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彪:中国宪法的结构性缺陷

说起中国宪法,很多人会不约而同提到宪法第二章关于人权的条款,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选举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利等等。如果仅仅通过各国宪法的人权条款来想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那中国可以说表现优良。但地球人大都知道,中国是世界上人权状况最恶劣的国家之一。各项主要人权指标长期都在全球倒数10名之列。我和胡佳在2007年的《奥运前的中国真相》一文综合描述了中国人权状况,因言获罪、宗教迫害、滥用酷刑、任意羁押、秘密警察、城管暴力、强迫拆迁、强制堕胎、强迫遣返、司法黑幕、身份歧视等等,7年过去了,人权状况几乎没有长进,在镇压人权捍卫者、宗教迫害方面还在恶化;在整个藏区和新疆地区,公民权利和自由更是每况愈下。

但是,仅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整个文本而言,这个宪法也到处是矛盾。宪法第1条就规定了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和“专政”怎么能够同时存在?又怎么能够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33条)统一起来?“四项基本原则”和言论出版自由(第35条)如何统一起来?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怎么可能有真正的“结社自由”(第35条)?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2条),岂不矛盾?什么叫“民主集中制”(第3条)?中共式“集中”不就是破坏民主么?民主集中制和平等的“选举权”(第34条)又如何协调?

一方面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一方面又说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不能直接选举产生(第97条),岂不是翻云覆雨?“社会主义公有制”(第6条)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与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3条)如何共容?“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如果存在国家指导思想,还会有言论自由(第35条)和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吗?要让“四项基本原则”和“言论自由”统一起来,让“工人阶级领导”和“平等权”和谐起来,让“人身自由”(37条)和“计划生育的义务”(49条)并行不悖,非有真功夫不可,那就是《1984》里所说的“双重思想”的本领。

这些矛盾,都反映了中国宪法的结构性缺陷。主要有两点。

一,宪法第二章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无法在宪法序言所确认的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宪法其他章节所规定的公权力安排中得到保护。一方面反对政党竞争、反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方面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实在是思想分裂,南辕北辙。

二、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权威。中国宪法被称作是没有牙齿的法律,宪法没有规定违宪要受到何种制裁,何种机构以何种程序来对违宪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和撤销。“没有救济就没有法律”,中国宪法还不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文本。在孙志刚事件、齐玉苓案等人们试图推动的违宪审查机制或宪法司法化,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在目前的政治结构之下,真正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可能性。

这两点都是中共建政后四部宪法文本与生俱来的结构性缺陷。这有引出一个更深层次的矛盾:宪法序言所确认的历史决定论、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国家意识形态,体现出来的是反宪法精神。宪法序言以不容置疑的腔调所剪裁的历史叙述和政治宣告,毫不掩饰一套装神弄鬼、奉天承运的政治神学。“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云云,都与现代宪法应该具有的民主、分权、限权、共和、人权、自由背道而驰。

人们常说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好像现行宪法付诸实施了,就会有宪政。但是,有此种宪法文本、此种立宪机构在,中国没有宪政的可能性。基于公民承认的政治合法性,和基于暴力流氓逻辑的“枪杆子里出政权”,根本无法相容。(关于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一个讨论,可参见滕彪:《零八宪章与政治正当性》。)立宪者没有合法性,依靠暴力和强制力来统治的某执政集团,只想保障自己在宪法中的领导地位,不想保障作为宪法装饰条款的人权自由,这才是中国走向宪政的障碍。装饰条款必须要有,对于哄骗国内民众、麻醉知识分子和忽悠国际社会,都相当重要。能否充分这些人权条款和话语体系来壮大民间力量、改进政治安排并开出宪政之花,这是一个比较复杂也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另文探讨。  

(据2014年8月17日东网即时。原文网址:http://hk.on.cc/cn/bkn/cnt/commentary/20140817/bkncn-20140817000313077-0817_05411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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