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
城市居民小区共有财产权利正受到各地街道办、
由业主投资的、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海量资产在被他们“管理”的“属地”
由此,有的地方竟然宣布“收缴”由业主投资的、
有的地方完全使用对敌人使用的语言:“收缴”!
这是一小部分人对社会几乎所有成员的财产权利的大规模非法剥夺,
目前部分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共有财产的侵占已经成为他们阻挠和反
为此,我建议:
一、由人大法工委或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对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对于商住社区配套公共建筑和设施的投资方的认定,应根据“
若政府或开发商声明其为投资方,应遵照与购房者相同原则,
二、对产权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可以想见,改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中,
考虑到国家在2016年底以前要完成不动产登记,
可考虑先进行试点。
三、更正、澄清、废止“公摊面积”、“非公摊面积”、“可售部
分”、“不可售部分”等不当用语,统一到“业主专有”、“
四、制定城市居民共有财产管理原则和实施细则。在“谁投资,
五、考虑从共有财产入手实现居民自治,还权于民,
六、消除“法外资产”,清除基层组织黑恶化的土壤,
以上建议,敬请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审查、研究为盼。
此致
敬礼!
学者:胡星斗
201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