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维护农民工利益了——对话王江松

“劳动者是活生生的人,不可能无休止地忍受没有底线的压榨。”

Q=《中国周刊》

A =王江松(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劳动哲学与劳动文化研究所所长)

 

Q:有观点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当程度上是牺牲了农民工的利益?

A:中国连续数十年的高速经济增长,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牺牲农民工利益而获得的。举个例子说,大量涉尘企业得到利润了,政府得到税收了,官员得到好处了,而得了尘肺病的农民工,却被赶回到他们的老家等死去了。如果我们还是人,还有点良知和羞耻,还讲一丁点儿经济伦理和政治伦理,就不能再容忍下去了。如果还有人再说什么这是 市场经济的自然产物与历史进步的必要代价,应当追究其反人类的道德责任!

Q:也有人说,农民进城成为工人,也得到了工资。即使权益受到损失,也非中国独有。

A:农民工问题不是现在才有的,也不是中国才有的问题。所有经历过、正在经历和将要经历工业化、城市化的国家,都存在农民工问题。这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 过程中必然发生的问题,只不过由于中国城乡分治的体制和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农民工问题尤其严重。有人因此会得出结论说,既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进程,既然欧美国家在 工业化和资本主义早期发展阶段也存在农民在转化为工人过程中遭受剥削压榨的普遍现象,那么,对这一不可避免的现象加以道德谴责就是无济于事的,经济的发展自然而然会抚 平一切历史的创伤。还有人甚至认为,农民进城做工,已经获得了“比较收益”,农民工自己能够接受,其他人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呢?市场机制会把一切问题都解决好的,比如 用工荒一来,用不着别人指手画脚,企业自己就会把工资水平提上去。

Q:这种观点正确吗?

A:当然不正确。首先,虽然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存在农民工遭受剥削的现象,但我国农民工遭受牺牲的程度是史无前例的。读一读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和马克 思的《资本论》就会明白,在早期资本主义阶段,尽管工人阶级吃穿住都很差,但总归还可以在城里过一种正常的家庭生活,从而完成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按照当时全社会的 基本共识,工资至少包括维持工人本人正常生活状况并养育其家属和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

照这个最低标准来衡量,我国农民工的工资长期以来是被人为压低到不能完成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功能的水平上的:他们不能在城里安家落户,不能过哪怕是一种贫穷但完整的家 庭生活,不能满足最基本的人性需要;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孩子留在农村由老人或亲戚养大并接受低水平的教育,长大后继续进城当农民工。这就是社会学界所说的“拆分型农民 工再生产体制”。

数千万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无数孩子在缺少父母亲情的情况下茫然长大,由此而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社会问题是无法估量的。

其次,即使中国目前对农民工的压榨没有超过欧美国家早期工业化和资本主义阶段的水平,在方法论上也不能用市场原教旨主义为之辩护。“市场”不是无人身的理性或无人格的 物质装置,一种劳资极度倾斜的市场结构是不可持久的。

劳动一方的积极维权、联合抗争和集体讨价还价同样是“市场”的内在构成要素,是推动市场经济更为公正合理地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如果没有来自市场内部力量的有力 制衡,市场经济早就沦为弱肉强食的丛林经济而土崩瓦解了。

Q:这种牺牲农民工利益的发展模式还能持续几年?

A:按可能的趋势而言,中国还有数亿农民要转化为工人和市民,官方经济学家所谓“人口红利”还没有挖掘完毕。因此,这种发展模式似乎还可以延续很多年。就像林 毅夫无比自豪地预言的,中国还能有二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不过,这显然是对“经济”的一种偏狭理解,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误导与抱着炸弹击鼓传花的盲目乐观。

首先,“劳动”是极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经济变量,劳动者是活生生的人,不可能无休止地忍受没有底线的剥削和压榨,他们会消极地关闭自己的劳动或积极地反抗,而这会导致 生产要素的损失和生产秩序的混乱,使经济发展缺乏后劲;而且,占人口多数的贫困人口缺乏购买力的需求,直接意味着市场萎缩、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经济、政治、社会、文 化诸多因素本来就是相互作用的,一切违反法律和道德、毁坏人性和人权的经济行为,不仅会带来严重的政治、社会、文化后果,而且必然会带来极其严重的经济后果。

Q:从媒体报道中可以判断,目前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面临很多法律甚至制度上的困难,有没有解决办法。

A:农民工维权太难了!首先,他们诉求的对象整个儿就是对他们充满敌意而且是无比强大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等)本 身就是阻挡他们融入城市的坚硬的壁垒,这些制度的功能就是要在有效地榨取和利用完农民工之后把他们赶回农村去,可怕的是,他们还得到了为数不少的市民的短视的支持。

其次,现行政治法律不能提供给农民工有效和足够的维权资源,在各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寥寥无几,根本不能形成足以影响立法的声音;在现行宪法、劳动法、 工会法中,一方面有一些可资利用的条款,但同时也有一些阻止农民工维权的条款。农民工如果进行自组织的维权行动,就会成为维稳对象。

全社会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工的问题不仅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问题。学术界和社会舆论这些年来一直在向政府呼吁,废除城乡分割的二元治理结构 ,让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以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同步发展;同时,遵守市场经济国际惯例,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障工人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等实体性 权利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等程序性权利。

Q:有什么具体办法,来落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A:1.深圳市和富士康计划在工人中进行排除其他干扰的工会直选,值得关注和鼓励,如果试点成功,应该在全国普遍推广。通过工人自主产生的组织,建立与资方的集 体谈判制度,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纠纷的基本制度,西方国家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应该跟上。

2.放开对劳工NGO的行政管控,使之在法律规范下展开服务工人的活动,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工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3.按各社会阶层所占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代表,使工人代表的人数大大增加,在国家权力制度和法律层面落实工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项举措都有可资利用的现成的政治和法律资源,可以在企业、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同时发动而又彼此对接,在目前历史阶段是完全可行的。

(据2013-03-22中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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