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启洪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作为王堂贵的辩护人,我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通过四天庭审(之前已有一次开庭),相信合议庭对本案案情已了然于胸。本案案卷虽多,案情其实很简单,其真相就是双流出租车主疑遭官商勾结的利益侵害而被迫上访维权,双流当局以非法游行示威罪的名义打击、报复赴京上访的出租车主,系赤裸裸的构陷入罪案例。
一、本案起因:系双流县交通局滥用权力引发。根据本案大量证人证言,结合庭审中被告人温中华关于双流警方吴姓队长(应为现在的双流公安局副局长吴征东)向宋姓老板(应为绰号“宋半城”的挂靠公司老板)报告抓人消息且其人遭受酷刑殴打的情况,辩护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这是一起由于交通局滥用权力,与相关利害方(即出租车主的原挂靠公司)勾结,压榨、掠夺出租车主而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
对此略加详述:双流县众多有出租车经营权的车主不愿再忍受原挂靠公司的盘剥(缴纳高额挂靠费),自发联合成立一家出租车公司,但在办理经营权转籍过户手续时,主管部门双流交通局却要求出租车主须取得原挂靠公司同意,解决与原挂靠公司所谓经济补偿问题方能将经营权转籍过户至新公司,而原挂靠公司的转籍条件是每位出租车主缴纳10——20万元补偿挂靠公司。本来,出租车主和挂靠公司即使有经济纠纷,也根本不应影响经营权依法转籍过户,如果双方有纠纷,可通过谈判、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而不影响经营权转籍过户。出租车经营权依法完全可以无条件转籍过户,但双流交通局却非法要求车主须先解决他们和挂靠公司之间的所谓经济补偿问题后才能转籍,这就意味着挂靠公司以双流交通局的公权力为后盾,可以肆意敲诈勒索欲转籍的车主或迫使车主继续挂靠其公司,继续忍受其高额挂靠费的盘剥。可以肯定,没有双流交通局的非法行政行为,就不会引发双流车主的群体上访维权。
二、本案大体有如下程序问题。1、虽为公开审判,对三被告人的亲友旁听却有所限制,双流警方每天出动百名左右的警力、数辆警车在法庭外非法封锁道路,在通往法院的道路四周设置警戒线盘查行人,辩护律师及旁听者要进入法庭,需经过警方和法院法警两道非法的证件盘查,才仅能到达法院安检入口。一个最高刑期仅为五年的轻罪案件,双流当局却如临大敌、兴师动众,浪费公帑动用巨大警力封锁庭审现场,除了说明双流当局制造冤案带来的心虚、恐惧,还能有别的合理解释吗?
2、本案系先抓人而后罗织罪证,构陷迫害被告人显明。笔录中充斥了将合法行为斥为违法行为,例如将“上访”称为“非法上访”;将公民走出警方非法设置的警戒线的行为称为非法;
同时,检方为了证明双流警方曾经发布过游行示威的解散令以利三被告罪名成立,不惜在案件诉至法院后两次退补侦查,在案发近一年后由警方出具伪造迹象明显的证词,且违法不告知辩护律师,形成庭审中的证据偷袭。警检方凡此种种违法及不合常理的做法,以辩护律师的职业经验和感觉,蓄意陷人入罪的嫌疑非常明显。
3、庭审中公布庭审纪律,明显针对辩护律师,审判长随意训诫、警告辩护律师且拒不说明理由,对公诉人明显违规的行为(如与警方证人在法庭私下交谈)却不闻不问(尽管辩护律师对此一再提出要求、抗议)。
4、是否允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却违法听取公诉人意见;辩方提供四名证人只允许一名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公诉人均对辩方证人进行诱导性显明的发问;审判长庭审表现系公诉人立场,丧失了司法中立地位。
5、三被告人在四天庭审期间,不能得到人道对待,法院拒绝为三被告人提供正常午餐。
6、法院对明显无社会危险的三被告也采取警检的恶劣做法,拒绝为之办理取保。
总之,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警检方有罪推定、主观臆断、恶意推断之处比比皆是,而法庭始终不能保持中立立场。
三、实体问题。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条规定,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需同时具备如下要件,缺一不可:1、必须是主观故意。2、主体必须是组织、策划者(即特殊主体)。3、符合该罪行为特征,警方必须对游行者有劝导直至下令解散游行示威的命令,而游行示威者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行发生。4、情节上,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5、具体到本案,因为三被告人被控共同组织策划了非法游行示威,系共同犯罪,需证明三人有共同犯意。
1、主观要件方面。本案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具备,三被告均无非法游行示威的犯意,显然更无共同(非法游行示威)犯意。从整个案卷笔录及证人证言(警方证言除外)看,三被告人和其他维权车主一样始终认为他们的行为并实际进行的是群体进京上访,从未想到、也从无人谈及游行、示威,包括大量的警方证词也多称维权车主的行为系“非法上访”,非法游行示威的犯意显然不具备。
2、主体问题,王堂贵及其他两被告人均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诸多证人证言表明:王堂贵仅是去北京上访的提议者之一(还不是首倡者),而活动提议者与组织策划者相去甚远,而且王堂贵只是提议上访从未提议游行示威。从上访活动很多方面可看出明显缺乏组织性、策划性,更缺乏统一指挥,如出发路线、时间不一,缴交路桥费不一。而从诸多参与者证言看,这显然是一起自发聚集性的上访,关切、维护自身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凝聚车主们群体上访维权的唯一纽带,显然没有检方指控的预谋、组织、策划。一定要找出所谓组织、策划者加以治罪是一种黑帮思维和恐吓、震慑公众及维权群体的流氓手段。
3、客观要件方面.游行示威是指人群聚集在公共场所列队行进、呼喊口号、表达诉求的行为,而不包括物品(如一排树、一队动物、一排机器)列队行进。
(1)、被告的行为是驾车行进,而不是列队步行、喊口号。
(2)、出租汽车并未整体列队行进(从视频和出庭证人可知),而是其他车辆可以自由穿行于其中。即使出租车有列队行进,也只是上访群体相互照应的正常、自然的做法,与游行示威何干?
(3)、贴标语与呼喊口号,虽然均有表达意愿的特点,但二者行为性质完全不同。游行示威的特征是人员列队呼喊口号行进,把汽车上贴标语列视为呼喊口号系擅自扩大刑责解释、适用范围。刑法承载对人最宝贵的自由做出处分的功能,故需谨慎、谦抑,绝不可宽泛解释。
(4)、车主的所谓非法游行示威多在夜间、高速路上进行,不合常理。出租车贴标语列队行进,仅仅貌似游行示威,而绝非我国现行刑法定义的游行示威。车主驾驶贴有标语的出租车行进于高速路,通过标语一般只能表达固定的意愿、诉求,而游行示威则可以不断变换表达诸多意愿、诉求,二者行为性质截然不同。
(5)、在出租车上张贴标语、表达诉求系公民言论自由范畴,行为完全合法。
(6)、双流警方处置事件一直是按照所谓非法上访进行(可参看警方出警报告),而上访显系合法行为,警方恶意将合法行为定义为非法,以致警方在汉中服务区非法设置警戒线,非法限制众多上访车主人身行动自由。既然警方自始就把车主们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上访”,怎么可能下达游行示威的解散令?且在近一年时间里无人提及有警方领导曾经下达过解散令,结合车主的证词,可以基本认定双流县公安局政委刘跃胜发布示威游行解散令的证词是伪证的嫌疑极大,应立案侦办其伪证罪。即使警方解散令的说法属实,上访车主也都返回了成都,何来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继续游行示威一说?
(7)、将单独在北京上访的三人抓回并起诉其中两人,更彰显了对上访的打击报复,而非打击什么子虚乌有的游行示威。
4、情节方面。检方指控三被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完全是欲加之罪的主观臆断之词。高速路收费站收费争议引起的几分钟堵塞(检方指控堵塞时间久,实因前方有放炮施工,警察拦堵车辆,检方如今也栽赃到被告头上)、几辆出租车逆行,这些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作为证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观点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交通局处置上访事件的花费,完全是由于交通局行政失当所致,而且交通局并非处置上访事件或游行示威的主管部门,其花费与被告何干?而检方指控汉中服务区的秩序混乱由视频可见完全是栽赃之词,视频显示的汉中服务区的秩序情况正常、良好,即使偶有失序问题,也是由于警察非法封堵服务区出口造成。
如果说确有社会失序的问题存在,恰恰是警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非法行政行为造成,并制造了恶劣的政治影响。除了公务人员和服务区这种公共事业单位人员,没有一个普通公民出来指证被告的行为如何破坏了社会秩序,检方关于情节的指控均为严重缺乏根据的主观臆断、颠倒黑白。
5、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重要的是要考察其行为是否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稍加考察,出租车主们以出租车为交通工具,赴京群体上访,不过是被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他们逐级上访之后到北京上访申诉的做法极其理性,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他们在车上张贴标语公开表达自己的诉求,无论诉求是否合理,属言论自由范畴,而且事实上他们的诉求也非常合理。他们只是在被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官商勾结的严重侵害,为此却遭到双流警方严酷的报复、镇压。真正造成社会危害的是双流县交通局、警方等政府部门,它们均明知车主们群体上访合法,却故意诬称他们“非法上访”,继而以非法游行示威的罪名对他们们进行抓捕(共抓捕12名车主,已取保9名)。除了对维权车主的无耻打击报复,更是出于地方政府对上访维权的厌恶、恐惧。
6、地方政府对上访维权憎恶、恐惧的原因在于:除上访对官员有批评监督作用,最重要的是影响各地方政绩排名,继而影响各级政府主要官员的升迁。信访制度本是皇权专制时代遗留的非法治救济渠道, 鉴于我国并非法治国家,信访制度为无法循正常途径解决个人权益诉求的民众和监督不法公权保留了一点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然而仅仅这样一点可怜的权利和解决问题的希望,地方政府也无法容忍,必欲铲除而后快。不但将合法的上访行为称为“非法”,还要非法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截访及对上访人打击报复、司法迫害,本案即为典型案例。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上访、非法截访、打击报复上访人的典型案件,系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对三被告进行司法报复、迫害。被告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也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真正构成违法犯罪的是双流县政府、交通局、警方相关责任人员,应立案追究其刑责。
最后,在此简要说明,即使所谓非法游行示威成立,鉴于,《集会游行示威法》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批准权力授予警察,令中国成为事实上的警察国家,严重违背了《宪法》35条等规定,系应予废弃之恶法,法官判案应摒除该法。公民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利不容侵犯!
法官本应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庭应为正义化身。如果法庭、法官成为任由公权操控的镇压机器,成为剥夺、压制民权的帮凶,那么社会的动荡失序就难以避免。每份判决书上落款的裁判者名字,不仅是荣辱的碑记,也是法律追责的档案,请合议庭审判者当心。
王堂贵的辩护人: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隋牧青律师
2014.7.22根据庭审辩论意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