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权或可暂时逆行,但不会太久
——王成律师诉全国律协名誉侵权第一案9.15开庭记
一、案件起因
2014年6月30日,全国律协会员部在《法制日报》
近期,我会陆续发现一些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已注销、
唐吉田、刘巍、郑恩宠、唐荆陵为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
敬请广大律师和社会公众明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部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此声明已经对我的名誉造成严重伤害,理由如下:
1、上述声明中提到了“王成”这个名字,中国大陆叫“王成”
2、我自2007年7月经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014年7月2日我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后东城区法院超期多日迟迟不立案,立案窗口说是问题比较复杂领导
2014年8月20日,在超期40天反复交涉后,
2014年9月3日,东城区法院电话通知我的代理人余文生律师:
二、开庭过程要点
1、悍然违法适用简易程序
东城区法院在2014年8月20日给我立案的时候即同时直接决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而在8月20日立案当天,法院仅仅掌握了我的材料,对两被告的证
为什么要迫不及待的早早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是中国律师(后)起诉全国律协名誉侵权第一案,
庭审一开始,我和代理人就提出了这个核心问题要求纠正程序错误改
我反驳:简易程序的适用是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的,
李成博助理审判员竟然不针对我的疑问做正面理由解释,而是坚持要
2、重大案件故意安排在小法庭开庭,为什么?
23号法庭是一个很小的法庭,只有约13、4个旁听位置,
我和代理人提出:本案属于重大影响案件,
李成博:通知开庭的时候已经说了在23号法庭。
我:那法院也没通知说23号法庭是小法庭啊?
李成博:今天所有法庭都排满了,没有空余法庭了。(李对法院每天
3、重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竟然又违法由助理审判员独任审判
据这位独任本案审判的助理审判员自我介绍名字叫李成博,男,
关于助理审判员的性质、法律地位,其实相当复杂,《宪法》、《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
《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等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助理审判员具有以下特性:
A、违宪性:审判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B、辅助性:助理审判员主要的功能是协助审判员工作,
C、偶尔独立性:只是偶尔的情况下可以“由本院院长提出,
综上可知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的差别是很大的,不能混同。
同时《民诉法》第39、160条均规定简易程序由“
李解释说是其代行审判员职权,应该就是“由本院院长提出,
如此重大影响案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难道东城区法院安排不出一个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独任审判本
东城区法院院长和审委会何以如此看重这位年轻的助理审判员赋予其
4、违法驳回第一次回避申请
鉴于李成博助理审判员对上述第1、
过了一会儿,李和书记员回来了,交给我一份《通知》:申请不成立
这份《通知》的通知人竟然就是李成博自己!
很明显东城区法院的通知中并没有解释驳回理由(当然常见敝国法院
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
这样子的决定通知真实性有保证吗?
正确的程序:院长亲自调查情况后作出决定,然后由院长亲自到庭
5、第二次申请回避:李“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直接宣布驳回回避申
我向李成博提出了质疑,其要求看我提供的上述书面法条原文,
鉴于李成博对于上述三个问题不做解决,
李:如果你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我:我不是申请复议,
李:我现在就驳回你的申请!
我:你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回避与否问题吗?你可以代替院长“
李不再回答这个问题,继续强行推进庭审程序要求我方宣读起诉状。
6、剥夺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合适与否的核对权利强行推进开庭
这时候,我的代理人余文生律师提出质疑:法官,
李:你们不需要核对,法庭核对就行了!
7、第三次申请回避:置之不理,强行继续开庭
我:助理审判员,像你这样审案子已经彻底丧失了公正性!不让我们
李:如果你们还不宣读起诉书,我就让被告答辩了!
8、投诉控告:纪检人员说要逐级上报自己管不了,拒不公开院长办
我:审判员,如果你继续坚持违法错误拒不纠正,
李:可以啊,你去好了!
我嘱咐余律师继续参加庭审,
到了一楼立案大庭,我拨打法院纪检监察电话,一个薛姓女性接电话
其间余文生律师经李成博助理审判员同意离开法庭十分钟,
9、代理人无奈保持沉默抗议非法庭审
(这一部分是余文生律师记述的庭审过程:王成出庭去控告后,
10、法院强推庭审程序,原告被禁止再次进入法庭,
因为和纪检交涉无果,我担心余律师一个人在法庭有危险,
无奈之下,我解除了对余文生律师的委托交给了法庭。
因李成博不同意我留在法庭并指令法警“请”我出去,
整个庭审过程至此大概持续了一个半小时,程序问题都没解决,
三、拍案惊奇现代版:
开庭前书记员才交给我全国律协提供的证据,
迄今为止浙江省司法厅没有和我联系、调查核实,也没有听证程序,
自我7月1号我起诉以来,消息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四、本案核心焦点简析
全国律协在法制日报刊登的声明,其核心内容包括四点:1、
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四点核心内容都是符合事
今天全国律协只提交了两个证据:浙江司法厅的所谓注销我执业证公
下面逐一简单分析:
1、我的执业证是什么时候被注销的?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全国律协今天提交的证据,
2、我知道自己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了吗?
我对此一无所知,浙江省司法厅至今从未和我联系过。
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也无证据足以证明我知道自己的律师执业证已
3、我在2014年6月27日—29日三天里以律师身份名义参与
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也无证据证明我在这三天里以律师身份名义参
事实上在这三天里,我没有以律师身份名义参加过任何活动,
4、我误导律师社会公众了吗?
第3点不成立,自然第4点也不成立。
所以简单分析即可知道: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社现有的两份证据,
鉴于法制日报的国家级报纸地位和巨大发行量,
注:凭记忆补记,整体核心过程如此,或有小的细节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