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邦:從政法委不同定位看「依法治國」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集中研究了「依法治國」問題,比較上世紀八十年代胡耀邦、趙紫陽時期推行的「依法治國」,會發現許多不同,而其中僅僅對政法委員會的不同定位,就可以集中反映出兩個不同時期對「依法治國」問題的不同認識,也由此可以鑑別出兩個不同時期「依法治國」的實質。

  日前,中共在四中全會上作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第七項「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專門談到:「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針對這些論述,媒體在解讀四中全會《決定》時概括出25句話,而第24句話「政法委員會必須長期堅持」,正是對如上論述的概括,也反映了時下中共對政法委在依法治國中的定位。
  從四中全會《決定》通篇強調並努力加強黨的領導來看,政法委正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不僅「必須長期堅持」,而且顯然還有加強的願望與趨勢。聯想到中共十八大前後,社會呼籲降格甚至取消政法委,本次四中全會不僅沒有取消而且還明確表示將長期堅持,可見當下所說的這種依法治國與社會普遍呼求的依法治國是有區別的。

在中國這樣的體制下,對於政法委的定位,事實就關乎對於依法治國的認識與定位,也是鑑別一個社會是黨治還是法治的試金石。回望上世紀八十年代,胡耀邦、趙紫陽時期,他們對政法委員會的定位,可以看到那個時期對依法治國的認識,也從中可以比較出今天依法治國與那個時期的本質區別。

  1987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屆七中全會討論並原則同意《政治體制改革總體設想》(以下簡稱《設想》),其中談到「政法工作體制改革」時說:(1)在政法體制上也要實行黨政分開。法院、檢察院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要嚴格履行法定的辦案程序,不宜再用黨委領導下的公、檢、法「聯合辦案」的形式。(2)加強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黨中央和省(市)委的政法委員會可考慮逐步由政法工作的領導機構轉變為調研和協調機構,地(市)委和縣(市)委的政法委可逐步撤銷。
 從七中全會的《設想》中有關對政法工作改革來看,強調政法體制的黨政分開,要將政法委的領導職能轉變成調研與協調職能,並且還明確提出要逐步撤銷地(市)委和縣(市)委的政法委,可見,八十年代胡趙時期的總體思路是弱化黨對政法系統的領導,努力推進司法獨立。這與今天四中全會《決定》強化黨的領導是截然不同的。

一個國家,要想真正推行依法治國,就應該落實「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既然要樹立法律的權威,就不能在其上再加上什麼領導,司法就應該為維護法律尊嚴與權威而走向獨立、中立。如果司法都隸屬於黨的領導,那麼黨旨就凌駕於國法之上,法律就無權威可言。這樣的法治實質就是黨治。

 比較之下,上世紀八十年代七中全會《設想》試圖弱化政法委員會,甚至考慮撤銷地(市)級與縣(市)級政法委,以減少黨對政法工作的干預,努力增強政法系統司法的獨立性,這顯然與現代文明世界的司法獨立通則相適應。而今天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加強黨對政法系統的領導,並強調政法委員會「必須長期堅持」,卻明顯與司法獨立的原則相背離。
 同樣是圍繞依法治國問題,上世紀八十年代與今天在對待黨對政法系統的領導上出現弱化與強化兩種截然相反的認識。我們對照世界法治國家的經驗與法治原則,可以看到任何在法律之上加設什麼領導,事實就是以某黨某派或某團體的意旨來凌駕於國法之上,都是將法律當作某黨派意志實現的工具,這樣的法律永遠不會有權威,這樣的法律永遠也不會成為維護公平與正義的利器。考察一個國家是否真正走向現代法治社會,只要看該國對待司法的定位,就會一目了然。如果一國不斷減少黨派、權力對司法的干預,增加司法的獨立性,那麼這個國家就在努力向現代文明的法治轉型,而如果在不斷強化黨派對司法的領導,那麼這與現代法治就背道而馳。以此比較上世紀八十年代七中全會的《設想》與今日四中全會的《決定》,就能看出中國在什麼時期在努力走向法治,而什麼時期卻在法治的口號下加強黨治。
(據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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