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律师:对程海律师的行政处罚不合理不服众

行政处罚应坚持“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本案是司法机关严重违法、严重剥夺辩护权在先;是程海律师反复投诉、控告均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而且愈演愈烈;是丁家喜律师(他也是律师)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被构陷和违法追诉。对于这些,贵局视而不见,反而要对程海律师有理、有节、依法行驶辩护权的行为,苛以重罚,是多么不合理,又何以能服众?

程海1
程海2

我在2012年在合肥代理一起二审案子时,看到案卷中有一审法官,居然给程海律师等做笔录,要求律师不得对案件的定性做辩护,只能做量刑辩护,否则就和扰乱法庭秩序一样,带出法庭,程海律师不同意,认为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辩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程海律师坚持对案件对性质做无罪辩护,居然被法庭赶出去。之后程海律师去法院控告,这个法官,居然毫发无伤(我出于震惊于法庭对如此践踏律师辩护权,将此不得无罪辩护的笔录和程海被赶出去的笔录,在2012年把法官的笔录和庭审笔录复印下来,今天提交给你们,供你们参考)。没想到,今天,再次由于法庭违法,程海律师依法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被停止执业一年,试想,还有比这更荒唐的事情吗?

法官明显违法,居然要处罚律师,州官可以放火,律师不能点灯,法庭违法,难道律师只有配合的命?法官无理赶律师,毫发无损,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利益紧急退庭控告,居然要被停止执业一年。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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