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犯孙德胜之兄孙金喜声明

 

声   明

本人孙金喜,身份证号(略),系孙德胜的哥哥,本人于2014年9月10号通过朋友将孙德胜的授权委托书转交给葛永喜律师,并于2014年9月11日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葛永喜律师于当日下午去天河法院递交手续并阅卷。

鉴于天河区法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孙德胜的)第一辩护人葛文秀律师,葛文秀律师已声明将不会出席这非法的审判,本人要求在葛文秀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葛永喜律师不得出庭,若葛永喜律师在此情况下出庭,视为双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声明人:孙金喜

 

 

2014年9月12日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