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凭怨恨或恶意,也不凭敬畏或温情,凭着您的良心和出自内心的想法,以正直、自由的人所应有的公允和坚定来判决。(法国陪审团的誓言)。
我们没想到,在法庭上帮念斌辩护完之后,还需要在社会舆论上为他再次申辩。
终审判决下来,鉴于对案情和法律的理解不一,有网友提出一些疑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就是说:念斌是疑罪从无,因此,虽然被判无罪,但不能完全排除作案嫌疑,他还是嫌疑人。作为熟悉案情的人,结合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和法律规定,我们作些说明,希望能帮助你思考。
一、念斌是如何被作为嫌疑人的?
1.本案原来的怀疑对象不是念斌,而是另一个邻居X。
本案证据材料,如同公安最后提供的情况说明一样,福州公安原先怀疑的是死者家的另一个邻居X。从案卷材料中,以下事实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
A、本案现场发现了鼠药毒鼠强,不是在念斌家,而是在另外一个邻居X家。
B、邻居X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曾出现在案发现场,而死者是在晚饭后中毒发作的。
C、警方查明案发前一月,X和死者母亲因孩子发生较大矛盾。
D、邻居X在警方第一次询问时癔病发作,中途就住院,当时警察的询问就中断了。而X之前从未有癔病史。
2.在公安询问念斌,乃至羁押念斌前,没有一份客观证据证明念斌有嫌疑。
公安的说明是,测谎专家说念斌通不过测谎,仅仅是念斌说得出国家主席的名字,但说不出总理的名字。测谎是在97年被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平潭公安显然不理会这些规定。一个小海岛的杂货铺主,小学文化的念斌,这何其无辜,更不用说,之后被刑讯。
3.本案侦查方向的转向是因为福州公安局检测错误。
现场发现毒鼠强,但福州警方并没有进行毒鼠强检测(虽然他们自己说做过,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做过氟乙酸盐的证据,居然时隔多年,全部存在)。原因是,他们自己认为已经检测出了氟乙酸盐,因此就排除了X的嫌疑。现在,法院判决认定,死者氟乙酸盐中毒依据不足。实际上是,辩方的专家,出庭通过ppt演示说明,把警方提供的所有质谱图都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除了用作对比的标准样品是氟乙酸盐,其他的,除“俞悦尿液”的质谱图外,其余检材全部无法认定有氟乙酸盐,辩方专家的观点,在法庭上没有遇到挑战。而这唯一发现氟乙酸盐的“尿液”,其实是福州公安自己去公安部买来的标准样品。
我们是律师,当然无法说X就是凶手,但毒鼠强是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鼠药,根据资料,稳定性很强,即便死者死亡多年,仍有可能被检测出来,因此,这就是我们敦促福州公安继续侦查的原因之一。但侦查真不是律师的强项,是公安的强项,我们希望公安能给死者一个说法。
二、疑罪从无,就还是嫌疑犯吗?
1.念斌是被公安炮制成嫌疑犯的,但指控念斌投毒的全部证据链(不仅仅是某一环)均被否定。
我们建议对念斌案有怀疑的朋友,去仔细读一下福建高院二审判决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92426a0102uzga.html)。
判决说“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其中认定念斌无罪的理由,可以归纳为:
【未认定被害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据以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其他共进晚餐人员认定中毒原因或有无中毒缺乏充分依据。原审认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未认定指控的投毒方式】
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
【未认定指控的毒物来源】
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从杨某炎处购买依据不充分。
【未认定念斌的有罪供述】
念斌到案之初未承认犯罪,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审查起诉起则始终否认作案。念斌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的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念斌庭前多次供述的鼠药来源一节,其中关于卖鼠药人的特征、年龄、鼠药包装袋规格以及批发香烟的时间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的将鼠药水投放在铝壶水中一节,如上所述认定铝壶水有毒依据不确实,形不成印证;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一节,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本院认为,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法院的判决很清楚,只认定了二被害人中毒死亡,(甚至都无法排除食物中毒可能性),但对本案关键的:中了什么毒、是不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投毒方式、毒物来源、证人证言、口供,全都没有认定。因此,可以说是彻底否定了所有指控的全部链条。这个案件目前的主要问题还不是谁投毒的问题,而是到底有没有人投毒都还不能确定,误食导致死亡的可能至今并没有排除。
2.不能简单地用美国辛普森案的逻辑来套念斌案。
有人说,辛普森案,也是疑罪从无,可还是有很多人相信辛普森就是嫌疑犯。
但,念斌案和辛普森案,是完全不可比拟的,辛普森案,辛普森原来就有殴打妻子的前科,而且离婚后有骚扰她的情况,案发现场出现辛普森血迹,另外,辛普森还公然逃跑,出演了警察追捕的电视直播,后来,陪审团怀疑有种族歧视的警察涉嫌构陷辛普森、以及现场发现的手套过小等,导致合理怀疑,陪审团判决罪名不成立。
而念斌案,是在另有怀疑对象的情况下,公安通过刑讯逼供和制造假证,罗织了所谓念斌投毒的故事。但最终,整个故事的每一个情节,包括毒药种类、毒药来源、投毒工具、投毒过程……,全部被戳穿和否定。
所以,如果说辛普森案是险胜,念斌案,应该是完胜。
可兹印证的是,福建高院不但认定念斌犯罪不能成立,而且认定对于民事赔偿责任,也无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在念斌案中,不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甚至无法达到民事上优势证据(或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应该说,南京大学毕业的主审法官,对案情非常清楚,法律功底也很扎实。本案指控念斌的证据,完全如空中楼阁,海市蜃楼。
3.案件事实不清,板子不能打在念斌身上,不能说因为真相没查清,所以念斌就还是嫌疑对象。
除非王者归来、真凶出现,或者法院查明了念斌案发当天在北京或者上海等明显不在场的证据,或者本案中毒系食物中毒,这样的情况下,案件事实查明了,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念斌无罪。但显然,绝大多数案件,不会存在王者归来、真凶出现,或者不在场证据,否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法院也不会出这种简单错误,如同赵作海、佘祥林的案子一样,终归存在说不清楚的时候,不在场证据不是那么好找的,你总有独处的时候。另外,绝大多数冤案,都有有罪口供。
终审判决引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引用这个法条下判,就同时意味着,真相究竟是什么,其实公安、检察院没有查清楚。但是,没查清楚的责任,板子不能打在念斌身上,不能说“因为没查清事实,念斌就还有嫌疑”。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念斌需要自证无罪。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办案单位花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炮制冤案,很可能反而忽视了其他线索,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三、念斌对自己的律师说了实话吗?
很多人说,念斌对自己的律师都交代是自己干的。貌似如此,但问题是,要看念斌和这个律师的对话是在什么场合下进行的,以及念斌的交代是否真实。
其实,警察在让念斌会见律师前,就已经威胁念斌说,口供不能变,必须按照原先的说法。按规定,律师会见时,警察不能在场,只能是通过监控来观察。但本案警察居然公然站在律师身后,(当时会见念斌的律师魏的证言),而且还架上摄像机拍摄,并且把拍摄的录像当做指控念斌的证据。所以,虽然名为律师会见,实际上是警察利用律师会见再次非法获取念斌有罪供述。
而且,这个魏律师并不是念斌家请的律师,他们请的律师出差了,让这个律师去代替会见。律师对警察公然违法,也未提出异议。
更何况,这个录像中的内容,和前后的口供一样,最终都被客观证据否定了,这些客观证据,包括本案是否有氟乙酸盐鼠药,鼠药从哪里来,如何投毒,毒在哪里,这些客观证据,都证明了,口供上的内容完全是假的,被迫编出来的。
如果大家没有遗忘赵作海案,据我们查资料,赵作海一直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才翻供,之前一直是承认自己杀人,说明之前的口供,全部是认罪的,事实上,死者后来归来了,说明口供是最脆弱的证据,绝大多数人被刑讯逼供或者拿家属威胁之后,都会有很长的时间恐惧,要克服恐惧才会翻供。这就是《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立法原意。对警方利用律师会见取证的违法行为,只能说,是中国司法现状的奇葩,而不能被作为猜疑念斌可能做案的依据。
四、念斌案真的是平潭警方设备差水平低吗?
1.本案的最大错误之一,是对检测科学的不尊重,对检测结果的迷信。
有人说,平潭是一个海岛,可能主要是基层民警的办案水平问题,导致证据收集不力,放过了念斌。也有民警出庭承认自己水平低。但辩护人不这么看。
但是这个案子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一起参与侦破的,念斌咬舌自残时,讯问他的就有福州市公安局的警察,而关键导致本案转向的错误检测,是来自福建省公安厅号称毒物克星的专家指导下进行的,正式检测机构是福州市公安局,他们拥有在当时是全国公安系统一流的仪器设备。这应该是福建省最强的警察力量。
问题是,这个机构,其实是缺乏鉴定该种毒物的资质的,也没有遵循检测规范,如果他们把检材送去公安部或者北京、上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许就不会摆乌龙,导致无辜的念斌被瞄上。当然,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也就不会出现自己认罪,然后按照认罪来私人定制其他证据,譬如卖鼠药的老头,譬如一定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譬如烧水壶投毒。检测规范也没有遵守,实验室管理非常混乱,会把自己的样品,当做死者的尿液。
2.证人不出庭,书面审判,也是冤案频发的原因。
原来的四次起诉、审判,关键是对于鉴定程序、鉴定资质、刑讯逼供、证人出庭的忽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至今无法消除。
坦白说,念斌案这么多侦查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我国称之为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还是少见的,绝大多数中国式审判,仍然是纸上审判,几个纸面的卷宗,就可以给一个人判十几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往往一个重大刑事案件,半天就审理完毕了。这种审判方式,有其内部形成的机理,北大的陈瑞华教授就专门分析过其中的弊端,辩护人就不引用了,建议有兴趣的去阅读。但是,本案侦查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当面锣,对面鼓,证人出庭的作用,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古今中外,都是非常重视的。
除了专家出庭否定了氟乙酸盐的存在,讯问念斌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律师的讯问,就发现了他无法回答讯问录像中的矛盾,他只能承认录像中间空缺一个多小时,空缺的时间,恰好是念斌一直说被刑讯的时间。而之前整整7年,认罪录像都被法院认为没有整合剪接,而作为定案王牌证据,警方也一直隐瞒了7年。
五、今天,念斌和你我一样清白。
理论上,本案真凶不出现,周围谁都可能是真凶,但今天,从法律上看,念斌和任何一个无辜的人一样,都站在同一起点,警方和检方所有指控的证据,都被否定了,念斌和我们是站在同一条线前,如果念斌还是嫌疑人,那么你我都是,只要你身边发生了一个杀人案,在真凶未明之前,谁都是嫌疑人,在没有证据时,你愿意被这样推断吗?我们似乎忘记了法律是无罪推定。只有初步证据,才能把一个人拘留,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能逮捕,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一个进行起诉,也只有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才能定一个人罪,如果我们否定了这些,等于是推倒了整个现代文明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大厦。
多余的话,过去不能被忘却,但希望我们以同情理解的心态来对待。很多冤案是大气候造成的,这其中不仅仅是公安、还有检察、法院,甚至上面的领导,政治氛围等,以及,技术检测能力,专家严格求真的素养。没有一滴水说自己酿成了洪水,倒过来也一样。单单拿一个警察涉嫌刑讯追责,难说公允。(而且很难证明,因为警察之间不会互相指证,美国也有类似BLUE WALL潜规则),我在06年的审讯录像中,看到翁其峰是满头黑发,但今年在法庭上询问他时,比我70后的他已经是满头白发。虽然他在庭上毫无悔改之意,但我们相信,举头三次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况且,人有千算,天有一算。
我们祝愿念斌,和他团圆后的妻子孩子,不再戴上嫌疑人(家属)的帽子,清清白白,度过平静的一生。
念斌的辩护人:张燕生 斯伟江
2014年8月27日
(据:张燕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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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了的念斌是清白的吗?
不凭怨恨或恶意,也不凭敬畏或温情,凭着您的良心和出自内心的想法,以正直、自由的人所应有的公允和坚定来判决。(法国陪审团的誓言)。
我们没想到,在法庭上帮念斌辩护完之后,还需要在社会舆论上为他再次申辩。
终审判决下来,鉴于对案情和法律的理解不一,有网友提出一些疑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就是说:念斌是疑罪从无,因此,虽然被判无罪,但不能完全排除作案嫌疑,他还是嫌疑人。作为熟悉案情的人,结合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和法律规定,我们作些说明,希望能帮助你思考。
一、念斌是如何被作为嫌疑人的?
1.本案原来的怀疑对象不是念斌,而是另一个邻居X。
本案证据材料,如同公安最后提供的情况说明一样,福州公安原先怀疑的是死者家的另一个邻居X。从案卷材料中,以下事实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
A、本案现场发现了鼠药毒鼠强,不是在念斌家,而是在另外一个邻居X家。
B、邻居X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曾出现在案发现场,而死者是在晚饭后中毒发作的。
C、警方查明案发前一月,X和死者母亲因孩子发生较大矛盾。
D、邻居X在警方第一次询问时癔病发作,中途就住院,当时警察的询问就中断了。而X之前从未有癔病史。
2.在公安询问念斌,乃至羁押念斌前,没有一份客观证据证明念斌有嫌疑。
公安的说明是,测谎专家说念斌通不过测谎,仅仅是念斌说得出国家主席的名字,但说不出总理的名字。测谎是在97年被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平潭公安显然不理会这些规定。一个小海岛的杂货铺主,小学文化的念斌,这何其无辜,更不用说,之后被刑讯。
3.本案侦查方向的转向是因为福州公安局检测错误。
现场发现毒鼠强,但福州警方并没有进行毒鼠强检测(虽然他们自己说做过,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做过氟乙酸盐的证据,居然时隔多年,全部存在)。原因是,他们自己认为已经检测出了氟乙酸盐,因此就排除了X的嫌疑。现在,法院判决认定,死者氟乙酸盐中毒依据不足。实际上是,辩方的专家,出庭通过ppt演示说明,把警方提供的所有质谱图都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除了用作对比的标准样品是氟乙酸盐,其他的,除“俞悦尿液”的质谱图外,其余检材全部无法认定有氟乙酸盐,辩方专家的观点,在法庭上没有遇到挑战。而这唯一发现氟乙酸盐的“尿液”,其实是福州公安自己去公安部买来的标准样品。
我们是律师,当然无法说X就是凶手,但毒鼠强是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鼠药,根据资料,稳定性很强,即便死者死亡多年,仍有可能被检测出来,因此,这就是我们敦促福州公安继续侦查的原因之一。但侦查真不是律师的强项,是公安的强项,我们希望公安能给死者一个说法。
二、疑罪从无,就还是嫌疑犯吗?
1.念斌是被公安炮制成嫌疑犯的,但指控念斌投毒的全部证据链(不仅仅是某一环)均被否定。
我们建议对念斌案有怀疑的朋友,去仔细读一下福建高院二审判决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92426a0102uzga.html)。
判决说“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其中认定念斌无罪的理由,可以归纳为:
【未认定被害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
据以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其他共进晚餐人员认定中毒原因或有无中毒缺乏充分依据。原审认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未认定指控的投毒方式】
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
【未认定指控的毒物来源】
念斌与杨某炎相互不能辨认,供证存在不吻合之处,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认定念斌投放的鼠药系从杨某炎处购买依据不充分。
【未认定念斌的有罪供述】
念斌到案之初未承认犯罪,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审查起诉起则始终否认作案。念斌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的审讯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且审讯录像内容不完整。念斌庭前多次供述的鼠药来源一节,其中关于卖鼠药人的特征、年龄、鼠药包装袋规格以及批发香烟的时间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相符;供述的将鼠药水投放在铝壶水中一节,如上所述认定铝壶水有毒依据不确实,形不成印证;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一节,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本院认为,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法院的判决很清楚,只认定了二被害人中毒死亡,(甚至都无法排除食物中毒可能性),但对本案关键的:中了什么毒、是不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投毒方式、毒物来源、证人证言、口供,全都没有认定。因此,可以说是彻底否定了所有指控的全部链条。这个案件目前的主要问题还不是谁投毒的问题,而是到底有没有人投毒都还不能确定,误食导致死亡的可能至今并没有排除。
2.不能简单地用美国辛普森案的逻辑来套念斌案。
有人说,辛普森案,也是疑罪从无,可还是有很多人相信辛普森就是嫌疑犯。
但,念斌案和辛普森案,是完全不可比拟的,辛普森案,辛普森原来就有殴打妻子的前科,而且离婚后有骚扰她的情况,案发现场出现辛普森血迹,另外,辛普森还公然逃跑,出演了警察追捕的电视直播,后来,陪审团怀疑有种族歧视的警察涉嫌构陷辛普森、以及现场发现的手套过小等,导致合理怀疑,陪审团判决罪名不成立。
而念斌案,是在另有怀疑对象的情况下,公安通过刑讯逼供和制造假证,罗织了所谓念斌投毒的故事。但最终,整个故事的每一个情节,包括毒药种类、毒药来源、投毒工具、投毒过程……,全部被戳穿和否定。
所以,如果说辛普森案是险胜,念斌案,应该是完胜。
可兹印证的是,福建高院不但认定念斌犯罪不能成立,而且认定对于民事赔偿责任,也无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在念斌案中,不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甚至无法达到民事上优势证据(或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应该说,南京大学毕业的主审法官,对案情非常清楚,法律功底也很扎实。本案指控念斌的证据,完全如空中楼阁,海市蜃楼。
3.案件事实不清,板子不能打在念斌身上,不能说因为真相没查清,所以念斌就还是嫌疑对象。
除非王者归来、真凶出现,或者法院查明了念斌案发当天在北京或者上海等明显不在场的证据,或者本案中毒系食物中毒,这样的情况下,案件事实查明了,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念斌无罪。但显然,绝大多数案件,不会存在王者归来、真凶出现,或者不在场证据,否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法院也不会出这种简单错误,如同赵作海、佘祥林的案子一样,终归存在说不清楚的时候,不在场证据不是那么好找的,你总有独处的时候。另外,绝大多数冤案,都有有罪口供。
终审判决引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引用这个法条下判,就同时意味着,真相究竟是什么,其实公安、检察院没有查清楚。但是,没查清楚的责任,板子不能打在念斌身上,不能说“因为没查清事实,念斌就还有嫌疑”。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念斌需要自证无罪。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办案单位花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炮制冤案,很可能反而忽视了其他线索,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三、念斌对自己的律师说了实话吗?
很多人说,念斌对自己的律师都交代是自己干的。貌似如此,但问题是,要看念斌和这个律师的对话是在什么场合下进行的,以及念斌的交代是否真实。
其实,警察在让念斌会见律师前,就已经威胁念斌说,口供不能变,必须按照原先的说法。按规定,律师会见时,警察不能在场,只能是通过监控来观察。但本案警察居然公然站在律师身后,(当时会见念斌的律师魏的证言),而且还架上摄像机拍摄,并且把拍摄的录像当做指控念斌的证据。所以,虽然名为律师会见,实际上是警察利用律师会见再次非法获取念斌有罪供述。
而且,这个魏律师并不是念斌家请的律师,他们请的律师出差了,让这个律师去代替会见。律师对警察公然违法,也未提出异议。
更何况,这个录像中的内容,和前后的口供一样,最终都被客观证据否定了,这些客观证据,包括本案是否有氟乙酸盐鼠药,鼠药从哪里来,如何投毒,毒在哪里,这些客观证据,都证明了,口供上的内容完全是假的,被迫编出来的。
如果大家没有遗忘赵作海案,据我们查资料,赵作海一直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才翻供,之前一直是承认自己杀人,说明之前的口供,全部是认罪的,事实上,死者后来归来了,说明口供是最脆弱的证据,绝大多数人被刑讯逼供或者拿家属威胁之后,都会有很长的时间恐惧,要克服恐惧才会翻供。这就是《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立法原意。对警方利用律师会见取证的违法行为,只能说,是中国司法现状的奇葩,而不能被作为猜疑念斌可能做案的依据。
四、念斌案真的是平潭警方设备差水平低吗?
1.本案的最大错误之一,是对检测科学的不尊重,对检测结果的迷信。
有人说,平潭是一个海岛,可能主要是基层民警的办案水平问题,导致证据收集不力,放过了念斌。也有民警出庭承认自己水平低。但辩护人不这么看。
但是这个案子是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一起参与侦破的,念斌咬舌自残时,讯问他的就有福州市公安局的警察,而关键导致本案转向的错误检测,是来自福建省公安厅号称毒物克星的专家指导下进行的,正式检测机构是福州市公安局,他们拥有在当时是全国公安系统一流的仪器设备。这应该是福建省最强的警察力量。
问题是,这个机构,其实是缺乏鉴定该种毒物的资质的,也没有遵循检测规范,如果他们把检材送去公安部或者北京、上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许就不会摆乌龙,导致无辜的念斌被瞄上。当然,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也就不会出现自己认罪,然后按照认罪来私人定制其他证据,譬如卖鼠药的老头,譬如一定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譬如烧水壶投毒。检测规范也没有遵守,实验室管理非常混乱,会把自己的样品,当做死者的尿液。
2.证人不出庭,书面审判,也是冤案频发的原因。
原来的四次起诉、审判,关键是对于鉴定程序、鉴定资质、刑讯逼供、证人出庭的忽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至今无法消除。
坦白说,念斌案这么多侦查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我国称之为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还是少见的,绝大多数中国式审判,仍然是纸上审判,几个纸面的卷宗,就可以给一个人判十几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往往一个重大刑事案件,半天就审理完毕了。这种审判方式,有其内部形成的机理,北大的陈瑞华教授就专门分析过其中的弊端,辩护人就不引用了,建议有兴趣的去阅读。但是,本案侦查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当面锣,对面鼓,证人出庭的作用,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古今中外,都是非常重视的。
除了专家出庭否定了氟乙酸盐的存在,讯问念斌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律师的讯问,就发现了他无法回答讯问录像中的矛盾,他只能承认录像中间空缺一个多小时,空缺的时间,恰好是念斌一直说被刑讯的时间。而之前整整7年,认罪录像都被法院认为没有整合剪接,而作为定案王牌证据,警方也一直隐瞒了7年。
五、今天,念斌和你我一样清白。
理论上,本案真凶不出现,周围谁都可能是真凶,但今天,从法律上看,念斌和任何一个无辜的人一样,都站在同一起点,警方和检方所有指控的证据,都被否定了,念斌和我们是站在同一条线前,如果念斌还是嫌疑人,那么你我都是,只要你身边发生了一个杀人案,在真凶未明之前,谁都是嫌疑人,在没有证据时,你愿意被这样推断吗?我们似乎忘记了法律是无罪推定。只有初步证据,才能把一个人拘留,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能逮捕,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一个进行起诉,也只有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才能定一个人罪,如果我们否定了这些,等于是推倒了整个现代文明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大厦。
多余的话,过去不能被忘却,但希望我们以同情理解的心态来对待。很多冤案是大气候造成的,这其中不仅仅是公安、还有检察、法院,甚至上面的领导,政治氛围等,以及,技术检测能力,专家严格求真的素养。没有一滴水说自己酿成了洪水,倒过来也一样。单单拿一个警察涉嫌刑讯追责,难说公允。(而且很难证明,因为警察之间不会互相指证,美国也有类似BLUE WALL潜规则),我在06年的审讯录像中,看到翁其峰是满头黑发,但今年在法庭上询问他时,比我70后的他已经是满头白发。虽然他在庭上毫无悔改之意,但我们相信,举头三次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况且,人有千算,天有一算。
我们祝愿念斌,和他团圆后的妻子孩子,不再戴上嫌疑人(家属)的帽子,清清白白,度过平静的一生。
念斌的辩护人:张燕生 斯伟江
2014年8月27日
(据:张燕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