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工厂的“中国特色”——新时期工人状况的社会学鸟瞰

2014-09-22 郭于华 黄斌欢 劳工互助网

摘要:面对新时代的劳工问题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经典理论遭遇“中国特色”的诸多挑战。本文从社会结构性视角探讨的权力、资本和劳工的关系与互动,讨论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转型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形成与公民社会的生成有着怎样的关系。研究认为,对工人而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体现为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劳工的组织化权利的落实;公民权利是工人阶级形成的前提条件;劳工阶级的出路在于形成自主的社会力量。工人的公民化过程、劳工权利亦即公民权利的获得与保护是解决劳资矛盾和转型正义的根本问题。就劳工问题而言,以能动社会的建设为先导,同时推进公民社会的建设,也许更为可行。

关键词:世界工厂 中国特色 工人阶级形成 公民社会

World Factory,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orking-Class Formation, Civil Society

以“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为标志的“世界工厂”形象伴随着中国庞大的劳工群体,出现在新世纪的舞台上。但是这一出现并非一个新工人阶级的闪亮登场,而是以工人的被非法欠薪和艰难讨薪、罹患尘肺等职业病或工伤而得不到合理赔偿与诊断救治、甚至是青年工人屡发跳楼自杀等现象而黯然呈现;而这一切的底色便是资本与权力勾连的“中国特色”。劳工作为生产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作为阶级问题,曾经是世界性的重要议题,当然也成为社会科学研究和思考的重要学术问题,并由此产生了诸多经典理论。在一个资本全球化的时代,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工运动渐呈消退趋势的国际背景之下,中国劳工群体却以其独特姿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个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力大军,不仅因其数量巨大而且以其令人悲叹的生存状况与特有的抗争方式而引人注目。

一、经典理论不曾面临的问题

中国工人阶级的退场与再形成是伴随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社会事实”。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人到今天已然成为劳工主体的“农民工”[1] 群体,面对中国社会重大而紧迫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有必要“把工人阶级带回分析的中心”。(沈原,2006)

有关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工人阶级的研究论著构成了社会学劳工研究的重要资源。然而这些研究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典理论面对今天的中国农民工问题都难以提供现成的解释,或者我们可以说经典理论遇到了新的问题、新的挑战。

在21世纪的中国已然成为“世界工厂”之时,一个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劳工群体也正在形成之中。其构成通常被认为主要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农民进入城镇务工成为工人的“农民工”;另一部分是原有国企工人转变而成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工人和因制度转轨而失业下岗的工人。而作为农民工第二代的所谓“新生代农民工”更是以其相对于他们父辈的鲜明特点而跨进劳动力市场。这些特点决非仅仅来自于年龄的差异,而是全面呈现出“新生代”作为一种制度范畴,与乡村、城市、资本和国家所具有的不完全相同于上一代的关系类型;而这也决定了他们在行为、表达、动机和观念方面的明显特征。具体而言,与老一代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有相当比例的人是直接从学校进到工厂的;新生代农民工与农村联系相对薄弱,务农经历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务农经历;他们与城市的关系更强,消费习惯、生活追求和价值观都和以“农村”为根的父辈大相径庭;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也有较大的变化,他们的权利意识更强,对社会不公正更为敏感;他们会主动向企业争取利益、向国家要求权利。与城乡、企业、国家的新型关系界定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新生代的群体特征也导致了他们在权利表达上的新特点,这不仅表现为年轻工人更频繁地发动和广泛参与各种抗争行动,而且还表现在其斗争策略、动员手法、与社会各界互动方式等的转变上,特别是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变化和提升等方面。例如,珠三角地区一些代工厂的年轻工人开始基于市场变化和行业利润,要求分享更多的劳动成果,维权诉求转变为利益诉求;他们更为深切地感受到自组织过程中的制度障碍,从而强烈要求重组或建立企业工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新生代农民工研究”课题组,2013)

面对新时代的劳工问题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经典理论遭遇“中国特色”的诸多挑战。

1、工资问题。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分析了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是怎样表现为它的转化形式,即表现为工资的。作为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物的工资,是在劳动力市场中根据劳动力生产费用和劳动供求关系而形成的。但无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是获取剩余价值的方式,只不过以工资形式得以掩饰(马克思,1975:585-593)。通过对劳动时间的分析,马克思力图揭示资本如何靠榨取剩余劳动、剩余价值而获得资本增殖的“秘密”(马克思,1975:258-271)。 然而马克思试图用以解释资本家是如何通过工资形式及剩余劳动时间获取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理论却无法解释今日的中国农民工、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所面临的困境——不仅是低工资的问题,也不仅是劳动时间的问题,而是不能“按月结算”领取工资、甚至干满一年都拿不到工钱的问题。从2013年调研总体样本来看,工地上按月结算工资的比例仅为19.9%,不足五分之一。成都市和沈阳市“按月结算”的比例较高,而首都北京的比例最低,仅为5.5%。在过去的一年中,未经讨薪而结清工钱的比例为46.6%,其中郑州的比例最低。此外,有12%的工人没有拿到一分工钱。可见,建筑业拖欠工资的现象依然严重(潘毅,吴琼文倩,2013)。值得注意的是,拖欠工程款导致工人无法按时领取劳动报酬的不仅仅是资方,还时常是政府项目。这类欠薪问题是经典的劳工研究理论也不曾面临的。

2、劳动力再生产问题。马克思的劳动力再生产理论指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劳动者完成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的那部分时间,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能力的恢复和持续;劳动技能的培养和提升;新的劳动力的补充和增加等。由此不难得知,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不仅包括了工人本身的体力和脑力的再生产,而且还应扩及他们的家庭,包括他们的医疗、社保、住宅,子女哺养、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但中国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大多背井离乡,只身来到城镇工作。其得到的常常是最低工资收入水平的报酬,只包括了他们自身最基本的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并不足以覆盖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部成本。更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所限,他们无法作为移民工人真正容身于他们所向往的城市,而是往来于城乡之间,形成了每年春节期间候鸟迁徙般的大规模人口流动。

3、劳动力供给问题。根据劳动力供求关系的经济学理论,如果劳动力短缺情形出现,可能成为迫使资本提升工人工资、改善劳动待遇的契机,但是在中国,比如东南沿海地区曾经出现的“民工荒”,却并未迫使资本提升工资和待遇,也并未带来工人处境的改变或者有利于工人的改善。这仅仅用劳动力供求关系理论无从解释,其原因当从“中国特色”中寻找。

4、阶级斗争与工人阶级形成问题。现实告诉我们,无论是马克思的以“生产”为中心环节,在生产过程中的结构位置和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剥削本质,导致工人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并从“自在”阶级走向“自为”阶级的分析(马克思,1961), 还是将“市场”置于核心位置,认为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将会伴随着工人运动的再次勃兴而达到高峰的波兰尼模式(卡尔·波兰尼,2007), 抑或E· P· 汤普森的《英国工人阶级形成》研究,更多地强调生产过程以外的那些复杂的社会因素、文化因素和价值观对工人阶级形成的作用(汤普森,2001), 都无法直接用以回答这样的问题:中国市场化的改革与开放三十多年了,为什么未见工人阶级的形成、或者工人任何形式的组织化过程?为什么富士康的青年工人选择跳楼自杀都不进行积极的表达与抗争?工人的各类抗争行动为什么经常无效?在工人遭遇困境之时,工会在哪里?工会又在做什么?总而言之,中国工人阶级的出路究竟在何方?

二、“中国特色”:权力与资本的独特结盟方式

回答上述问题,须具有社会结构性视角,即从作为结构力量的权力、资本和劳工的关系与互动入手,方能看到中国劳工问题的本质。劳资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冲突是经济活动中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但是少有国家和地区达到中国大陆这样的程度:劳工与资本之间关系极度失衡,一方极弱,一方超强,力量、能力和资源占有等方面非常悬殊,致使协商、谈判、对抗等博弈过程无从进行,甚至博弈一词用在此处都显得过于奢侈。我们需要分析不同力量之间何以形成如此巨大的差异,劳工为何如此之弱,资本为何可以如此强大和蛮横,其力量和资源来自何处。

1、工厂专制政体下的管理模式

麦克·布洛维在《生产的政治》一书中提出并且系统地论述了“工厂政体”。根据他的界定,“工厂政体”包括了对工厂和劳工进行分析的四个基本维度:第一,劳动过程;第二,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第三,市场竞争;以及第四,国家干预(Burawoy, 1985)。这四个环节把微观的工厂场景与宏观的制度背景勾连起来,它们共同作用,塑造了劳资关系的基本特点以及工人的行动方式和行动能力。这些基本的政体维度可以为我们理解中国的劳工问题提供概念和理论借鉴。

以工厂专制政体的概念工具透视当代中国的劳资关系和农民工的抗争方式,至少可以使我们得出如下的基本看法: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就业的大多数工厂政体都属于典型的工厂专制主义政体,可以发生多起跳楼自杀事件的富士康工厂作为代表,而远未达到“制造甘愿”的霸权政体的阶段。不加掩饰地压迫和剥削是资本治理农民工的主要方式(Burawoy, 1985:5; Lee, 2007; 沈原,2007:164-165)。

准军事管理体制下的车间管理模式与宿舍管理模式是工厂专制政体的突出表现。以富士康工厂为例,堪称“准军事化的工厂专制主义政体”至少具有四个主要显著特点,第一,高强度的劳动过程、超长劳动时间和低廉的工资;第二,工人宿舍位于厂区之内,成为车间专制政体的延伸;第三,除生产线上的工作关系外,工人之间的其他社会纽结几近全部被毁坏,从而造成工人孤独冷漠的原子化状态;第四,准军事化的非人道管理(郭于华等,2011)。

2010年10月发布的《“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分析探讨了富士康的劳动管理体制,即以高强度、超时生产、低工资和低消费成本来达到生产效率及利润的最大化;通过暴力规训、意识灌输及分化工人来消解工人的反抗力量;以牺牲工人的尊严、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的管理模式。在富士康,工厂饭堂与宿舍等生活区,甚至工厂以外的社区,都不过是生产车间的延续,是工厂低成本运行的体现,都被牢牢掌控在富士康帝国的版图之内。这种生产车间与宿舍管理紧密结合的工厂体制构成了庞大的、中国所特有的宿舍劳动体制。这也是“富士康帝国”存在的秘诀,它最大限度地利用工人的劳动力,规训着工人的肉体与精神,塑造着工人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对工人进行24小时“全景敞开式”的控制,这样的管理体制直接造成工人的异化和集体性心理创伤。这种极为严苛的专制主义工厂政体导致的结果是,

工人不仅被商品化了,而且更被原子化了。原子化的工人被剥夺了采取集体行动的各种资源,只能采取消极的表达与反抗方式,自杀则是选择用生命来表达无声的、也是最绝望的反抗(“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组,2010)。

我们必须意识到,富士康这类劳动管理体制的形成不仅是富士康企业本身的“杰作”,更离不开跨国资本与权力的“支持”力量。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该政策通过维持劳动力的低工资和低权益,吸引国内外资本投资,富士康企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实现了赢利的快速增长;而与此同时,跨国资本的获利本性和运作逻辑将富士康置于利益链条的末端,只对其支付最低廉的代工费,[2] 使这类“代工帝国”为了获取微薄的利润转而更残酷地压榨工人,可以看出是跨国资本、权力和代工企业联手将工人迫入悲惨的境地。

2、“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

劳动力再生产包括劳动力的“维持”(maintenance)和“更新”(renewal)两部分。前者指的是劳动者恢复体力脑力的过程,而后者则包括一系列劳动力代际更替的安排,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一般而言,劳动力的维持和更新两部分应紧密结合,在同一时空条件和相同的制度背景中进行。然而在我国,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却被拆分开了。[3] 农民工个人体力脑力的恢复是在工厂/城镇中实现的,尽管这往往只是以拥挤的住所和粗劣的饭食为特征的劳动力低水平“维持”。而劳动力的代际“更新”则是在这些农民工的来源地即乡村老家中实现的。具体来说,农民工的父母子女留在了生活成本较低的农村,成为“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4] 农民工家庭中的老人赡养和子女抚育也仍然需要部分依靠农业生产来实现。将农民工和他们的父母子女分开,不但可以有效降低工业生产成本,以廉价劳动力来推进工业化,而且可以减少城市的负担和压力。也就是说,农民工的日常生活维持和代际更替被拆分在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空间中进行,而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城乡二元结构强化了农民工劳力再生产的这种拆分体制。低工资收入、低社会保障、城市-农村双向依赖、强迫流动等构成其主要特征(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新生代农民工研究”课题组,2013)。 这种“拆分型”的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给农民工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困境,也导致了农村社区空巢化和凋敝的趋势,但却为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为目标的资本所偏好,也被发展主义取向的国家所青睐。

“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将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的完整过程分解开来。这种再生产模式确保了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在过去的三十年内将全球范围内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吸引过来,推动中国迅速转变为“世界工厂”。国家则通过一系列规制安排和政策措施,如户籍身份制度、高考招生政策、农民工子女就学政策、对劳工集体组织争议权利的约束等延续和固化了这种模式。

3、政府帮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

通常情况下,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出现变化会带来劳资关系的变化与相应调整,企业用工量很大而工人相对不足的时候,本应是有利于工人提升自身价码、改善待遇的机会,也是企业产业技术升级的契机。然而,在中国东南沿海等部分地工已经出现“民工荒”的时候,这种机会和契机却并没有出现。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并以行政手段帮助企业招工。

解决用工短缺的一个主要作法是政府将招工作为重要任务,将招工指标分层下派,为此甚至不惜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为招工企业服务。例如,在河南省,政府将富士康的用工需求作为招工指标进行分解,层层下达给各级政府作为重要的任务,并且在财政上给予大量补贴。2010年9月,河南省政府下发题为《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我省贫困地区招聘培训员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以扶贫的名义将为富士康招工的任务下达给各地方政府,该文件显示当年的9月、10两个月内为富士康完成招工人数2万人,招募对象主要为职业学校在校的实习生以及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为了完成招工任务,该文件还规定了招工的奖励措施,其中职业介绍补贴为每人200元发放给职业介绍机构,就业人员每人给予600元生活补贴,同时省政府还对组织人员到富士康工作和实习的单位给予奖励,仅前两项补贴合计就高达1600万元。在河南安阳,广西南宁,重庆、成都等富士康新建厂区,调查也都发现了类似的情况(“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组,2010;2012)。地方政府以促进就业、实习、扶贫等名义,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其目的不过是配合招商引资,为富士康的投资落户提供大量廉价的劳动力供应。

另一做法就是地方政府通过教育主管部门迫使职校、技校学生以实习为名进入企业打工,使其成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仍以富士康为例,在用工短缺的情况下,无论是富士康还是地方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职业学校,因为那里有数量可观、年轻廉价的劳动力聚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职业学校隶属于政府教育行政系统,更加有利于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将招工指标下达至学校并要求其完成。对于职业学校来说,他们一方面通过向富士康输送学生工而获得不菲的财政补贴和奖励,同时也完成了就业指标、兑现了就业承诺。而作为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他们则基本上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因为他们是以“实习”的名义被送进工厂的,而实习则是教学内容的规定组成部分,尽管这里所谓的实习与他们所学专业经常毫无关系,也无益于他们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2010年,调研组在深圳、昆山、太原、武汉的调查发现,富士康的生产车间在大量使用学生工。2010年暑假期间,约有10万名在校学生被派往深圳富士康实习;同一时间,昆山富士康的学生实习工约为10000人,占整个厂区员工数的约1/6;在重庆,119家职业学校承诺将学生派往富士康实习。一些被迫参加实习的学生指出,职业学校已沦为职业中介,而地方政府亦成其幕后推手。这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富士康的招募、管理和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其弹性化的用工需求,职业学校亦从中牟利,而学生们却将他们的本来的学习时间和体力、青春消耗在一条条流水线上(“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组,2010)。

政府作为推手帮助企业招工,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公共资源被滥用,为一些特定的企业服务,这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利,也不利于用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二,政府将企业招工这一经济行为行政化,助推了作为教育机构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商品化,使之沦为代工企业的职业中介。其三,政府的直接插手劳动力市场,阻碍了劳动者权益的提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若出现劳动力供应紧张,会导致工资的上涨,对于普通工人来说,这本是收入提高、待遇改善的良好契机;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这一进程的发生;纳税人的税款和本属工人的收入,就这样被制度性地用来为资本逐利服务。资本与权力的结盟,无过于此。

4、工人抗争遭遇“维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劳资矛盾中,劳工一方往往在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本方面都处于显著劣势,劳资双方的博弈难以形成。在双方力量和资源极不相称的情境下,罢工或走上街头常常是工人仅有的、最后的、但也是最为有效的表达诉求和施加压力的方式,有此压力存在才有可能迫使资方回到谈判桌前,使协商、妥协、讨价还价成为可能。而现代劳工运动也证明,只要充分明晰了罢工的程序和规则,将其转变成常规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便是大规模的罢工、示威等抗争活动也不会对社会的基础秩序造成整体性冲击,反而有利于及时释放和消解掉那些可能导致社会动荡的紧张和怨恨。然而,在中国的“维稳”体制下,工人任何有组织的行动都被视为不稳定因素而要求被消灭于萌芽状态,甚至已经处于生存绝境的工人,例如尘肺病农民工要求诊断、治疗、赔偿的生存权的表达,都被压倒和消灭(沈原等,2010;赵洪杰,2011)。 而这种高压锅式的“维稳”无益于劳资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缓和与解决,却无疑为矛盾的积累和爆发添火加油,而且不可避免地加剧劳资关系的不平衡乃至整个社会的不公正。

5、工会问题

工会到底姓什么?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在中国却是真正的问题:在上层,工会姓官——即自上而下的科层行政机构;在基层和一些企业中,工会可能姓官,也可能姓资,而唯独不姓劳。有些企业工会负责人同时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还有一线工人曾经有这样的描述:“工会主席不是老板娘就是老板的娘”。[5] 就此而言,在今日从一般意义上讨论工会的去官僚化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就不是一个真问题的探讨,如果去了官僚化就等于去了工会。

就工会职能而言,工会究竟是如工人所言的“摆设”[6] 还是对付工人行动的一种机制?这也是一个问题。以富士康工会为例,在富士康企业发生多起青年工人跳楼自杀事件后,工会不是首先了解工人困境、寻找解决之道,而是配合资方,出面组织万人誓师大会和类似嘉年华的活动,要求工人签署承诺不自杀保证书。 [7] 在某些企业发生工人以罢工方式要求增加工资的事件中,出手殴打工人的竟然是工会人员(汪建华,2013:125-126)。 这时的工会甚至成为帮助资本压制和驯服工人的工具。

工会性质的确定,工会职能的落实,关键在于工会是工人的自组织的还是被组织的。官方工会或企业主导的工会都不是工人的工会,当然也不可能是为工人说话办事的工会。而工人想要有自己的工会却又遇到中国特有的相关制约而不能成立;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工人要求参加现有工会甚至都遭到拒绝:“我们要参加工会却被拒绝,理由是你们是劳务工,拿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拿工资的才是职工,才有资格参加工会”。[8] 没有合法的属于工人的工会组织,作为原子化的工人当然很难为自身的合法权益与资方进行谈判、协商与有组织的抗争。这也是造成非预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甚至暴力冲突的原因之一。

三、阶级的形成与社会的生产

中国劳资关系的紧张冲突和劳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与资本的强强联合,在这一权力格局中,工人的极度弱势恰恰缘于他们公民权利的缺失,这些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知情权、结社权和表达权。农民工不是作为公民而存在意味着整个社会公民权利的缺失,劳工的制度性位置决定了他们的行为与表达方式,无法进行有组织的正式抗争,利益诉求的表达缺少正式和有效的渠道,工人往往只能采取例如以脚投票等相对消极的反抗(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农民工就业趋势研究”课题组,2013),甚至自杀这种极端方式的表达。

1、工人缺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工之弱,弱在能力;而能力不足源自于基本权利未能得到保障。以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为例,自2007年以来,我们“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就开始关注4000万建筑工人的劳动状况,尤其是拖欠工资、工伤、职业病拒赔、维权无门等问题,这些问题无不与劳动合同没有落实紧密相关。《劳动合同法》出台五年了,而整个建筑行业的用工状况依然凌驾于法律之上,一线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各地平均签订率只有17.4%,其中成都为14.5%,武汉为12.1%,沈阳为14.9%,最低的郑州,只有6.8% 。相对比较高的北京,也只达到32%(潘毅,吴琼文倩,2013)。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被长期、严重地拖欠,年年发生各类讨薪事件;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率也极低,工伤维权与职业病维权难上加难;劳资关系恶化,冲突加剧,暴力事件亦时有发生;这一切的根源是农民工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被承认,劳资双方依法解决纠纷的途径被堵塞。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安全地有尊严地劳动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法律保证,如果连这一权利都不能落实,遑论工人的社会地位和其他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工厂的“中国特色”即秦晖所称的“低人权优势”,其结果必定是资本与权力双赢,而劳工则满盘皆输。资中筠先生曾讲过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前几年一次会议,我碰到一个德国人,他说中国将要成为世界经济的引擎。会后我跟他说,你过高估计了中国的发展,中国还有很多困难。他说,你们连工人的工资都可以不发,我们怎么竞争得过你们?!”

走出劳工困境,须从落实工人的公民权利入手。首先要在工厂中落实农民工的“企业公民”身份。“企业公民”是指工人在工厂中不仅仅是劳动者,受到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而且还享有“公民权利”,有权就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和其他相关问题提出诉求。企业公民权利包含很多内容,但在当前,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集体议价机制。在“农民工生产体制”中,集体议价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收入长期以来处于低水准状态,难以反映市场用工、物价水平、企业利润等方面的变化,阻碍了工人通过程序正义实现自身利益。调查发现,尽快开始逐步为新生代农民工落实“企业公民”的权利已有可行条件:农民工自身素质已有极大的提高。很多工人开始利用互联网和各种渠道获取企业和行业相关信息、特别是查询法律知识并认真汲取其他企业的工会运作和集体谈判经验。此外,基于经济诉求的行动更容易保持在平和、理性、可控的状态。在推进集体议价-谈判机制建立的同时,工人参与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的权利、通过施加压力如罢工等进行合法正当表达的权利也需同时推进。

2、城乡二元制度确定了农民工的结构性位置。长期以来的户籍身份制度造成了农民、农民工“二等国民”的身份地位,即制度性地位低下。前述各类劳工困境包括低工资、欠薪和讨薪、“工厂专制政体”、非人道管理、“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工会问题和组织化维权困境等,无一不与农民工的制度性弱势身份直接相关。除此之外,城乡分割的体制必然制造成全局性的影响:农民工非正常的家庭生活,留守儿童、留守老人问题,每年春运时节的交通困境,城市社会治安问题等等,无不与此密切相关。试想一下,超过2.5个亿的劳动力大军加上他们的家庭人口,如此庞大且占全国人口相当比例的人长期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生存状态中,这在任何一个国度都是难以想象的。

解决这一结构性问题,要在城市中落实农民工的“社区公民”身份。“社区公民”身份主要指农民工有权享受在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这包括农民工及其子女有权在城市中平等地享受包括教育、医疗、住宅等在内的各种公共服务。要完全实现农民工的“社区公民”权利当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能逐次推展,但是从现在开始就要努力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度安排的考虑和各项具体的政策设计。近年来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之间爆发的一些激烈的群体性冲突已经表明:为从根本上化解当前困境,为新生代农民工落实此种“社区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已是一项不容拖延的任务(马歇尔,2007;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新生代农民工研究”课题组,2013)。

在劳工研究中,“劳动过程”、“工厂政体”、“专制与霸权”、“工人阶级形成”等分析性概念都可用于“转型期工人阶级再形成”的过程,而公民权利与公民社会概念当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非公民存在状态的工人只能是孤独、冷漠、无助的原子化个体,无从成为阶级成员。当代农民工对资本与权力双重剥夺和压迫的抗争也必然成为工人争取基本权利即劳工三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与集体行动权,并藉此改变失衡的劳资关系和“中国制造”发展模式的动力机制。这一转变除了能为农民工赋权、使之在有组织的抗争过程中从“自在的阶级”转变成“自为的阶级,同时也是产业转型与升级和中国经济可持续性的需要。而如何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在成为“企业公民”与“社区公民”的过程中形成中国的新工人阶级,也是社会转型的应有之义。

我们注意到,在工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为保护和争取合法权利的抗争过程中,新媒体技术发挥了重要而独特作用。这些年轻的工人除了以最大限度、最小成本、最有利于自己的策略利用信息技术,有效地进行交流和表达外(Guo, & Chen, 2011),还特别有意识地在抗争过程中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使之成为他们表达与行动、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有研究发现,新工人通过有效使用互联网和手机等信息技术,将已有的同学、同事、老乡、朋友等关系编织成有机网络;互联网上丰富的信息催生出工人新的诉求并提升其参与意愿;抗争信息的向外传播又刺激并影响着更广泛的抗争行动(汪建华,2011;吴铭,2013)。尽管新媒体技术有利于工人的自组织过程,但作为一种新技术传播与交往方式,能否突破体制屏障和穿透社会结构性制约,需要研究者重视但仍然有待深入的观察和分析。

3、工人阶级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世界劳工运动的历史和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工的真实处境,已经向我们提出了工人阶级形成与公民社会发育的重要问题。

法国社会学家阿兰·图海纳认为,由于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工人阶级正在从政治舞台隐退而去,“工人运动的衰败”使之不再是社会运动和社会革命的主要力量,因而社会运动研究者的迫切任务就是要寻找新的社会运动主体,并发现“新社会运动”(Turaine, 1981:11-12)。美国劳工研究的代表人物麦克·布洛维更是指出当下世界劳工研究的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工人阶级的历史意义似乎日益丧失,关于革命工人阶级的假设被认为在理论和哲学上都负担过重……我们必须对工人阶级说再见,转而拥抱来自公民社会的新社会运动(Burawoy, 1985:5)。布洛维在西方社会学有关劳工问题的“双重危机”中,仍然坚持肯定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支持生产中心性的立场和观点(沈原,2007:164)。这些变化趋势和担忧也同样是“世界工厂”背景下中国劳工研究所面临的重要现实议题和理论问题。

前文所述的中国劳工问题的严峻性,特别是工人阶级的形成,并不能因为国际学界惊呼中国正在成为一座“世界工厂”——中国正在形成世界上最庞大的产业工人阶级(沈原,2007:165),就不成其为问题。沈原在“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一文中首先关注到卡尔·波兰尼的“能动社会”理论以及“社会分析”与“阶级分析”的关系(沈原,2007:173-191);进而在“社会的生产”一文中,又探讨了市场转型期的三大阶级,即农民、工人和中产阶级,通过各自的维权抗争,生产出片断的、零碎的公民权,如劳工从维护“劳动权”走向公民权的过程(沈原,2007:293-297)。这一分析首次将中国工人阶级研究与公民权理论联系起来。潘毅和卢临晖等的研究用“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加以描述。所谓“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是指保留了小块土地的农民工家庭实际上保留着小私有者的尾巴,使得他们不可能像经典意义上的无产者阶级那样一无所有,可以彻底地融入工业生产体系和城市生活。进而,中国农民工无产阶级化的过程和路径决定与塑造着中国的新工人阶级(潘毅等,2009;卢晖临、潘毅,2014)。 但这些研究并未充分探讨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转型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形成与公民社会的生成有着怎样的关系。

如果我们着眼于如前所述的“中国特色”的“世界工厂”中农民工群体的真实处境和造成其弱势的结构性原因,就不难理解,新工人阶级不会随着资本的全球化和中国的“世界工厂”化而自然形成,农民工的“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乃至完成的无产阶级化都不是促成或制约中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根本要素。中国劳工在成为真正的公民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前,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或者说,对工人而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体现为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劳工的组织化权利的落实。可以说公民权利是工人阶级形成的前提条件。

在各项劳工权利中,表达权和结社权尤为重要。此二者是建立有效的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机制、均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渠道。首先,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的“工资共决”,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使工人有权利、有能力参与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工资、加班、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决定过程,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合法抗争等方式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劳资双方利益博弈机制的组织建设是工会职能的转变与落实,这要求把宪法规定的保障公民的结社权落到实处。工人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能够真正代表其利益的工会组织:这应该是现有工会组织职能的转变,也同时是现有工会体系在基层工作场所的延伸和具有功能;如若这两点都难以做到,则应允许劳动者自发组织工会。有组织的力量才能使劳工的利益诉求得以凝聚和表达,使弱势的劳方具备与资方谈判的能力,并在必要情况下通过有组织的、合法的抗争向资方施加压力,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得到适当的实现和保证。第三,要承认罢工的合法化。由于掌握的资源和权力的差别,劳资双方力量悬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有时只能把唯一的资本——劳动作为其维权的手段,即通过罢工获得应有的经济权益,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就国际范围而言,罢工是工人用和平方式维护其权利的最后手段。此外,罢工作为一种施压机制,也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促使谈判、协商机制得以运行(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2010a; 2010b)。 上述劳工权利的实现,本身亦是争取公民权利、建设公民社会的题中之义。

综上所述,转变“低人权优势”的发展模式(秦晖,2008),更要靠工人自组织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这需要波兰尼(Karl Polanyi)意义上的“能动社会”(Active Society)的建设。所谓“能动社会”是指与市场扩张相抗衡的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面对市场的侵蚀和资本的膨胀,社会本身展开动员,产生出各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诸如工会、合作社、争取减少工作时间的工厂运动组织、争取扩大政治权利的宪章运动,以及政党的初步发展等,以此来抵御和规制市场(波兰尼,2007)。 就中国社会的现实而言,以能动社会的建设为先导,同时推进公民社会的建设,也许更为可行。劳工阶级的出路在于形成自主的社会力量。

不是被册封的“领导阶级”,而是能够主张自身权利的“自为阶级”;不是“未完成”或者已完成无产化的弱势群体,而是能够把握自己命运的自主的社会力量;不是被组织、被赋予阶级头衔的劳动人群,而是自组织并且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抗争中成长为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工人阶级。简而言之,中国新工人阶级的形成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当是同步进行的过程,或者说劳工运动本身就是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工人的公民化过程,劳工权利亦即公民权利的获得与保护是解决劳资矛盾和转型正义的根本问题,而这一转型的进程将表明:中国工人阶级不再只是一个受苦受难的阶级,而将成为一个有能力自觉地干预历史进程的社会主体力量。就此而言,劳工阶级的出路也是整个中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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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于华 北京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黄斌欢 北京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论文原载于《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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