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4]152号
被告人李化平,男,1966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510102196609066591,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上海市杨浦区武夷路75弄3日202室,户籍地湖南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居委会向阳二村省地矿局区测四队集体宿舍,被告人李化平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化平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2013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13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化平在得知张某某入学之事后(张某某不符合小学生就近入学条件),伙同谭春生(另案处理),张林(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相约到合肥市琥珀小学交涉张某某上学事宜,李化平等人在琥珀小学旁聚集,拉横幅、摄像、宣讲、拍照上传网络,引发群众围观,并与赶到现场劝说离开的执勤警察长时间争执、拉扯,拒绝离开。当天中午,李化平与谭春生、张林等人回到住宿宾馆继续商议活动,李化平提议下午继续到琥珀小学聚集。当天下午,李化平与谭春生、张林等二十余人再次来到琥珀小学旁,拉举横幅、展示标语、呼喊口号,制造影响。
4月9日至10日,被告人李化平又邀请陈云飞、高荣立、蔡嘉涛等人先后在位于交通干道的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门前,打出李化平订制的多个侮辱警方的横幅并拍照上传网络,又在省公安厅门前搭建帐篷过夜,制造影响。被告人李化平等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群众围观。期间,执勤警察赶到省公安厅门前,要求李化平等人停止聚集,马上离开,李化平等人拒不离开。
4月10日傍晚,被告人李化平和陈云飞、黄懿又来到合肥市原市政府广场,李化平电话催促其他人员尽快赶来,组织“送张某某上学”的烛光祈祷晚会。被告人李化平在现场进行组织、指挥、演讲,晚会直接参加人员三十多人,并引发大量群众围观。
4月11日、12日,被告人李化平为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又积极参与在琥珀小学旁开展的24小时绝食接力等声援活动。
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化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接警单等书证;2.证人张林、谭春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化平的供述;4.合肥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中心电子物证检查报告;5.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认为,被告人李化平组织、策划他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实施了一些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热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为民
检察员:戴文珺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附:
- 被告人李化平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 卷宗六册,光盘八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