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第一句话,
一审判决,共罗列了26列(有的是一类)证据,只有最后一列,
但投毒现场,没有念斌的指纹,念斌家没有发现毒药,
福建高院也曾坚守过一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条标准:1,
我们来看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念斌投毒的关键证据:
一、所谓念斌投毒的器皿铝烧水壶: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22,
【归去来兮的毒源:烧水铝壶,(高压锅同理)】
一审判决认定念斌系用矿泉水瓶子向烧水铝壶中投毒,但是,
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勘2006【191】号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的勘
且不说铝壶中是否有水,但毕竟铝壶是当天就提取了。但是,侦查人
侦查人员陈秋星在2011年7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
另一位侦查人员林茂锋在一模一样的打印文本上,签了字。
平潭县公安局上述【191】号现场勘验笔录中,
开庭前提供的质谱图中发现,所谓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是,8月9日
但陈秋星的之前2009年11月24日的笔录是:现场勘验时,
而林茂锋2009年12月23日的笔录是,勘验现场是,
而案件的承办人之一,翁其峰2011年3月,出具的《
09年离案发时间06年是3年,比2011年离案发是5年,
就算是后来去现场取的铝壶,那么用其他矿泉水瓶子装水,起码是7
而且,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根据《死刑证据规则》
公安部2005年关于《现场勘查检验检查规则》第49条规定,
如果检方认为,06年勘验检察笔录所附的烧水铝壶是错误的,
“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对于水壶(包括高压锅),所谓2006年8月9日陈、
但是,开庭所有的现场勘验人4个人出庭时,
从这些可以看到,其实铝壶和化验出有毒的水是两回事。
因此,关于这个烧水铝壶,不管是之前提取的,还是之后提取的,
【投毒的所谓矿泉水瓶】
从仔细审查庭审录像,所谓念斌投毒的矿泉水瓶,
【缩水的勘验录像】
由于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明确记载了现场勘验有制图二张,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录像肯定被剪辑了。再分析一下,
根据出庭民警出庭作证,摄像是多人拍摄,但是现场勘验记录中,
【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两个现场见证人,李治,卢晨,据了解是公安机关的司机,
二、造假的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第17、
【假冒的刘祥伟签名】
可以肯定,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第567、575、576、
刘祥伟自己出庭作证,承认上述有两个鉴定书的签名不是他的,
根据死刑证据规则第24条第八项的规定,鉴定人缺少签名的,
【鉴定书、理化检验分析意见图涉嫌伪造】
翁其峰送检的8月1日送检的理化检验分析报告是2006第662
更令人震惊的是,鉴定人林瑾珲也承认,上述的手续都是事后补的,
【质谱图】程序违法,
质谱图目前我们看到的,不是06年的原件,
大部分的质谱图都是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制作的。
有质谱图没有按照自己所载明的规程进行,譬如说,
每次做完标样之后,因为标样用的是鼠药,按理,应该做空白,
【质谱图中无法解释的错误】
仍以杨云炎的鼠药工具检验为例,还是中间一段,质谱模式为MS/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五),
【鉴定机构资格】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
即使有鉴定资格,是否有这个鉴定范围,
福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之后,一直到2008年12月才取得公
【鉴定人资格】
2006年3月1日之后,公安部发布了鉴定人重新登记办法,
三、被隐藏的关键笔录:房东陈炎娇笔录一审判决所列证据3,
【陈炎娇:烧粥的水并非来自所谓投毒的水壶】
多次死刑判决,都认为毒通过烧水铝壶而进入白粥,致使多人中毒。
一审判决中所列证据3,陈炎娇的证言,
“煮稀饭的水是用她自己(丁云虾)塑料桶里的水。”(陈炎娇20
这和后面改口说,水是云虾自己煤炉上铝壶倒的水,完全不一样。
【毒在鱿鱼】
如果是毒在白粥的话,按照陈炎娇的说法,丁云虾也喝了白粥,
“昨天晚上,我们就吃了两道菜,一道是辣椒及菜椒炒鱿鱼,
“我只看见我女儿炒了以后还吃了几只(鱿鱼),然后,
陈炎娇的女儿负责抄鱿鱼,结合其证言和陈炎娇证言,可以说明,
【喝了白粥的丁云虾没有中毒症状】
丁云虾的病历显示,她和其他中毒人不一样,她没有任何中毒症状。
因此,丁云虾的病历,完全可以否定,毒在白粥中,从而也否定了,
四、请律师还是请杀手?关于律师会见录像一审判决所列证据24 讯问念斌录像,律师会见念斌录像。
【律师是来帮助念斌的,还是来害念斌的?】
念斌家请的不是魏文禄,根据2007年9月17日,
【魏对念斌说谎】
而魏律师在会见是的录像第一句话就是,念斌,
【侦查阶段会见时的录像,不能作为指控念斌犯罪的证据】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可以陪同,但是,
其次,这个录像是在翁其峰殴打、
从法律上分析,侦查阶段,公安可以陪同会见,
从律师会见念斌用的手续看,
五、念斌的口供和警方的伪证:突然空缺的一个多小时,
一审判决证据26,即本案唯一一个认为念斌和本次投毒有关的,
【念斌咬舌自尽】
从会见录像可以确认,念斌咬舌的事实存在。出庭的警察也承认了。
公安机关只出了一个警察(鼓楼区公安局副局长)为证人,证明,
【录像不完整,隐瞒到庭审】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不是全部的,
但是,庭审中,由于警方无法解释,在录像中他们未卜先知,
【卖鼠药的老头】
在录像中,在念斌未说出所谓卖鼠药的人的特征之前,
【录像中断解释荒唐】
翁其峰在其2009年11月24日笔录中说,“8月8日中午,
可以说,等念斌交代了才进行录像,
但是,庭审时技术人员陈秋星说,他以前也操作过这个录像,譬如在
【念斌不在看守所】
念斌第一次进看守所是在8月10日上午10点。
【念斌在公安录像、笔录和客观现场勘查检验对不上】
按照念斌的交代,其鼠药洒落在货架上,事实上,经过勘验,
【念斌的口供和水壶、白粥等对不上】
这点上面已经细说,口供关键是要和客观证据能吻合,念斌的口供,
几乎所有的冤案,都有被告人的口供。赵作海案,佘祥林案,
如果说,不是念斌投毒,谁有嫌疑?公安在审讯念斌的录像中,
以上可见,本案并无念斌投毒的证据,这些所谓的外围证据,
六、重要的嫌疑人:孙XX(化名)
【家里有毒药】
孙XX(化名)家里查获了4包鼠药,一瓶黄色液体鼠药,但是,
【有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是在2009年7月27日下午一点到晚饭之前。
【有作案动机】
陈炎娇证言说一个月前,孙XX(化名)和丁云虾为孩子有些争吵。
【公安调查时昏厥】
2006年8月1日,案发第2天,平潭公安找孙XX(化名)
以上是平潭县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一个没有家族病史,
【案发当天晚上用餐异常】
孙XX家平时的厨房和死者一家,房东一家是共用的,
【孙XX(化名)家的毒药一直到8月2日才进行化验】
孙XX(化名)家查到的鼠药,
提取的程序也不合法。提取物证没有任何笔录,封存、清单,
【理化检验报告签名伪造且是同一人】
刘祥伟的签名是伪造,且和黄章鸿签名属于同一人所签。
虽然,我们可以说有怀疑对象,但,也只到这里,因为,
七、平潭警方有栽赃的嫌疑和动机:因为破案压力或者怀疑而栽赃?
【翁其峰及其同事因“破案”立功提拔】
在律师魏文禄会见念斌的录像开头,就有公安对武警介绍,说:“
从出庭作证的警察说明,当时平潭警方破案压力很大,
【平潭警方所经手的证据,多有伪造】
如翁送检的理化检验报告,均出现刘祥伟的签名是伪造的。
【翁其峰涉嫌对念斌进行刑讯】
翁其峰涉嫌用竹签插念斌的两肋之间,用小榔头垫书敲打念斌。
【铝壶水无中生有出现毒药,必有人投毒】
按照勘验检查笔录,铝壶中是没有水,在第一次7月28日被提取,
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警方怀疑念斌,但认为缺乏证据,(
第二种可能性是,检验错了,孙XX(化名)
因为7月28日对孙XX(化名)做笔录时,明显可以看出,
八、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每一个关口,
如最开始所说,本案中,把念斌的口供,
这荒唐,和时代有关,和体制有关,也和人性有关。时代有关,
没有一滴水认为是自己造成了洪水,
可惜的是,重新启动的一审,福州中院再次草菅人命,
本案昭示的冤案制造机制如下:
平潭县公安局中某些人基于破案压力,加上立功的心理,
好在铝壶本身没毒,如果真的是毒水浸泡了十几天,
念斌说过什么,都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执行法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州中院重新启动的多米诺骨牌杀人游戏,到了高院,
这么多警察出庭,我没有见到任何一个人对自己承认搞错的证据,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正义之路艰苦,随波逐流容易。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斯伟江
201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