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人”边民”获刑六年半

董如彬接受警方审讯。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7月23日上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董如彬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董如彬、侯鹏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帖文,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有偿服务。其中,被告人董如彬组织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45000元;被告人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董如彬为提高知名度,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编造“10•5”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的虚假信息在“新浪”、“腾讯”、“QQ空间”、“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散布,歪曲事实,起哄闹事,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转载及传播。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董如彬是主犯,侯鹏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如彬在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生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董如彬应当数罪并罚。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如彬、侯鹏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控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群众代表以及被告人的亲属共60余人旁听了法庭公开宣判。宣判后,被告人董如彬口头表示将提出上诉。被告人侯鹏服判,口头表示不上诉。

躲猫猫

躲猫猫,原意为捉迷藏,属南方方言,北方则称作“藏猫猫”,现为网络流行语。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乔明(也有媒体写作李荞明)死在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很快,躲猫猫也火了起来。网友们一边讨论躲猫猫这个游戏的危险性,一边大量发帖“躲猫猫”。2010年1月,躲猫猫被收入上海译文出版社新编的《汉英大词典》,译为hide-and-seek。

  董如彬

网名“边民”,男,云南西双版纳人,云南网络文化协会理事、昆明作家协会理事,云南《生活新报》网评论总监,网络写手、专栏作家。

作为网络写手边民,曾坚持在“维诚网络”与各种马甲不舍昼夜地辩论,对云南本土BBS第一个黄金时期的形成作出贡献。

2009年2月,曾作为“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委员会副主任,受官方之邀全过程参与对事件发生所在地晋宁县看守所的调查,并饱受“体制内人士”的质疑。“边民”对涉及自己的攻击报以“以牙还牙”的态度。缓和的回击是:“你怀疑我的人品,我还怀疑你的智力呢”;猛烈的回击是:“其他骂我的人,尤其是明知道调查过程中我无法上网来发帖而乘机对我人格、名誉进行攻击的人。我表示恶心呕吐和极度鄙视”。(来自百度百科)

躲猫猫事件回顾

2009年1月29日,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因重伤入院,于12日凌晨不治身亡。13日,警方称其与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而死。随后“躲猫猫”一词在网络风行,警方的解释也遭到家属质疑。2月19日,事件升级,云南省委宣传部面向社会征集网民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调查期间,云南公安厅称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无法提供录像。27日云南省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经调查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云南省公安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向家属致歉。涉嫌渎职犯罪的该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2人,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随后,两人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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