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框架内并非没有香港普选之争的解决办法。关键是1200个提名委员如何产生。御用,还是真正代表民意?御用是传统模式即过去所谓选举委员会模式。这不难操作:从1997年起每年数万内地移民,其中不乏有使命者,从他们中别说挑1200人,就是挑12000人也没问题。他们再挑三个烂苹果来让港人选,跟只拿一个烂苹果让港人选,有任何实质区别么?
但如果1200人都真的代表民意而非御用,也不缺法理依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早有规定: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只是,到底用何种方式达成具广泛代表性的目标,基本法没作具体规定。这等于留出了弹性空间,这弹性空间就是今天争真普选的突破口。
最具广泛代表性的产生方式,当然是一人一票选提名委员。如果1200个提名委员都分区直选,或者打个折,七成八成拿出来分区直选。再由提名委员会推出三个特首候选人交给港人选,还会有人怀疑是假选举么?还会引出今天的滔天巨浪么?
明明解决办法就在那,不用。不是想不到而是不想。因而刻意在人大决定中无视基本法关于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的规定,偏要照搬过去的选举委员会模式即功能组别模式,即实际上的御用模式。这才叫真正的落闸。据此,1200个提名委员都将跟泛民无关,而泛民在香港有至少百分之五十的民意,这等于把百分之五十的香港选民排除在外,他们根本没有通过自己的民意代表推举自己中意的特首候选人的份,只能从三个烂苹果中选一个烂苹果。这是对至少过半香港选民的公然歧视,把至少过半香港选民列为假想敌。
后果是什么今天都看到了。过半香港选民终于被彻底激怒,以致抗争规模和抗争之激烈,远远超出占中三子当初的预计。但谁敢肯定地说一定超出人大决定拍板者的预计?焉知不是他们要的后果,即,焉知不是故意激怒?
同样蹊跷的,是所谓爱国爱港乃至爱党的规定。特首爱国爱港本来不成问题,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可能不爱港么?北京最后任命可能不爱国么?爱国爱港已经包含在基本法的程序中,不言而喻的事,偏要在法律标准之外,另立一个爱国爱港乃至爱党的政治标准,我看这未必一定是脱了裤子打屁,仍不排除是故意激怒,故意挑事。
当然,所有可能的挑事,都有一个堂皇的理由,即为了国家安全,为了防范所谓颜色革命。这些理由都不成立,第一它太低估国家安全机关的能量。如果有哪个特首候选人勾结敌对势力,能逃过安全机关的金晴火眼?证据一亮,直接法办,哪个选民还会投他票?纵然他有非凡身手瞒过了安全机关,但安全机关都能骗过的话,爱国爱港乃至爱党这区区口号还能玩不转?则政治标准又有何用?
所谓颜色革命威胁论,更属耸人听闻。至少近期,中国没有颜色革命的可能。所谓颜色革命威胁论,无非毛时代阶级斗争为纲的翻版,目的无非挟敌自重。颜色革命类似二战期间的闪电战。闪电战在波兰之类小国适用,对苏联之类大国根本不适用。同理,所谓颜色革命对北非中亚的很多小国适用,对中国这样的实际上的超国家体,也根本不适用。因为作为超国家体的中国,政治纵深太大,周旋空间太大,转移危机消化危机的资源和手段太多,很难指望一个突发事件顷刻延烧全国而导致一夜总崩盘。中国每年十多万起群体事件,其中多少比突尼斯小贩事件性质更恶劣的极端事件?但哪个事件最终成事了?更何况北非中亚之变后,中国当局立即充分吸取北非中亚的教训,对颜色革命的防范强化到极致,以致到了连一只麻雀都飞不过的程度。颜色革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诚然,民间的颜色革命呼声一直不断。但作为主事者应该心知肚明,那些呼声没有任何实际的物质力量支撑。境内不必讲,境外,各国包括英美都忙着跟中国做生意求订单,哪敢真的冒犯中国支持颜色革命?此番香港占中,不是连陈方安生都悲叹英国抛弃香港不管么?
强加一个爱国爱港乃至爱党,虚构国家安全需要和颜色革命威胁,要害都是确保提名委员会和特首候选人皆出自御用,而杜绝一切意外、一切不确定性。这表面上政治很正确,实际上都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小算盘。归根结底,都是要确保特首一直是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代理人。香港实际上谁在统治?党的统治、中央政府的统治都是抽象的,中联办、香港财阀和盘踞香港的北京寡头三位一体的联合统治,才是真实的具体的。香港不过是他们的殖民地而已,所谓特首不过是他们共用的家丁而已。如果香港真高度自治了,如果特首真普选了,这个三位一体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哪放?还能统治谁去?
所以,真普选必须拦住。基本法关于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的规定必须架空。所有和平理性的解决之途必须关闭。必须激化矛盾制造极端事件,证明香港已沦为颠覆基地,才有理由弹压,最终以“一国”一劳永逸地淹没“两制”即淹没高度自治,把香港彻底内地化,变成特殊利益集团永远的乐园。
这,或许才是香港普选之争幕后的秘密?
(据2014年10月8日台湾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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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蜀:香港普选之争可能的幕后秘密
基本法框架内并非没有香港普选之争的解决办法。关键是1200个提名委员如何产生。御用,还是真正代表民意?御用是传统模式即过去所谓选举委员会模式。这不难操作:从1997年起每年数万内地移民,其中不乏有使命者,从他们中别说挑1200人,就是挑12000人也没问题。他们再挑三个烂苹果来让港人选,跟只拿一个烂苹果让港人选,有任何实质区别么?
但如果1200人都真的代表民意而非御用,也不缺法理依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早有规定: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只是,到底用何种方式达成具广泛代表性的目标,基本法没作具体规定。这等于留出了弹性空间,这弹性空间就是今天争真普选的突破口。
最具广泛代表性的产生方式,当然是一人一票选提名委员。如果1200个提名委员都分区直选,或者打个折,七成八成拿出来分区直选。再由提名委员会推出三个特首候选人交给港人选,还会有人怀疑是假选举么?还会引出今天的滔天巨浪么?
明明解决办法就在那,不用。不是想不到而是不想。因而刻意在人大决定中无视基本法关于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的规定,偏要照搬过去的选举委员会模式即功能组别模式,即实际上的御用模式。这才叫真正的落闸。据此,1200个提名委员都将跟泛民无关,而泛民在香港有至少百分之五十的民意,这等于把百分之五十的香港选民排除在外,他们根本没有通过自己的民意代表推举自己中意的特首候选人的份,只能从三个烂苹果中选一个烂苹果。这是对至少过半香港选民的公然歧视,把至少过半香港选民列为假想敌。
后果是什么今天都看到了。过半香港选民终于被彻底激怒,以致抗争规模和抗争之激烈,远远超出占中三子当初的预计。但谁敢肯定地说一定超出人大决定拍板者的预计?焉知不是他们要的后果,即,焉知不是故意激怒?
同样蹊跷的,是所谓爱国爱港乃至爱党的规定。特首爱国爱港本来不成问题,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可能不爱港么?北京最后任命可能不爱国么?爱国爱港已经包含在基本法的程序中,不言而喻的事,偏要在法律标准之外,另立一个爱国爱港乃至爱党的政治标准,我看这未必一定是脱了裤子打屁,仍不排除是故意激怒,故意挑事。
当然,所有可能的挑事,都有一个堂皇的理由,即为了国家安全,为了防范所谓颜色革命。这些理由都不成立,第一它太低估国家安全机关的能量。如果有哪个特首候选人勾结敌对势力,能逃过安全机关的金晴火眼?证据一亮,直接法办,哪个选民还会投他票?纵然他有非凡身手瞒过了安全机关,但安全机关都能骗过的话,爱国爱港乃至爱党这区区口号还能玩不转?则政治标准又有何用?
所谓颜色革命威胁论,更属耸人听闻。至少近期,中国没有颜色革命的可能。所谓颜色革命威胁论,无非毛时代阶级斗争为纲的翻版,目的无非挟敌自重。颜色革命类似二战期间的闪电战。闪电战在波兰之类小国适用,对苏联之类大国根本不适用。同理,所谓颜色革命对北非中亚的很多小国适用,对中国这样的实际上的超国家体,也根本不适用。因为作为超国家体的中国,政治纵深太大,周旋空间太大,转移危机消化危机的资源和手段太多,很难指望一个突发事件顷刻延烧全国而导致一夜总崩盘。中国每年十多万起群体事件,其中多少比突尼斯小贩事件性质更恶劣的极端事件?但哪个事件最终成事了?更何况北非中亚之变后,中国当局立即充分吸取北非中亚的教训,对颜色革命的防范强化到极致,以致到了连一只麻雀都飞不过的程度。颜色革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诚然,民间的颜色革命呼声一直不断。但作为主事者应该心知肚明,那些呼声没有任何实际的物质力量支撑。境内不必讲,境外,各国包括英美都忙着跟中国做生意求订单,哪敢真的冒犯中国支持颜色革命?此番香港占中,不是连陈方安生都悲叹英国抛弃香港不管么?
强加一个爱国爱港乃至爱党,虚构国家安全需要和颜色革命威胁,要害都是确保提名委员会和特首候选人皆出自御用,而杜绝一切意外、一切不确定性。这表面上政治很正确,实际上都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小算盘。归根结底,都是要确保特首一直是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代理人。香港实际上谁在统治?党的统治、中央政府的统治都是抽象的,中联办、香港财阀和盘踞香港的北京寡头三位一体的联合统治,才是真实的具体的。香港不过是他们的殖民地而已,所谓特首不过是他们共用的家丁而已。如果香港真高度自治了,如果特首真普选了,这个三位一体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哪放?还能统治谁去?
所以,真普选必须拦住。基本法关于提名委员会须具广泛代表性的规定必须架空。所有和平理性的解决之途必须关闭。必须激化矛盾制造极端事件,证明香港已沦为颠覆基地,才有理由弹压,最终以“一国”一劳永逸地淹没“两制”即淹没高度自治,把香港彻底内地化,变成特殊利益集团永远的乐园。
这,或许才是香港普选之争幕后的秘密?
(据2014年10月8日台湾风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