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程序正义何谈实体正义
——从程序法析郭飞雄、孙德胜案
刘正清
纵观近年的政治构陷案,
程序法对诉讼期间辩护人、犯罪嫌疑人、
一、如果郭飞雄、孙德胜因“南周事件”
《起诉书》指控郭飞雄“严重扰乱了《南方周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中“
二、剥夺律师会见权
当局指控郭飞雄、孙德胜所涉罪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三、剥夺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权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中有“
四、公然破坏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世界各国刑事审判的普世原则,我国也不例外。
然而,本案以公开审判之名行秘密审判之实。
郭飞雄的姐姐杨茂平先是向单位请假被强硬拒绝,
据进到法庭旁听的孙德胜的哥哥孙金喜说,
五、不按法定期限通知律师出庭辩护
《刑诉法》第18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
该法条的立意之一是保障辩护人有充足的时间熟悉案卷材料、
六、用下流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
《起诉书》指控郭飞雄、
七、本案应依法与赤壁三君子(黄文勋、袁兵、袁小华)案合并审理
本案《起诉书》指控郭飞雄的所谓“犯罪事实”有两项:1、“
现在已不是闭关锁国的毛时代了,
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是实体法之母,
上述事实不难看出:该案审理过程中,
2014-9-18于广州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40期 2014年9月19日—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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