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周永康损害法治的做法应当清理

读了7月29日“新华社发布”客户端专电,了解到“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已决定依据党章和有关条例的规定,由中纪委对其立案审查。据说老周是1949年以来备查的首位正国级高官啊!中央决心查他的违纪问题,还真是不容易。

在这个时候,鄙人在网上说几句,绝对不是落井下石。要知道,鄙人对老周意见一直是比较大的。这里不妨盘点一下鄙人对他的主要意见。

鄙人对老周的第一大意见,是认为他对表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那20个字的操弄太过头,几乎将其弄成了“太上宪法”,破坏了宪法法律实施。那20个字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20个字不是他首创的,而且,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一般性地说说问题也不大,毕竟,口号治国的习惯,在我国官场根深蒂固,当不得真。但老周处理不当的地方是,他试图把它抬高到无以复加的高度,以致其错谬之处被明显放大,且直接扰乱宪法法律实施。其中最明显处,是人大制度下明明是立法主导,但这20字不提立法,却扯“执法为民”,喧宾夺主。特别是“服务大局”的提法极其倡导,造成全国上上下下很多机构以“服务大局”来压制遵守宪法和法律,搞得乌烟瘴气。

后来鄙人和一些法学界人士向最高层对这个提了反对意见,上边从善如流,那种搞法很快停了下来。但停下来肯定不是老周的意思,而是更大的官或领导集体的意思。后来我注意到,老周明显不服气,在中政大60年校庆上说这20字是以谁谁为什么什么的组织定的,但官方媒体早就没宣传这个提法了是客观事实,他也没能让其复活。对我们法律人来说,这就够了。

不过,那时候鄙人还是相信他的,把自己的意见直接向他反映过。

鄙人对老周的第二大意见,是他明显支持薄、王在重庆乱法争权。薄、王的所谓打黑明显是黑打,他们在那里无法无天,肆意抓捕、滥施刑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老周作为这方面的直接领导、最高领导,居然始终不向重庆提出依法办事的要求。不仅如此,他还一再肯定和鼓励薄、王的做法。更离谱的是,在薄被立案调查前夕,他还亲自去薄开会的处所帮薄撑腰打气。这个事我不知道他是如何向同僚解释的。因为,那个时候,薄谷开来谋杀和薄滥用职权的情况,他应该比谁都知道得清楚。

老实说,在薄、王后期,鄙人已经不信任老周了,觉得他很可能做坏事。

例证是,我写了《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这是上书啊,鄙人对其他领导说也呈送给了周,但其实没有给他。为什么呢?鄙人在邮局突然想,这报告老周几乎肯定转交薄、王,给他不是害自己吗?所以,临时就决定不发送给他。

第三大意见就是山东临沂墨镜的案子,这案子老周主导处理得太差劲了,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那些公权力行为很没有章法,显得主导者无能到了惊人的程度。那些做法对内不利于法律实施,对外败坏中国国际形象。当时鄙人曾说:我国人权保障方面是有些问题,但是绝对不是像这种个案向外展示的那样糟糕;我们现在好想要故意对外开一个窗口,向外界展示我们的人权保障状况如何如何不好,而其实这类个案并不具有典型意义。

鄙人对老周的第四大意见,是他违反宪法、法律和党内基本已经形成的较好惯例,利用其工作平台大规模干预个案的处理,未审先定,批示定案,把很多刑事案件的审理搞成了演戏,严重亵渎法律。据鄙人所知,那时他领导的机构提出每年“协调”200个案件的目标。如此一来,上行下效,岂不全国到处都是党的部门出面“协调”案子?哪里还能依法办案?这不是明显倒退吗!老周那时搞得确实很糟,他主要负责的机构的工作,比他的几个前任领导时做得差多了。

记得当时鄙人忍无可忍,与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商量,请他写了篇批评他领导的机构并表示希望撤销这个机构的论文,由我签发在《法学》月刊。此文在法学界反响强烈,客观效果应该是好的,有利于改进党的政法工作。但鄙人个人是付出了代价的,终审签发稿件的职权从此被拿掉了,此后只在《法学》月刊挂虚名,直到今天。

最后,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我对老周更大的意见是,他当年作为党内管政法的最高领导,既不懂宪法法律,也不学宪法法律,更不尊重宪法法律,视宪法法律为乌有。这让我们这些法学界的人特别失望。他的行为对中国法治事业的损害很严重。

另外,从现有的资料看,老周没能严格自律,家人亲属利用他的地位某私利的情况相当严重。他有些做法如果被证实,其作为可能同黑恶势力差不多,如关于刘汉与袁宝璟案关系的那些传闻。这个现在事实还不清楚,还不好说。

老周那几年领导政法工作的恶劣方式及其有害影响,应该全面系统清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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