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来峰:“寻衅姿势罪”的高危人群

加西亚▪马尔克斯发扬光大的魔幻现实主义文学流派,每天都在中国社会活灵活现地演绎。最近一个经典案例是,7个访民在中青报门口喝农药自杀,被抢救过来后,从医院直接进了拘留所,因为他们涉嫌“寻衅滋事罪”。

他们是如何寻衅滋事的?因为不满政府强拆,通过写信、走访和网上投诉等渠道上访了29次。在这期间,他们多次被关进了“信访学习班”。他们在里面“学习”了什么?学到了怎样才能被人套上黑头套,怎样以身体抗击长时间的殴打,怎样才能喝下自己被打出来的鲜血,怎样被暴揍一顿之后还能几天几夜站着不睡觉、不吃饭。

经历了这么多的“学习课程”之后,他们终于学会了自杀。他们以为学会了自杀,其实没有。正确的自杀方式是:偷偷地独自一人躲在家里喝药,默默地死去。但他们却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方式:集体到报社门口喝药,而且被抢救过来了。他们没死,却暴露了泗洪县强拆真相,拆穿了“信访学习班”惨无人道的“课程”,进而导致了县委书记、常务副县长等大人物受到了处分。

这7个可怜虫,丢了国家稳定和谐的脸面,损害了领导强拆打人的权利。这便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至于法律规定的该罪条款,什么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等等,他们一条都不沾边。那又如何?无数个现实案例证明,“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对它的定义,决不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是看你“滋事”的对象是谁?若是政府或官员,就一律往这口袋里装。

至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人干犯了与法律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无关的“寻衅滋事罪”。为了避免更多人不知不觉、稀里糊涂地“寻衅滋事”,我在此简述一下,除了上访者之外,还有哪些“寻衅滋事”的高危人群。

在中国,最容易“寻衅滋事”的是律师,尤其是维权律师。有些律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是不及格的,他们熟读法律条文,精通专业理论,却不懂得变通,不明白潜规则。他们在帮助委托人与政府开展法律博弈时,被“寻衅滋事”了还一脸的愕然。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微博和微信上看到律师“寻衅滋事”的消息,最著名的那个律师,曾经被评为“影响中国2013年度法治人物”,曾经是“上访妈妈”唐慧的代理人,曾经死磕违宪的劳教制度。他是谁?我问百度,百度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记者也是“寻衅滋事”的高危人群。在中国做记者,做新闻的第一条原则不是真实,而是正能量。作为中国的记者,说说丰功伟绩,编编好人好事,收收红包,写写软文,日子还是能过的。但有两条职业红线,第一是采写维权报道,第二批评政府及官员。第一条红线我当年饱受其害,因为做维权报道,多次被北京市委宣传部和所在报社批评、调查,有一次还是蒋部长亲自批示的。好在我“滋事”的情节较为轻微,不像刘虎那样胆敢曝光部级高官,所以我也就是偶尔写写检查,没像刘虎那样被装进了的口袋。

公共知识分子也特别容易“寻衅滋事”。所谓“公知”,在当下的中国语境里大概指两类人,一是央视和人日常常报道的“大V”,二是有一颗赤心的学者。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身处江湖之远,却喜欢指点江山,一会儿说政府哪儿做得不好,一会儿说民众应该争取什么权利。虽然他们手无缚鸡之力,决不至于在公众场所追打他人(寻衅滋事罪定义之一),却用他们的阴暗言语遮掩了领导的光辉形象。记得薛蛮子一开始被抓是嫖娼,再后来就变成了“寻衅滋事”。依据是什么?恣意转发。也就是说,转发微博也是一种“寻衅滋事”。另外我记得,前段时间十几个学者关起门来开了个研讨会,就统统“寻衅滋事”了。

写作是梳理思维的过程。写到这儿,我决定修改标题,将“寻衅滋事”改为“寻衅姿势”。因为我越来越发现,寻衅不是问题,滋事也不要紧,关键就看你用什么“姿势”。拿本文开头的访民来说,如果他们在家里不声不响地喝药,姿势便是正确的,不会构成口袋罪;那十几个学者开会本来没外人知道,可他们将照片晒到网上,姿势就错了,便是有罪。总之,你对谁不满都好,最好不要说出来;说也不是大问题,切切不能在公众场合(包括网上)说,让很多人知道你忤逆权力的行为观点。

可就算是“寻衅滋事”,我还是想说,法律就应该是个教条的东西,不能以政府的意志随意解释、变通,更不能将某条法律变通成为口袋、陷阱。17世纪,英国法律规定:锯断小树就上绞架,亵渎神明要戴脚镣,在西敏寺大厅打人终身监禁,在王宫打人剁掉右手。很残酷,但它是明文规定。面对这么残酷的法律,你就不会锯树亵神,不会在西敏寺、王宫打人。它让人知道什么事不能做,而不是一个口袋,不是一个陷阱。你在大街上打人,是不会被剁掉右手的。

我们的“寻衅滋事罪”不但是口袋,而且是陷阱。当你被定义为“寻衅滋事”的时候,你在法典上还找不到它的踪迹,犯了罪还莫名其妙。所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有盲点不可怕,最多是让一些坏人躲过了惩处;最怕法律有黑洞,而且还是个无底洞,一不小心就掉了下去。那个祸害中国法治的康师傅被抓了,四中全会即将召开,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看第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就是 “寻衅滋事罪”的现实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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