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5月,我所的谢老律师年检没通过,省司法厅的理由是谢老年过70岁,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规定:律师年满70岁不再注册。我所召开律师大会,研究这一情况,大家认为《律师法》没有限制律师的执业年龄,谢老也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不准执业的情形。谢老本人也不服省司法厅的不予年检注册的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亲自跑广州将省司法厅推向被告席。
案件经过:
谢老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几经周折,得以立案。被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司法部《律师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具有年审注册律师执业证的职权,且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规定律师年满70岁不再注册。谢老当庭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下位法只能对上位法细化,但被告所依据的司法部的批复擅自扩大律师执业的条件的限制,是无效的。要求被告依法办理年审注册律师执业证。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准予律师执业的三项条件,及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三种情形,没有对律师执业年龄加以限制。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在法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之外,增加了对律师执业年龄限制,该复函仅是司法部答复个案所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意见,且违反了下位法应遵循上位法的原则。故被告应适用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审注册,而其适用司法部的批复不予原告的律师执业证年审注册,属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司法厅完成对谢文彬的律师执业证的年审注册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省司法厅负担(谢律师预交的受理费100元,由省司法厅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迳付谢律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龙岗律师事务所:陈浩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