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仅仅依法治国不是法治

中国人对法治其实并不像现在看上去的那样熟悉,相反是陌生的,不仅实践上陌生,而且观念上也陌生。

与之相对立的人治,则是中国人再熟悉不过了:人治嘛,就是人的统治。实践中不陌生,观念上也好理解,可法治,却叫人想不通:法怎么能统治?有明君不让其去统治,为什么要让法去统治?日常所见的,不论东方还是西方,不都是人在那里发号施令吗?

在中国,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连饱学中西的费孝通先生都认为: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见《乡土中国》)。

这种观点认为,依法治国就是法治。持这种观点的立论是法律得靠人来制订、执行,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样的逻辑乍听起来很有道理:既然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也就是说法律是物,只是我们知道可以人使物,怎么能让物役人呢?于是,在多数国人的观念中,依法治国就成了法治的同义词。

但是,依法治国不是法治。法治就是法的统治,不是统治者依法而治。若是这两者之间可以划等号的话,那么就可以说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因为任何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地依法治理的。然而,就算是统治者的每个行为都有法律依据,就算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的依法治国与法治也不是一回事。

要再次强调的是:法治是法律的统治,依法治国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的统治。在依法治国之下,在法律之上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及其政党的意志的体现。法上无法,法律反映且屈从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这种依法治国的概念虽承认国家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统治者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量身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任何法律。

在法治之下,法上有法,法高于包括执政者在内的一切人的意志。因为在人订的法律背后还有高于它的“高级法”。也只有这种法上有法的法才有资格统治。

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之治不是法治,而立法者的意志正是恶法的唯一源泉。因而,法治只能是由承载超验的普世价值、维护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来统治,而绝不是统治者依据作为自己意志的法律来统治。

在法治之下,遵守法律完全不等于服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如果法律仅仅是人的意志,就不可能对个人的自由提供真正的保障。

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的观念。其目的就是保障、维护和扩大个人自由。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总是以自由来衡量的。没有自由的地方,不意味里没有法律,而是意味没有法治。

依法治国的传统常常把法律看作是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工具,把健全民主(即松绑)和加强法制(即管制)视作天平的两端,在两者之间搞平衡。这反映了对民主与法律的双重误解:一谈到“发扬民主”,就必然要带上“加强法制”,否则天平就会一边倒。

诚然,应当承认,与排斥任何法制的、赤裸裸的人治相比,依法治国已是一个进步。但更应该看清楚,仅仅有依法治国还远不是法治!

(据搜狐网。作者系文化部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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