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民案,看姬来松们是如何寻衅滋事的?

上午辩护人找二里岗分局警察刘涛了解姬来松律师案情。刘警在收了辩护人合法手续后,字斟句酌,背书一样向我介绍了案情:姬来松等人因2012年10月25日在郑州市紫荆山毛泽东像前撕毛像,后将之传到网上引起炒作至社会混乱,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人问还有无其他案件事实,刘答说没有。辩护人问这样的案件情节如何与危害国家联系在一起?刘拒绝回答。对照其他辩护人透漏了解的案情,这就是标准答案。
辩护人疑惑有四:一,他们如果撕得不是毛像,如果不是在毛像面前撕毛像,而是撕得秦桧的像,是在杭州岳王坟前跪着的秦桧像的面前撕的秦桧的像,他们也传到了网络上,引起爱国青年轰动,这是不是也寻衅滋事?二,照片传到了网络上,喝彩和批判者重,是否都是他们炒作的结果,如果是,他们动用了哪些手段,利用了哪些资源?三,网络上的争论如何引起了严重的社会混乱?严重社会混乱的客观表现是什么?四,即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说“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该罪,请问,他们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了吗?五,撕一张过世的历史人物的相片如何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扯上干系?就因为该历史人物曾经是国家领导人?他的一张相片还担负着国家安全的重任吗?
如果法律对特殊历史人物有特别性保护,不允许后人表达好恶,请予以明示。如果上传照片引起网路热议就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混乱,就构成寻衅滋事,那么朱成虎、戴旭、张召忠、孔庆东、胡锡进之流经常大放厥词导致严重的网络围观,有没有寻衅滋事?
其实撕毛像不过是一种相对激烈的意见表达,毛作为已经去世的历史人物,为后人誉谤评说再正常不过。即便是专制时期,都难以避免,何况言论自由早已为宪法保障的今天。对毛的评价分化是公众情绪的客观反映,姬来松等人上传照片,既不会显著加重也不会显著减轻这种分化。何况评价分化反而是一个社会相对成熟的标志,它远比那个集体膜拜的时代更为理性。
而姬来松等人没有只顾及自己的小生活,而是秉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理念,关怀众生,忧患社会,体现了这个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他们的行为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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