等两份证据。录音是2003年11月30日,江某在与林某通话过程中录下的。根据录音的对话内容可以证实林某的确有向江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江某怀疑借条有假,要求林某当面更换借款条据,但林某拒绝更换。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录音系江某和林某通话时录下的,录音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录音来源合法。录音内容经林某和江某确认,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该录音证据确凿可以采信。尽管林某提出该录音证据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必须偿还15250元给江某。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林某主张,江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证实是原始录音,因为该录音一直保存在江某手中,不排除剪接、加工、伪造的可能。中院认为,林某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听录音播放后,对法院记载录音内容而形成的笔录的内容没有异议。林某怀疑录音内容存在剪接、伪造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江某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征求林某是否同意鉴定时,林某明确表示“无必要鉴定”。林某对此应承担拒绝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林某主张录音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疑点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录音证据的采信并不完全一致相同,因案件本身的案情与类型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证据呢?
二、采用录音证据的案件类型
西安刘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钱包不慎被窃,把她惊出一身冷汗,因为里边有别人写给她的38万元的两张借条。事后,欠款人果然为此赖账,刘女士只好起诉到下关区法院。刘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给债务人打去电话称借条丢了。债务人在电话里推托:不能再补写了。其实这一切都被录音,刘女士又去了公证处对录音资料做公证。法院据此认定借款为38万。刘女士的证据意识,使自己在不利情形下维护了权益。律师支招说,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2010年4月,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万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叶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被采纳。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录音证据作为辅助证据,可以不必采纳。另外,律师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
精神损失赔偿
西安市钟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信、电话骚扰而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这起纠纷中,受害人孙小姐用录音等手段收集到有力证据,最终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原告孙小姐10多年前与被告李某同在市场做生意,双方在有一定来往后互留了联系电话。几次接触后,孙小姐不再愿意与李某交往,但李某不肯且持续对孙小姐进行电话、短信骚扰。所发短信内容暧昧,电话内容粗俗、下流,还充斥着暴力与恐吓。一开始,孙小姐苦于没有留下有力的证据而投诉无门。后来,孙小姐专门购买了录音笔对李某的电话骚扰进行了录音。录音后孙小姐向警方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随后孙小姐认为李某的行为使自己人格受到侵害,给自己生活造成了影响,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精神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判决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
了解了案件类型还不够,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对录音取证技巧的掌握,那么下面小佳就来谈谈录音取证的五大技巧。
三、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录音的尽早进行毫无疑问对诉讼是有利的。取证时间早,取证对象的防备还未建立。初次就矛盾问题进行交涉时,歪曲事实的现象不常发生,录音价值在此时可谓最大。经多次交涉后,取证对象的防备逐渐建立,往往会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谋取自身利益,叙述的真实性就有待考证。此外地点的选择,也是重中之重,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应为首选。
2、录音器材
录音器材的选择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易隐藏、体积小、音质高、录音时间长,且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录音证据以问答式最为有价值。如果让对方自己陈述可能会回避相关主要事实,致使录音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方式可以事先约见登门商谈,也可以出其不意突然造访。
4、谈话方式
录音取证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正在录音,语气神态尽量保持自然。
(1)谈话过程中应交代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和谈论事实,尽量使用全名称呼,以提高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个人隐私,也不可使用要挟的口气,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录音证据被采信往往取决于其他证据的佐证。
(4)着眼于事实的本身,一味纠缠于法律责任毫无意义。
(5)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材料连同录音证据(刻成光盘)一同提交法院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以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据:上海家事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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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的条件和技巧
一、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私采录音早期并未得到法律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则对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重新进行了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浅显的说,录音证据被排除使用的情况是当录音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方法,具体包括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此外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一类的录音证据则是有证明力的。
律师认为,录音证据能够成为判决依据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录音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录音证据如何判决呢?
全国首例采纳录音证据的案件2002年5月23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件中,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提出,法院依照原告诉请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偿还其欠被告的5万元人民币。被告为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原告之间谈话的电话录音。原告则对此表示不知情,对该债权债务事实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反证。法院认为,该2份录音证据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且二盒录音的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足以相互佐证,可以确认其对本案事实的证明效力。故判决原告应当向被告偿还该债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该案件的判决,对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引起的录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争论有一定的平息作用。但也有法学方面的专家指出,该案件中法院回避了证据的合法性,仅从关联性的角度认定证据的效力,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偷录、偷拍等行为,可能会会影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案情:2003年11月18日,南京人林某因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向好友江某借款28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的两个星期之内,林某分两次偿还了13250元,尚欠15250元。在屡次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江某将林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偿还欠款。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江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和录音资料等两份证据。录音是2003年11月30日,江某在与林某通话过程中录下的。根据录音的对话内容可以证实林某的确有向江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江某怀疑借条有假,要求林某当面更换借款条据,但林某拒绝更换。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录音系江某和林某通话时录下的,录音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录音来源合法。录音内容经林某和江某确认,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该录音证据确凿可以采信。尽管林某提出该录音证据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必须偿还15250元给江某。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林某主张,江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证实是原始录音,因为该录音一直保存在江某手中,不排除剪接、加工、伪造的可能。中院认为,林某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听录音播放后,对法院记载录音内容而形成的笔录的内容没有异议。林某怀疑录音内容存在剪接、伪造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在江某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征求林某是否同意鉴定时,林某明确表示“无必要鉴定”。林某对此应承担拒绝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林某主张录音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疑点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录音证据的采信并不完全一致相同,因案件本身的案情与类型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证据呢?
二、采用录音证据的案件类型
西安刘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钱包不慎被窃,把她惊出一身冷汗,因为里边有别人写给她的38万元的两张借条。事后,欠款人果然为此赖账,刘女士只好起诉到下关区法院。刘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给债务人打去电话称借条丢了。债务人在电话里推托:不能再补写了。其实这一切都被录音,刘女士又去了公证处对录音资料做公证。法院据此认定借款为38万。刘女士的证据意识,使自己在不利情形下维护了权益。律师支招说,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2010年4月,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万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叶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被采纳。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录音证据作为辅助证据,可以不必采纳。另外,律师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
精神损失赔偿
西安市钟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短信、电话骚扰而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这起纠纷中,受害人孙小姐用录音等手段收集到有力证据,最终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原告孙小姐10多年前与被告李某同在市场做生意,双方在有一定来往后互留了联系电话。几次接触后,孙小姐不再愿意与李某交往,但李某不肯且持续对孙小姐进行电话、短信骚扰。所发短信内容暧昧,电话内容粗俗、下流,还充斥着暴力与恐吓。一开始,孙小姐苦于没有留下有力的证据而投诉无门。后来,孙小姐专门购买了录音笔对李某的电话骚扰进行了录音。录音后孙小姐向警方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随后孙小姐认为李某的行为使自己人格受到侵害,给自己生活造成了影响,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精神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判决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
了解了案件类型还不够,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对录音取证技巧的掌握,那么下面小佳就来谈谈录音取证的五大技巧。
三、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录音的尽早进行毫无疑问对诉讼是有利的。取证时间早,取证对象的防备还未建立。初次就矛盾问题进行交涉时,歪曲事实的现象不常发生,录音价值在此时可谓最大。经多次交涉后,取证对象的防备逐渐建立,往往会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谋取自身利益,叙述的真实性就有待考证。此外地点的选择,也是重中之重,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应为首选。
2、录音器材
录音器材的选择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易隐藏、体积小、音质高、录音时间长,且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录音证据以问答式最为有价值。如果让对方自己陈述可能会回避相关主要事实,致使录音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方式可以事先约见登门商谈,也可以出其不意突然造访。
4、谈话方式
录音取证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正在录音,语气神态尽量保持自然。
(1)谈话过程中应交代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和谈论事实,尽量使用全名称呼,以提高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个人隐私,也不可使用要挟的口气,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录音证据被采信往往取决于其他证据的佐证。
(4)着眼于事实的本身,一味纠缠于法律责任毫无意义。
(5)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材料连同录音证据(刻成光盘)一同提交法院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以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据:上海家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