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史的启示:自由不存,平等附焉?

 

1835年,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在参观了一圈美国之后,写了一本书叫《美国的民主》,其中有一段话是这样的:“我考察美国,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种合理的好奇心,我的愿望是找到一些我们自己能够从中受益的启示……我承认,在美国,我看到的不仅仅是美国。在那里,我寻找民主的形象本身,它的倾向、特点、偏见和激情,从而了解它的发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恐惧或希望。”

近200年后,把这段话放在我这本书的开篇,仍然恰如其分。

我2000年去美国,2007年离开,期间在哥大、哈佛两所大学学习过。但是在此期间我从中受益最多的却不是这两所大学,而是第三所大学:美国的政治和社会动态本身。

截然不同的制度、文化、语言背景,使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中国人很难彻底融入美国社会,但是,这个障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却可能是好事——它有益于我保持观察美国社会时的新鲜感。就象如果一个外星人来到地球,可能会对电视、汽车、电梯、男人打领带却不穿裙子、女人穿裙子却不打领带感到奇异一样,来自中国的我,会对发生在美国政治、社会中的诸多现象感到奇异。

我对美国的电视节目天天在骂总统感到奇异、对美国的前司法部长跑去给萨达姆做辩护律师感到奇异、对一些老百姓自发掏钱买偏贵的咖啡以支持巴西的咖啡农感到奇异、对大学生为了一个万里之外叫做苏丹的国家给本州的政治家建立打分制度感到奇异、对美国人至今还在谴责30多年前的“窃听总统”尼克松感到奇异、对美国首富巴菲特抱怨自己的收入税交得太少了感到奇异……总之,对一切以前在自己的国家没有见过的现象感到奇异。

当年法国青年托克维尔参观美国时也颇感奇异。令他最感奇异的,是美国政治中的平等观念。他写道:“在所有美国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新鲜事物中,没有什么比平等给我带来更大的冲击力了。我很快就发现了这个基本事实对整个社会无与伦比的影响力,它给公共舆论带来一定的方向,给法律带来一定的基调,给统治机构传输新的公理,给被统治者带去特殊的习惯……对美国社会了解越深入,我就越意识到平等是所有其他事物滋生的基本事实,也是我所有观察所抵达的核心要点。”

然而,读过《美国的民主》的人都知道,托克维尔写上述这段话时,与其说是抱着赞赏的心情,不如说是哀叹的心情。作为一个外公在法国大革命中被砍头、爸爸被囚禁的法国贵族遗少,托克维尔对民主——这种在美洲大陆刚刚生长起来的“奇花异草”——抱有复杂的心情。一方面,他意识到民主的崛起是势不可挡的历史必然趋势,而且他也相信民主可以消除专制制度的一些弊端;另一方面,他又非常忧虑民主可能的危害——他忧虑民主会造成“多数暴政”,忧虑民主会使人们偏好“做奴隶的平等”甚于“自由下的不平等”,尤其忧虑民主会导致整个社会智识的平庸化,“吸干诗意的源泉”。

这并不只是一个贵族遗少对失去特权而发出的哀鸣。托克维尔只是诸多前仆后继的“质疑民主派”思想家中的一个,无数优秀的思想家——上至古希腊时代的柏拉图、下至20世纪的哈耶克——都表达过类似的想法。更耐人寻味的是,那些亲手搭建起美国民主制度框架的“美国国父们”,很多恰恰是质疑民主的“托克维尔主义者”。

罗伯特-达尔,一个美国政治学家,曾出版过一本书叫《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该书的主要观点是,与其它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美国的宪法并不民主。他列举了美国宪法中不够民主的一些主要因素:总统并非直接选举(通过选举人团制度间接选举);参议院也并非直接选举(1913年才变成直接选举);国会两院制,其中参议院每州两名代表的规则违反了人口比例代表原则;“赢者通吃”的选择规则会导致小党派、非主流声音得不到有效代表;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也有悖于民主精神;选举权只局限于一部分白人男性;最高法院法官的终身制……达尔对美国宪法这些“民主破绽”的阐述当然有其道理。但问题在于,“不够民主”一定是件坏事吗?一个社会一定是越民主越好吗?

对美国历史的进一步观察表明,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

1787年5月,当来自12个州的55个代表来到费城开始为新生的美国制宪时,他们有一个共识:美国不需要一个世袭君主制,因为不受约束的君权是暴政的源泉。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共识是“美国需要一个民主制”。这其中的区别在于,在其中很多人看来,纯粹的民主制也可能是暴政的一种;区别暴政与否的标准不在于人数,而在于“不容分说的强制性”。就是说,虽然制宪者们很清楚美国“不应该是什么样的”,对美国“应该是什么样的”,却众说纷纭。

这其实也不奇怪。这些制宪者是在探索一条在人类历史上从没实践过的道路。古希腊城邦曾经实践过直接民主,中世纪城市共和国曾经实践自治,美国的“前祖国”英国有初步的君主立宪雏形,但在如此大规模的疆土上实行代议民主制和三权分立,通过民众定期选举来产生政府元首和立法机构,却是从未有过的。对比一下当时的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的如日中天,再对比一下当时的中国,乾隆皇帝还在为英国公使不肯行三跪九叩之礼而龙颜大怒,就知道美国的制宪者们当时在进行怎样跨时代的制度探险。

制宪的分歧在大州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形成,但最主要的,是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形成。前者的著名代表包括麦迪逊、汉密尔顿、华盛顿等,后者的著名代表包括杰弗逊、乔治-梅森、帕崔克-亨利等。两派对暴政都一样痛恨,但是对“暴政”的来源,却有颇不一样的估计:联邦党人对“多数人暴政”颇有疑虑,倾向于精英治国,所以在制宪时特别处处提防“州权”和民意的直接冲击,着力于通过复杂的制衡机制为“直接民主”设置障碍,并主张建立相对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正是因此,“联邦党人”都可以被称为“托克维尔主义”者。反联邦党人则认为暴政的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和“政治精英”,主张一个社会越贴近自治越好,所以处处维护“州权”、人权,极力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

最后出台的美国宪法可以说是二者之间的折中。对于联邦党人来说,他们成功地把13个殖民地拧成了一个美利坚合众国,通过三权分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权、司法审查等方式,将美国的民主设计成了一个“充分制衡”的政治机器;另一方面,对于反联邦党人来说,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问题上,他们成功地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压缩到最小,并用“明确表达的权力范畴”(expressedpower)这一法定原则(即,除非权力明确划分为联邦政府,否则都属于地方政府),限制了联邦政府“窃取”州权的空间。反联邦党人还在新宪法通过之后的第三年成功加入了“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从而守住了美国宪法的权利底线。

联邦党人的“精英治国”和“充分制衡”精神、以及反联邦党人的“平民自治”和“权利底线”精神至今仍然是美国政治的两大支柱。美国宪法之所以经受200多年的考验仍然不过时,就在于“平民自治”精神在为民主制度提供活力,而“精英治国”精神在政治互动的过程中提炼理性;“权利底线”精神为权利的不断扩张提供了基础,而“充分制衡”精神使任何权利的扩张不至于转变成专断的权力。

当1835年托克维尔为美国“无处不在的平等精神”而叹为观止时,奴隶制在美国还没有废除,妇女仍然没有选举权,1830年印第安人迁徙法案正拉开印第安人“血泪之路”的序幕。今天我们回头看当时的美国,会觉得托克维尔将“平等”视为美国政治最大的特点简直是个笑话。其实在这一点上不必过于苛求托克维尔,平等只是相对而言的,相比当时的欧洲和东方国家,美国的确是一个普通人面前呈现出最多可能性的社会。

更重要的是,令托克维尔惊叹的不完全是已经实现的平等,而是这个制度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即它所蕴含的“平等的可能性”。19世纪30年代,美国的政治权利仅仅被“白人男性”享有,但是权利就像是水滴,一旦下渗,就会开始沿着平面蔓延。美国的先驱之处,就在于它是第一个让权力的水滴从皇宫贵族渗向平民百姓的现代国家。第一步是权利的下渗,第二步才谈得上渗透的均匀。托克维尔站在1835年的美国,看到那些暂时被“白人男性”垄断的权利将四处蔓延的前景,意识到权利的“细菌”在翻出国王贵族的围墙之后将迅速传染给每一个人,并为此惊叹不已。

的确,在接下来的200年里,托克维尔看到的“权利细菌”开始慢慢扩散,直至从法律意义上覆盖整个社会。美国的民主制度史,就是民权不断平等化的历史。这个过程有两个层面,第一个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化、平民化过程,对此最好的说明莫过于美国的修宪史。200多年来,虽然国会曾经有过一万多个修宪提议,但只有25个修正案通过并生效(除了另外两个相互抵消的法案)。前10条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全部内容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比如著名的“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宗教自由,比如颇有争议的“第二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武器拥有权。其它15个修正案里,有5个直接涉及选举权的扩大:1870年将选举权扩大到各个种族(第15修正案);1920年女性选举权(第19修正案);1961年哥伦比亚特区居民选举权(第23修正案);1964年禁止以未交税为由剥夺公民选举权(第24修正案);1971年将选举权从21岁降低到18岁(第26修正案)。

另外有5个修正案涉及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1798年限制联邦法院干涉州级事物(第11修正案);1865年林肯著名的废奴法案(第13修正案);1868年“适当保护”和“平等保护”条款(影响深远的第14修正案);1992年限制国会给自己涨工资的权力(第27修正案)。剩下的几个修正案则涉及选举制度:1803年副总统由选举产生(第12修正案);1913年参议员由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17修正案);1933年涉及国会会期的一项技术改革(第20修正案);1951年总统任期限制(第22修正案);1967年总统残疾后的继任问题(第25修正案)。就是说,美国宪法200多年来经历了极少的改动,而所有经历的改动,除了少数涉及技术改动外,几乎全部都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增进政治权利的扩大或者平等化。在所有的修正案中,只有一条,即1913年通过的第16修正案涉及政府权力的扩大:赋予联邦国会征收收入税的权力。而这一条,本质上还是旨在扩大平等——正是从这一修正案开始,美国政府开始了收入再分配进程,从此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

而这正涉及到托克维尔所预见的“平等化”进程的第二个层面: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化进程。从19世纪末到今天,美国的“福利社会化”历经了三个浪潮: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为象征的“进步主义时期”,主要的政策举措有反垄断法案的大量实践(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1911年被最高法院打碎成34家公司,是其中最著名的故事),打击腐败和裙带政治,工会权力的扩大和劳工保护的加强,公共健康法案,环保运动的发端。第二个浪潮是30年代著名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新政时期,这一时期针对大萧条美国政府展开了一系列福利举措: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公平劳动法案确立了最低工资,住房法案开始给穷人提供住房补助,教育贷款法案给穷人提供教育贷款等等。第三个浪潮则是60年代约翰逊总统时期的“伟大社会”运动和民权运动,在这个阶段,给穷人和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险的 medicare 和 medicaid 项目出台,食品券项目出台以防穷人挨饿,给低收入者提供的税收返还制度建立,提高有色人种受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的“平权法案”出台……当然,美国的福利国家色彩比欧洲尤其是北欧国家要淡得多,但100多年来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福利政策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不同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平等化的趋势,却是清晰可见的。

当然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进步都不是自动出现的,都经历了无数来自民间的抗争。从19世纪初为生存权而拿起武器抗争的西蒙内尔印第安人部落,到19世纪后期风起云涌的劳工运动,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保障运动到60年代的民权运动,从写《汤姆叔叔的小屋》的 harriet stowe 到拒绝给白人让座的 rosa parks,从1877年铁路工人大罢工中被枪杀的普通工人到与麦卡锡主义坚持斗争的美国自由联盟……可以说,美国政治的每一点进步都是艰难斗争的结果,而不是“开国之父”们的恩赐。美国左翼历史学家 howard zinn 曾写过一本书叫《apeople‘s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就是从人民斗争的角度“倒着”书写了一部美国政治史。

但是另一方面来讲,这种抗争之所以可能并且取得节节胜利,也还是仰赖于制度提供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由是平等之母:正是斗争的“自由”使得“平等”的成果变得可能。比如,美国20世纪初反垄断、反腐败的进步主义运动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一批被称为“耙粪者”(muckrakers)的调查类记者。这些记者四处挖政府、大公司、政党的黑幕,其中经典的“耙粪”作品有:lincoln steffen 揭露各大城市市政府腐败的“城市之耻”系列,ida tarbell 的《标准石油公司的历史》(1902),upton sinclair 的《丛林》(1906),davi philips 的《参议院的背叛》(1906),thomas lawson的《疯狂金融》(1904)……这些作品和其他历史因素合力,直接导致了标准石油公司分解、参议员从间接选举变成直接选举、食品和药品管理法案出台、有色人种全国促进会成立等等进步性变化。试想如果这些“耙粪”的新闻记者当初没有言论自由,这些制度改良很可能无法实现或者要推迟很久才能实现。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今中国很多左派和右派之争、生存权和人权之辩,往往是假问题:如果“左派”真的想治理腐败、推进平等、维护民生,就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右派”所倡导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自由权问题。自由之不存,平等将附焉?这是美国政治史所揭示的道理。

(据2014-07-15 微信公号“欧美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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