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老而诉:深圳工人状告社保局

11月4日上午,来自深圳宝安、龙岗、龙华三地的4名退休和即将退休的外来工一起将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对他们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告知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并未派员出庭,仅委托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出庭。

被告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直至开庭前的庭前准备阶段才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原告4名工友极其代理律师更是在正式开庭后才收到答辩状。被告的这一行为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时效的规定。此外,被告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并没有携带任何证据原件出庭,质证时仅出示证据复印件。在庭审最核心的法庭辩论环节,四工友代理律师针对被告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的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养老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原告举报内容已超过法定追缴时效为由拒绝受理原告申请的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4工友代理律师则指出4工友是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养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提出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被告无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答辩的意见都与原告的申请以及起诉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方还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来阐释原告方请求的合理合法性,以及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性。

图为参加庭审的人员代表广大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外来工表达的心声

 

 

(据:深圳萤火虫工友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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