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即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刑庭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本律师,告知杨茂东、孙德胜一案定于9月12日上午开庭,当即我要求其按规定发书面通知,该工作人员亦表示下午向我送达。然而,迟至今日本律师也未收到天河法院的书面“出庭通知书”。
鉴于本次的送达方式,本律师特声明如下:
1、《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出庭通知书”最迟也应当是在9月8日向本律师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依据该解释,即便是以电话方式通知也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由此可见,昨天的电话告知开庭时间,是一个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下司法人员践踏程序法的行为日趋严重,戏弄、侮辱、敌视、甚至殴打律师的事件频频发生,为了维护法治、为了维护中国律师的职业尊严,本律师拒绝接受这种违法的通知要求,将不会参加9月12日(星期五)的庭审活动。
葛文秀律师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