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对我停止律师执业一年行政处罚决定、9月5日听证会、昌平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2014年10月14日和15日,我向昌平区政府及其法制办、昌平区司法局、昌平公安分局、北京市司法局提出1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政府信息的用途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监督税款的合法合理使用,维权、复议和诉讼。如不依法公开我申请的政府信息,将提出复议和诉讼。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和日常可以采取的强有力法律手段。每一个公权违法行为,都是依靠我们交纳的税款来支撑的,如果有很多公民来经常监督他们针对与我们自身权益相关的行政行为以及他们使用的每分钱税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权违法必将大幅减少,我们也将生活在更加法治的环境中。建设法治社会,也是谁投资谁受益,你对建设法治吝啬投入,必将把自己置于一个不法治的环境中,这时不要怨声载道,那是你自己的选择。
希望9月5日听证会被剥夺旁听权、作证权、被非法拘传和拘留的公民和律师,积极行使公民监督权,依法采取维权行动,不要放任公权违法。
申请北京市昌平区政府及其法制办公室公开
一-二、做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昌政复决字(2014)78号]时,没有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的法律依据。
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公开
三、2014年9月5日昌平区司法局对我拟行政处罚听证会当日:
1、你局现场阻挠公民旁听,清场、传唤等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是谁决定的;谁指挥实施的。
2、戒严、清场、传唤等行为,共安排了多少人员?组织了多少车辆、直升机?租或借用了多少辆公交车(哪个单位的?共花费多少财政拨款或纳税人税款?
3、共传唤了多少要旁听的人;每个派出所被传唤人员的姓名、传唤期间、传唤的依据;各派出所参与传唤的警察、辅警等人员的姓名、职务。
4、传唤期间,哪些被传唤人被采血、采指纹,法律依据。
5、传唤我的证人董前勇、王兴、包龙军法律和事实依据。
申请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公开
四、2014年9月5日拟对我行政处罚的听证会:
1、依法应当先期公告的拟对我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地点”相关公告方式、时间、地点等。
2、阻止我方三位证人董前勇、王兴、包龙军到场作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让证人作证是谁的决定。
3、阻扰公民参加公开听证会旁听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4、听证场所舍近求远,安排在交通非常不便的“阳光中图之家”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5、维持听证场所秩序所派出的人数、车辆,此次听证会所花纳税人多少钱财。
6、听证会场所大门紧闭的法律依据;是谁的决定。
五、你局对我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司罚决(2014)1号],没有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0条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之规定的法律依据。
六、你局对我的《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司罚决(2014)1号]所列、9月5日听证会提举以下证据:
1、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卷宗材料及庭审视频《情况说明》;
2、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第二法庭2014年1月27日上午案件审理视频及庭审笔录;
3、你局2014年9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4、你局对我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5、上述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名单;参会人员中同意对我行政处罚的人员名单。
七、2013年度你局公共财政实际支出中:
1、公共用车购置费232.26万元,具体购置什么车辆,各种车辆的数量、品牌、排量。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51万元使用构成和明细。
3、公务接待费8400元的支出明细。
4、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84.54万元的支出明细。
5、公共安全支出2973.11万元的构成和明细。
申请以上五机关公开其负责人和责任人共10人的公务信息
八-十九、昌平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安晓玲、该办复议科副科长庞云辉;昌平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的法援中心副科长谷静舟、科长陶秀霞,局长徐平仪、听证现场指挥的副局长刘建军、法制科科长杨桂栋(听证会主持人);公安昌平分局局长田运胜、听证会场外抓证人和要求旁听者的现场总指挥张四忠;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处长柴磊的:
1、2014年1-10月每月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额等。
2、2014年1-10月使用公款宴请、因公被宴请的次数,和吃请消耗公款的金额。
3、在你局工作期间,被投诉、控告的情况和文书。
4、在你局工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因赌博、吸毒、嫖娼、不正当男女关系被行政处罚等情况和文书。
但其中:对张四忠,还要求公开其就职公安昌平分局“何单位和所任职务,及任命文件”;对安晓玲、陶秀霞(女),没有要求公开其嫖娼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对徐平仪,还要求公开其“办公用轿车的品牌、型号、排量,车牌号”
(据[博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