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捍卫者​​被判处长期监禁并遭受酷刑—联合国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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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线卫士翻译

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特别报告员、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与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

参考号:AL CHN 4/2021 2021年4月28日

王毅先生阁下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阁下,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43/16号, 42/22号, 45/3号, 43/4号, 42/16号, 44/8号, 43/20号 和41/6号决议,我们荣幸地以以下的特别报告员的身份向你致意: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特别报告员、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与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

在这方面,我们想提请阁下的政府注意我们收到的关于对17名因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罪而被判刑或正在接受调查或审判的人权捍卫者的任意拘留,这些罪行可判处10年或以上的监禁。这些罪行是与这些人士从事促进和捍卫人权以及行使公共自由的行为有关。

这封信是对以前发出的关于以下人权捍卫者的信函的后续:黄琦、郭宏伟、陈西、秦永敏、夏霖、刘晓波、李旺阳、许志永、常玮平、覃永沛、丁家喜和高智晟。它还首次涉及有关对以下人权捍卫者的指控:李翘楚女士、伊力哈木.土赫提、张海涛,黄云敏和赵海通。

11名人权捍卫者因捍卫人权和/或行使公共自由而被判处10年至终身监禁

黄琦的案例

黄琦是一名记者和人权捍卫者。他是人权组织 “天网人权服务 “的负责人和人权网站 “64天网 “的创始人,该网站传播有关强迫失踪和贩运人口指控案件的报告。他是特别程序以前四份来文的主题(CHN 17/2019, CHN 19/2009, CHN 25/2008, CHN 2/2003)。我们感谢政府2009年12月17日和2008年8月7日的答复,但对最近的来文没有答复表示遗憾。2018年4月,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认为,对他的剥夺自由是任意的,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9、10、19和20条 (A/HRC/WGAD/2018/22)。

根据收到的信息:

黄先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被剥夺了自由。

2019年7月29日,他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因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以下简称《刑法》)和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刑法》第111条)的罪名被合并判刑。他还被处以20,000人民币(约2,900美元)的罚款。据报道,在拘留期间,他受到当局的酷刑和虐待,以逼迫他供认被指控的罪行。

据称,他目前被剥夺自由与他对人权问题的报道有关,包括在天网人权中心公布一份由四川省公安厅发布的警方文件,据称该文件命令压制黄先生的新闻活动和天网人权中心的报道。

根据2009年12月18日的国家答复,黄先生以前至少坐过8年的牢。1986年,他因勒索罪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监禁。2003年2月,他因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判处五年监禁。2009年11月23日,他因被指控非法拥有国家机密文件而被判处三年监禁。据报道,之前的这些判决也与黄先生的新闻和人权工作有关。

黄琦目前在四川省巴中市巴中监狱服刑。据报道,他打算就其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在他被拘留的前八个月里,他无法接触到律师。他的两名律师先是在2018年2月被取消了律师资格,后来在2019年1月14日他受审前几天被取消了律师资格。黄先生只被允许在2020年9月和2021年2月8日两次通过视频连接与他的老母亲交谈。2021年3月17日,两名律师前往巴中监狱,试图会见黄某,讨论向最高法院申诉的程序。监狱当局拒绝了这一要求,指出 “条例 “规定在大流行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囚犯。监狱当局还拒绝提供其决定的确切法律依据,并告诉律师,这种规定是国家机密。

黄先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肾脏疾病和脑积水。据报道,黄先生在狱中没有获得足够的医疗服务,他的健康状况在监禁期间恶化了。据称,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由中国司法部发布),他有危及生命的健康问题,有资格以医疗理由释放他。

郭宏伟的案例

郭宏伟是一名人权捍卫者,揭露政府官员的腐败指控,倡导香港的民主。他是前两份来文(CHN 4/2016和CHN 29/2010)的主题。我们感谢政府2016年8月8日的答复,并对迄今未收到对CHN 29/2010的答复表示遗憾。

根据收到的信息:

郭先生自2015年3月9日起被剥夺了自由。2016年4月22日,52岁的他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以 “敲诈勒索”(《刑法》第390条)和 “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判处13年有期徒刑。

郭先生曾于2005年被判处五年监禁。据报道,在这两次事件中,他的拘留和定罪都与他报道政府官员涉嫌挪用公共资金和他的民主活动有关。

2015年5月27日,他第一次见到了律师,距离他最初被拘留近3个月。

据报道,郭先生受到法院法警的人身攻击,并被狱友殴打,据说这些狱友是根据拘留所当局的命令行事。

他患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包括高血压和心脏病,由于在监狱中缺乏适当的医疗,这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恶化。

2018年4月,郭先生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一次申诉被驳回。他于2018年10月再提出申诉,至今仍未得到答复。在第二次申诉时,法院没有确认收到他的申诉,也没有与他或他的法律代表分享姓名或联系信息。

据报道,2020年5月,郭先生被单独禁闭。据报道,当他被关在里面时,一名狱警将消毒剂倒入房间。他的家人对这一事件和一般恶劣的生活条件(缺乏食物和暴露在寒冷中)提出投诉。2020年12月,监狱对该狱警发出警告,并将该狱警调到另一所监狱。

2021年4月9日,郭先生在吉林省的一家医院因治疗脑溢血的脑部手术不成功而死亡。

陈西的案例

陈西是一名作家、人权捍卫者和非政府组织贵州人权论坛的成员。他是前四份来文(CHN 4/2016、CHN 1/2012、CHN 29/2010和CHN 34/2009)的对象。我们感谢贵国政府于2016年8月5日、2012年4月2日和2010年1月6日作出的答复。

陈先生于2011年11月被贵阳警方逮捕,此后一直被剥夺自由。2011年12月5日,贵州人权论坛被宣布为非法组织。

2011年12月26日,57岁的陈先生被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5条、第56条第1款)判处10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0年,他因参与学生运动而被判处三年监禁,罪名是 “反革命宣传和煽动”(1979年《刑法》第102条,1997年法律修正案中删除)。1996年,他因 “组织和领导反革命集团”(1979年《刑法》第98条,1997年该法修正案删除)被判处十年监禁。

据称,陈先生的人权倡导工作与他目前和之前的两次定罪有关。在他的一生中,陈先生已被判处23年的监禁。

据报道,陈先生受到了虐待,可能是酷刑,包括狱友的骚扰和单独监禁。他患上了慢性肠炎,导致腹泻、脱水和发烧。每年冬天,他的手、耳朵和腹部都被严重冻伤。

他预计将于2021年11月28日出狱,现年67岁。

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案例

伊力哈木土赫提是中国籍维吾尔族人,大学经济学教授,维吾尔少数民族人权的捍卫者。伊力哈木先生的学术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深入研究了维吾尔族年轻人的高失业率问题。他特别呼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区域自治法,还批评政府的发展政策据称对维吾尔人在自己的家乡陷于不利。

他被授予许多国际奖项以表彰他的人权工作,包括欧洲议会颁发的2019年萨哈罗夫奖,欧洲委员会颁发的2019年瓦茨拉夫-哈维尔人权,2017年自由国际颁发的自由奖,以及2016年马丁-埃纳尔斯奖的得奖者。

土赫提先生是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14年7月发表的意见(A/HRC/WGAD/2014/3)的主题。在该意见中,工作组认为剥夺土赫提先生的自由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十、十一、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

根据收到的信息:

2014年1月15日,伊力哈木先生被单独关押了10天,在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和无法接触到他选择的律师的情况下被拘留。

2014年1月26日,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伊力哈木先生被以分裂国家罪正式起诉。

2014年6月26日,他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律师,三个月后,即2014年9月23日,他因上述分裂国家的指控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据报道,在监禁期间,伊力哈木先生受到了酷刑和虐待,包括单独监禁、剥夺食物和恐吓。他的肝脏、心脏病、咽炎(咽部的炎症)和前列腺炎(前列腺的感染)等方面有一些病症。他目前的健康状况不明。因此,不清楚他是否得到了适当的医疗护理。他还面临着家人探视的限制,据说他的通信被拦截。

张海涛的案例

张海涛在网上积极撰写和发表意见,批评中国政府的政策,特别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的宗教自由的限制。有一段时间,他为一个中国人权组织的网站撰写文章。2009年,他开始向新疆当局提交请愿书,要求对 “错误拘留 “案件进行补救。

根据收到的信息:

2015年6月26日,张先生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官员以涉嫌《刑法》第249条规定的 “煽动民族仇恨 “罪逮捕。实施逮捕的官员出示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签发的逮捕令。

2015年7月31日,他被正式逮捕,罪名是 “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

2015年12月25日,他被起诉,并于2016年1月15日被判犯有《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和《刑法》第111条规定的 “为境外提供情报 “罪。他因上述罪行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

据报道,判决书提到了2010年至2015年的274个网上帖子,这些帖子 “抵制、攻击和污蔑 “共产党及其政策,”破坏了少数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统一”。他还被认定与 “外国敌对势力””勾结”,接受外国媒体的采访,并通过向海外网站发送文章、电子邮件和采访,”为境外提供情报”。

张先生对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除其他外,他曾遭受酷刑以获取口供。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本应在2016年4月19日听取上诉,但在2016年11月28日才开庭审理。听证会开始30分钟后,法院发布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截至2021年1月14日,他的家人在监狱中见过到他五次,最后一次是在2018年4月26日。

黄云敏的案例

黄云敏是一名前军人和前法官,自2008年以来,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揭露了司法部门的腐败指控,并开展促进人权工作。黄先生还支持退役士兵寻求医疗检测和国家赔偿,以弥补他们在过去保护核基地和进行核试验的工作中遭受的损失。

根据收到的信息:

黄先生自2017年3月1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公安局大队在家中以 “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刑法》第249条)的罪名逮捕(刑事拘留)后,一直被剥夺自由。

2017年4月17日,他被正式逮捕(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7月24日根据《刑法》第120条以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 “的罪名被起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官主要提到了黄先生在2009年至2017年间的网上活动,与新疆乌鲁木齐维吾尔族人的 “2009年7月5日抗议活动 “有关。根据起诉书,黄先生被指控犯有 “煽动暴力和恐怖”、”极端主义录音”,以及翻越中国网络审查的 “防火墙”。在辩护词中,黄先生的律师辩称,他被起诉的网上行为并不构成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

2017年9月,根据《刑法》第69条和第120条第3款和第6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黄先生因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 “被判处10年监禁。

赵海通的案例

根据收到的信息:

赵海通是一名人权捍卫者和网络作家。他参与了反对互联网审查和腐败的倡导,并呼吁促进和保护维吾尔人的权利。赵先生还通过探望被拘留的人权捍卫者和活动人士,提供资金捐助,并旁听他们的庭审,从而支持他们。

2013年8月10日,赵先生被拘留。2013年9月12日,他因涉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正式逮捕。.2014年6月17日,他第一次与律师见面,并告知律师他已于2014年5月14日受审,并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 “危害国家安全 “类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判处14年监禁。他正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的乌苏监狱服刑。据报道,他的健康状况在拘留期间有所恶化。

秦永敏的案例

秦永敏是一位人权捍卫者和民主活动家。他是一个名为 “中国人权观察 “的组织的负责人,该组织也被称为 “玫瑰团队”,一直在促进民主和保护权利。

秦先生是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前的一份来文(CHN 5/2011)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19年5月通过的一份意见(A/HRC/WGAD/2019/20)的主题。工作组认为,剥夺秦永敏的自由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一)和(二)、十八、十九、二十(一)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任意性,属于第一、二、三和五类。

他的案件被列入秘书长关于2020年(A/HRC/45/36附件二,第22、31段)、2019年(A/HRC/42/30附件二,第20段)和2018年(A/HRC/39/41附件一,第13、14、17段)与联合国合作的报告中,部分是因为他倡导民间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和机构。

根据收到的信息:

秦先生于2015年1月15日被拘留,并被强行失踪70天。

2015年3月30日,他被刑事拘留,转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015年5月6日,他被武汉市公安局官员以涉嫌《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正式逮捕。

他的妻子赵素利女士自2015年1月初被强行失踪了3年,地点不详,2018年被释放。她仍然受到24小时的监视。

据报道,他被公安拘留的三年期间没有被带到法官面前。2016年6月17日,他被起诉。2018年7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以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据报道,秦先生还被指控促进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接触(A/HRC/45/36,附件二第22段)。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2019年5月通过的关于秦先生的意见中表示关切,”发现有多起违反国际拘留规范的案件,表明任意拘留存在系统性问题”(A/HRC/WGAD/2019,20,第92段)。

他现在在湖北省潜江市广华监狱服刑。

在过去,秦先生从1998年到2010年服刑12年,也是因 “颠覆国家政权”,从1982年到1989年,他因 “反革命宣传和煽动 “服刑8年。在此之前,1993年,他因 “扰乱社会秩序 “被劳动教养两年。在他的一生中,秦先生因其人权工作而被判处35年的监禁。

2020年1月17日,秦先生的家人到监狱探望他。

2020年11月4日,家属指定的律师前往广华监狱与当事人见面,但未获准进入。当局只同意接收文件,包括秦先生需要签署的委托律师函,这是当局能够决定是否批准秦和律师会面的前提条件。

秦先生患有高血压,不知道他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治疗。

夏霖的案例

夏霖是一名人权律师,自1992年以来一直在执业。在他的职业生涯即将结束时,他成立了一个无偿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公益案件并为边缘群体的个人代理案件。

他是上一份来文的主题(CHN 1/2015)。我们感谢中国政府2015年3月30日的实质性答复。夏先生也是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16年8月通过的一项意见(A/HRC/WGAD/2016/43)的对象。

根据收到的信息:

夏先生自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有《刑法》第266条第3款规定的 “赌博和欺诈 “罪被逮捕(刑事拘留)后,一直被剥夺自由。

2015年1月3日,根据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发出的逮捕令,他因涉嫌诈骗1000多万元人民币(约150万美元)被正式逮捕。

夏先生被审前拘留了近20个月,才被带到法官面前,在被剥夺自由的前6个月,他没有机会接触律师。据报道,他的被捕、拘留和判刑与他的法律辩护和受理敏感案件有关,包括知名活动人士的案件。

2016年8月26日,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得出结论,剥夺夏先生的自由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九条。

2016年9月22日,根据《刑法》第266条第3款,夏先生因欺诈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经上诉,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刑期减为10年。

夏先生现在被安置与因暴力犯罪而判刑的犯人共处,并受到他们的欺凌。自2020年初以来,在实施新冠病毒措施的背景下,他的妻子每月30分钟的当面探视被中断了。现在,夏先生被允许每月与他的妻子通一次电话,时间为5至15分钟。

刘晓波的案例

刘晓波是一位著名的知识分子、作家和人权捍卫者,是网上杂志《民主中国》的编辑,也是倡导人权和政治改革的独立中国笔会的前主席。他被授予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他是前四份来文的主题(CHN 1/2010、CHN 50/2008、CHN 60/2004和CHN 43/2004)。我们感谢政府于2009年2月13日和2010年4月9日作出的答复。

根据收到的信息:

2009年12月25日,刘先生因在中国境外网站上发表文章和收集签名以促进民主和公共自由,被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的罪名(《刑法》第105条第2款)判处11年监禁,并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0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决定驳回上诉,将初审判决作为最终判决。

1989年,刘先生曾因参与学生民主运动而被监禁18个月,1996年又被送去接受三年再教育。

2017年7月13日,刘先生因从事人权工作和行使言论自由权服完11年刑期中的8年半,在保外就医后不久死亡。

李旺阳的案例

李旺阳是中国著名的人权和劳工权利捍卫者。他是上一份来文的主题(CHN 6/2012)。我们感谢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实质性答复。

李先生因参与1989年6月4日天安门广场事件而于1989年6月9日被捕。

1989年10月25日,他因 “反革命宣传和煽动 “被判处13年监禁(《刑法》第102条)。据报道,在他第一次入狱期间,他受到了严重的身体虐待和酷刑,据说他因此而失去了视力。

李先生在1996年7月至1997年3月期间获得了保外就医。2000年6月,在服刑超过10年后,他在刑期结束前被释放。

获释三个月后,他再次被判处10年监禁,这次的罪名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105条第2款)。在这第二次监禁期间,据说他受到了酷刑。据报道,他被关在一个高度和宽度都不足1.5米的牢房里达数月之久,没有基本的卫生设施。据报道,在2011年5月获释时,他已完全失明,将近失聪。

2011年出狱后不久,李先生被送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012年,他在医院被警方24小时监视,据称与他接受的采访有关。

2012年6月6日上午,李先生被发现死在大祥区人民医院的房间里。两天前,据称他曾就1989年6月4日天安门广场事件以及在中国建立多党民主制度的可能性接受采访。据称,他被发现吊死,脖子上挂着一个布制的套索,并被绑在窗栏上。

据报道,邵阳市和大祥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和事后调查。2012年6月8日,应当局的要求,中山大学独立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尸检。6月19日,”法医专家意见报告 “认为李先生是上吊自杀。

2012年6月21日,中国法医协会的专家组发布了一份’法医专家意见报告’,结论是’李旺阳的死亡是由自缢造成的’。

为进一步核实,湖南省公安机关着手开展后续调查。联合调查组认为,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一致,李先生是上吊自杀的。据报道,对他的死亡进行的调查存在严重缺陷。

六名人权捍卫者因涉嫌国家安全指控而被拘留、正式逮捕或起诉

李翘楚的案例

李翘楚是一名妇女和劳工权利捍卫者。自2017年以来,她记录并传播信息,帮助被驱逐的农民工获得新的工作并找到可负担的住所。她还支持各种#MeToo运动,在2020年新冠病毒爆发期间,她加入了一个志愿者团队,为环卫工人提供免费口罩,并在大流行期间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她还在网上发起了释放人权捍卫者的活动,包括她的伴侣许先生。

根据收到的信息:

2021年1月31日,李女士向关押许先生的拘留所提交了一份 “信息公开申请”,询问被拘留者的伙食分量和出售给他们的商品价格。

2021年2月2日,她向山东省公安厅提出投诉,称许先生被减少的伙食份额是一种惩罚形式,违反了国家标准。

2021年2月5日,她在推特上说,在她应该与丈夫见面前不久,北京海淀区的一名警察要求见她。在推文中,她公布了许先生在2020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细节。

2021年2月6日,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她因涉嫌 “颠覆国家政权 “而被拘留,据报告,3月15日,她因同一罪名被正式逮捕。最初,她被关押在临沂的一家医院,以 “隔离 “为目的。目前还不清楚,她是否还在那里,或者后来是否被转移到山东省临沂市拘留所。

因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105条第2项)被起诉的个人可被判处最高五年的监禁。第105(1)条规定,如果司法机构认为被告是 “首要分子 “或 “煽动 “构成 “罪行重大”,则允许判处五年以上的刑期,但没有规定上限。

此前,2020年2月16日,李女士被拘留并被置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下,直到2020年6月19日被保释。当时,据称她被拘留的原因是她积极反对性别暴力,并支持释放她的伴侣许志永。她在获释后,由于写了关于其监视居住经历的文章而受到骚扰。

到目前为止,李女士还没有设法接触到她选择的律师。

许志永的案例

许志永是一位人权捍卫者和法律活动家,自2003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非暴力,为无家可归者和面临死刑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倡导中国的法律改革。他创立的 “公盟”,后来促进了 “新公民运动”的崛起,这是一个由人权捍卫者、学者、律师和其他活动家组成的网络,讨论人权、政治改革、社会正义和民主。

许先生是发给贵国政府的六封信函的主题(CHN 8/2020、CHN12/2013、CHN 8/2013、CHN 29/2010、CHN 21/2009和CHN 10/2006)。我们感谢贵国政府对这些信件的答复,但我们很遗憾没有收到对其中一个信件(UA CHN 29/2010)的答复。许先生的案件还与2019年12月逮捕一些人权捍卫者有关,在CHN 6/2020中通报。我们感谢阁下的政府于2020年4月2日收到对该函件的答复。

根据收到的信息:

2020年2月15日,许先生被北京公安局国保安置在一个未公开的地点被监视居住。

2020年2月25日,北京国保官员拜访了许先生的家人,告知他们许先生被安置在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他们被正式告知许先生被捕。据称,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他因涉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而被关押。(见上文关于这项指控可能带来的监禁刑罚的参考资料)。

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检察院将侦查期延长至2021年1月10日。这是当局第三次延长调查期。据报道,这一决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将侦查期再延长2个月。

2021年1月21日,许先生的律师被允许通过视频链接与他交谈。许先生被关押在临沭县拘留所。据说他得到的伙食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足。

据报道,许先生被拘留与他的人权工作有关,特别是与他对国家应对COVID-19大流行病的看法有关。2020年12月7日和8日,他参加了在厦门举行的律师和人权捍卫者的非正式聚会,之后他就躲了起来,因为也参加了这次会议的其他多位律师也被拘留。

许先生曾因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刑法》第290条)与新公民运动的其他成员一起被监禁并被判处四年监禁,这与他在该运动中的人权工作有关。他于2017年7月获释。

常玮平的案例

常玮平是一名人权捍卫者和律师。他曾为人权维护者、基于健康状况、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案件进行辩护,并为缺陷疫苗的受害者,以及在工作场所面临歧视的妇女、LGBTI人士、艾滋病毒/艾滋病或乙肝感染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他的律师执照于2018年10月14日被注销,并于2020年1月13日被宝鸡市司法局取消律师资格。

他是以前一份来文(CHN 20/2020)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20年11月5日紧急行动程序的主题。我们感谢政府于2021年1月5日收到的关于他的案件的答复。然而,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来澄清他的命运或下落。

根据收到的信息:

常先生自2020年10月2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警察拘留并被置于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以来一直被强行失踪。他涉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105条第2款)。

2021年4月7日,常先生被正式逮捕,罪名是 “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105条第1款)。在提交本来文时,常先生的下落仍然不明。

在失踪前六天,即2020年10月16日,常先生在Youtube上发表了一段视频,他在视频中讲述了他之前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安置期间,即2020年1月12日至21日的所谓酷刑经历。此前,他参加了12月7日和8日在福建厦门市举行的律师和捍卫者非正式集会。2020年1月21日,他以取保候审的方式从监视居住释放出来。

2021年3月3日,常先生的律师辞职了。自常先生于2020年10月22日失踪以来,这是第四位放弃为常先生辩护的律师,据说是由于当局对辩护律师及其家人施加压力。

2021年1月6日,常先生的妻子陈紫娟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控诉,投诉当地公安人员在2020年10月22日至12月23日期间八次探访她,以便对她施加压力。

2020年12月14日,常先生的父母在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门前举行示威游行,抗议儿子被拘留,他们被多次传唤审讯,并在家门口被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常先生的父亲和兄长的手机被没收,一家人在事实上被隔离软禁。

覃永沛的案例

覃永沛是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一名人权捍卫者和律师。他一直在社交媒体上对中国所谓的政府腐败、侵犯人权和滥用权力提出批评。在他的法律工作中,他曾为其他人权律师辩护,并代理了因反对据称由国有矿业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而被拘留的抗议者的案件。

覃先生被广西司法局吊销了法律执业资格,并下令关闭其法律执业机构。他是以前发给阁下政府的信函(CHN 20/2020)的主题。我们感谢政府于2021年1月5日就其案件作出的实质性答复。

根据收到的信息:

覃先生自2019年10月31日以来一直被剥夺自由。他于2020年11月1日被南宁市警察拘留,涉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刑法》第105条第2款)。

2019年12月3日,警方正式确认以上述罪名逮捕他,2020年4月30日,南宁市检察院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对他正式提起公诉。

据称,他的起诉书提到了覃先生在社交媒体平台(微博和微信)上的帖子和评论,以及他接受海外媒体的采访,据称他 “恶意诽谤和传播针对国家领导人的谣言,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公众,怀疑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起诉书还提到他计划进行 “模拟法庭”,公开挑战国家的司法公权力”。

目前尚不知道有关庭审日期的信息。没有举行庭前会议,也没有登记开庭日期。

2021年1月底,覃先生被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转移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覃先生只是在2020年5月1日,即他被拘留六个月后,才得以第一次与他的律师见面。此后,他只在其他几个场合(2021年2月4日;2020年12月9日;2020年8月7日和31日)能够与律师见面。

丁家喜先生的案例

丁家喜是一名人权律师,在 “新公民运动 “中担任重要角色。”新公民运动 “是一个由人权捍卫者和活动家组成的网络,TA们聚集在一起讨论社会正义和法律及政治改革。过去,他曾促进民工儿童的权利。目前,他为更公平的治理、更大的国家透明度和提高教育系统的平等性而开展活动。2014年4月18日,丁先生在和平行使示威权利后,因在与新公民运动相关的小规模示威活动中发挥作用,被以 “聚众扰乱秩序”(《刑法》第290条)的罪名判处三年半监禁。

他是以前来文的主题(CHN 6/2020),我们感谢阁下的政府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答复。他的案件也在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人道主义任务下得到了处理。

根据收到的信息:

2020年12月7日和8日的周末,丁先生与其他人权捍卫者、活动家和律师一起参加了在厦门市举行的聚会。

2020年12月26日,他被逮捕。

2021年1月7日,他的律师被告知他被安置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几天后,他被告知其当事人面临的指控。最初,他被指涉嫌《刑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21年1月20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丁先生的律师,他被指控涉嫌《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 “颠覆国家政权罪”(见上文关于这项指控可能带来的监禁判决的参考)。

2021年2月2日,丁先生与他的律师交谈。

据报道,丁先生在被关押在监视居住的头六个月里遭受了酷刑和虐待。他遭受了严重的睡眠剥夺和长时间的审讯,包括被锁在在一个被称为 “老虎椅 “的装置中。2020年1月底,连续十天,以最高音量向他播放政治宣传片,一天24小时。丁先生有六个月的时间没有见到阳光。他的牢房里每天24小时都有一盏日光灯打开。他不被允许洗澡或刷牙,当他去厕所和去走廊的时候,他的头上被戴上了一个黑色的头罩。

2021年2月20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丁先生的律师,决定是否起诉丁先生的期限延长15天。

高智晟的案例

高智晟是一名律师和人权捍卫者,经常代表人权被侵犯的受害者。自2005年以来,高智晟先生一直是向贵国政府发出的若干信函的主题。关于高先生失踪的最近一次来文的日期是2020年3月12日(CHN 5/2020),之前还有CHN 8/2017、CHN 3/2014、CHN 29/2010、CHN 4/2009、CHN 31/2017、CHN 40/2006、CHN 42/2006、CN 33/2005和CHN 27/2005。

我们感谢阁下的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对上一份来文的答复,其中重复了关于他以前被判刑的信息,即2006年12月,他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处3年监禁,缓刑5年,并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1年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他的缓刑,命令他继续执行原判决。国家答复重申,2014年8月,高先生刑满释放,并澄清说,自他获释以来,公安机关没有对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在第117届会议期间,根据来文方提供的新资料,工作组决定重新审理高先生的案件,该案件在其个人案件程序下仍然悬而未决。

据报道,高先生自2017年8月13日以来一直失踪,他的家人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他下落的信息。

我们对上述一些人权捍卫者在拘留期间据称面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其它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深表关切,并对TA们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和恶劣的监狱条件表示关切。特别令人关切的是李先生的案件,据称他在第二次被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在2011年5月获释时,他已完全失明,几乎失聪,获释后需要接受治疗。

同样,令人严重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本来文所列人权捍卫者的身体状况以及TA们在被剥夺自由期间获得适当医疗和治疗的信息,特别是那些健康状况危急或有生命危险的人。例如,黄琦、陈西、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及最近在拘留所接受手术时死亡的郭宏伟和服完11年徒刑中的8年半之际获准保外就医后不久死亡的刘晓波。

特别令人关切的是,据称本来文中的人权捍卫者被剥夺了正当程序,包括在获得法律咨询方面,以及TA们不被任意拘留或剥夺自由的权利据称被侵犯了。我们还希望重申我们对高先生的失踪以及对许志永、李翘楚、丁家喜和常玮平被拘留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的严重关切,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认为,使用这种方式相当于一种强迫失踪1。我们对高智晟先生的失踪、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全表示严重关切。我们不能排除他因从事旨在保护和促进中国人权的和平活动而被中国当局强迫失踪的可能性。

此外,多个联合国行为体确认了因与联合国、其代表和人权领域的机制合作而受到的恐吓和报复,包括任意逮捕、拘留、虐待和酷刑,以及强迫失踪到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指控(A/HRC/45/36,附件一,第25段)。

关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和关切,请参见本函所附的关于国际人权法参考资料的附件,其中列举了与这些指控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

根据人权理事会赋予我们的任务,我们有责任设法澄清提请我们注意的所有案件,因此,我们谨请您就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1. 请提供您对上述指控的任何补充资料和/或评论。
  2. 请提供资料,说明对黄琦、郭宏伟、陈西、刘晓波、 李旺阳、 伊力哈木.土赫提、张海涛、黄云敏、赵海通、 秦永敏与夏霖的判刑的事实依据,以及对他们的判罚如何符合国际人权法。
  3. 请提供资料,说明拘留和逮捕常玮平、覃永沛、许志永、李翘楚和丁家喜的事实依据,以及这些作法如何符合国际人权法。请提供进一步资料,对在这些案件中使用与 “颠覆国家政权 “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有关的指控作出说明。关于常玮平先生的案件,请说明他的确切拘留地点。
  4. 请提供资料,说明将许志永、李翘楚、丁家喜和常玮平拘留并安置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5. 请提供资料,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已采取措施修改《刑法》,以解决与国际人权法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刑法》第105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 “首要分子”、”罪行重大 “和 “情节严重 “等模糊、定义不清的概念?如果是,请说明这些步骤及其结果。
  6. 请提供资料,说明本来文所列的人权捍卫者自被捕、被拘留以及在审判和上诉期间酌情得到的法律援助,并详细说明自这些事件发生以来如何确保人权捍卫者获得自己选择的法律代表。特别是,请提供资料,说明黄琦先生是否有机会接触其律师,以便能够就其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7. 请提供有关上述维权者,特别是黄琦、郭宏伟、陈西、李旺阳、伊力哈木.土赫提、张海涛、常玮平、许志永和丁家喜遭受酷刑和/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一致指控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体检和司法或其他调查的详情,如果有的话,也请提供结果。如果没有启动调查,请解释为什么以及如何与中国的国际人权义务相一致。还请提供资料,说明监狱条件,包括本来文中所有被剥夺自由的维权者获得足够食物的情况。
  8.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黄琦和伊力哈木.土赫提目前的健康状况,以及阁下的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保健,包括医疗。请提供更多资料,说明郭先生需要进行手术的原因,以及他在被拘留期间为何死于手术过程中。
  9. 请详细说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律师在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中从事其职业的权利得到保障。如果没有采取这种措施,请说明我们可以以何种方式与阁下的政府交往,以制定这种措施。
  10. 请提供关于高智晟先生的命运或下落的资料。如果阁下的政府不知道他的命运或下落,请提供资料说明为调查他据称被失踪的事件而采取的行动以及任何调查的结果。
  11. 关于李翘楚女士的案件,请提供任何现有资料,说明在保护妇女人权捍卫者方面已执行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
  12. 请说明为防止发生恐吓或报复行为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在必要时通过和实施具体的立法和政策,以有效保护那些寻求或已经与联合国、其代表、机构和机制在人权领域合作的人。
  13.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中国的人权捍卫者能够在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中开展合法工作,而不必担心暴力、威胁或恐吓行为、骚扰或任何形式的起诉。

本函以及从贵国政府收到的任何答复将在60天之内通过来文报告网站公布(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随后还将在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例行报告中公布这些信息。

在等待答复的同时,我们敦促贵国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制止据称的侵权行为,防止其再次发生,如果调查支持或表明这些指控是正确的,则需要确保追究任何应对据称侵权行为负责的人的责任。

我们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公开表达我们的关注,因为我们认为,新闻发布所依据的信息足够可靠,足以表明有事项需要立即关注。我们也相信,应提醒广大公众注意上述指控的潜在影响。新闻稿将表明,我们已与贵国政府联系,以澄清有关问题。

我们谨通知贵国政府,我们在向政府转交指控信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可另外通过其正常程序转交案件,以便就剥夺自由是否为任意行为提出意见。本信件绝不预先判断工作组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政府必须对指控信和正常程序分别作出答复。

阁下,请接受我们最崇高的敬意。

Mary Lawlor

人权捍卫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Elina Steinerte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副主席

Tae-Ung Baik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Irene Khan

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

Tlaleng Mofokeng

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特别报告员

Diego García-Sayán

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

Nils Melzer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

Elizabeth Broderick

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附件

国际人权法参考文献

关于上述指称的事实和关切,我们希望提请阁下政府注意《世界人权宣言》。我们要提及《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第10条,这两条绝对禁止任意逮捕,并保证人人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在这方面,我们还想提及《联合国关于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的有关规定。更具体地说,原则7和10提到了被告知剥夺自由的理由的权利,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质疑剥夺自由的任意性和合法性的权利。

我们进一步回顾,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其2019年年度报告中指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防止任意剥夺自由的关键保障之一。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维护公平审判的权利至关重要,因为它保障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第11(1)条中设想的平等对垒原则。

我们还想回顾一下,禁止隔离拘留。根据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判例,强迫失踪是一种特别严重的任意拘留形式。

此外,我们想提及《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该条保障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它包括在不受干涉的前提下持有主张而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疆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可允许的限制条件反映在《世界人权宣言》中:

首先,任何限制都必须追求一个合法的目标。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将这些目标严格地(“唯一目的”)限制为 “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满足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第二,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以及其它人权条约所表明的那样,任何限制必须 “受法律所确定”。第三,限制手段必需是必要而且相称的。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禁止使用过于宽泛的限制,因为这将破坏权利本身的本质。这被解释为相称原则的体现。这项要求还指明该手段必须是为保护特定的合法目标而可能实现其保护功能的诸种措施中侵入性最小的一个。

言论自由权是民主、享受其他人权和政府问责制的先决条件。因此,系统性地使用刑法来压制不同意见是不符合国家的人权义务的。

我们希望强调,根据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判例,任何针对和平行使权利而实施的拘留都是任意的。

此外,我们想提醒贵国政府,《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条和第16条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绝对和不可减损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联合国大会第3452(XXX)号决议正确地宣布,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否定”(附件,第2段)。

我们想向阁下的政府重申中国通过1980年批准《消除对妇女歧视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第7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有权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正如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在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一份报告(A/HRC/23/50)中强调的那样,污名化、骚扰和公然攻击被用来压制和诋毁作为领导人、社区工作者、人权捍卫者和政治家而直言不讳的妇女。女性维权者往往是特定性别暴力的目标,如基于性别的辱骂、性虐待或强奸;她们可能会遭遇恐吓、攻击、死亡威胁甚至谋杀。对女性维权者的暴力行为有时得到国家行为者的纵容或由其来实施。工作组建议加快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实现妇女的人权,改善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有利条件。

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在一份联合声明中强调,在对妇女根深蒂固的歧视和关于她们在社会中适当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驱动下,女性人权捍卫者面临着独特的挑战。今天,各种原教旨主义和政治民粹主义的抬头,以及不受约束的专制统治和对利润的无节制贪婪,进一步助长了对妇女的歧视,加剧了妇女人权捍卫者面临的障碍。除了所有人权捍卫者面临的威胁、攻击和暴力风险外,女性人权捍卫者还面临特殊的风险,如厌女性攻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缺乏保护和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缺乏资源。(https://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0938&LangID=E )

我们还想提及联合国大会2013年12月18日通过的关于保护妇女人权捍卫者的第68/181号决议。具体而言,我们想提及第7、9和10条,其中呼吁各国分别公开承认妇女人权捍卫者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采取实际步骤防止对她们的威胁、骚扰和暴力,打击对这种侵犯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所有影响妇女人权捍卫者的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和政策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承认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被关押在官方承认的拘留地点,并在被拘留后被迅速带见司法当局,以便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第十条)。《宣言》同一条款规定,拘留当局有义务向其家属、律师或其他有合法利益的人提供有关人员被拘留及其拘留地点的准确信息(第10条)。《宣言》还规定,有义务在每个拘留地点保持一份最新的被拘留者正式登记册(第12条),并规定不得援引任何情况,无论是战争威胁、战争状态、国内政治不稳定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作为强迫失踪的理由(第7条)。

中国已多次,包括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表示支持国际社会在消除和防止强迫失踪方面作出的努力。2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不透露个人下落的情况下将个人长期隔离拘留进行调查,相当于秘密拘留,是一种强迫失踪的形式 (A/HRC/36/39,第71段和A/HRC/19/58/rev.1第36-37页)。

我们谨提及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哈瓦那(古巴)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要求各国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律师能够在不受恐吓、阻碍、骚扰或不当干预的情况下履行其所有专业职能,并防止律师因根据公认的职业职责、标准和道德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的威胁(原则16)。

《基本原则》中有一项关于行使基本自由的具体规定,指出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有权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并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事项的公开讨论。律师还可以自由地 “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原则23)。

我们还想请贵国政府参阅《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又称《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我们要特别提及第6条(b)款,该条保障自由发表、传递或传播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的观点、信息和知识;另外第6条(c)款保障研究、讨论、形成和持有关于在法律和实践中遵守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意见的权利,以及对这些事项引起关注的权利。我们还要明确提及《宣言》第9条,特别是其第三段,该段的(c)款规定,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为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而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有关的咨询意见和援助。最后,我们要提及《宣言》第11条,该条规定,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合法地从事其职业或专业。

我们还想提醒,在《联合国关于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的原则9和准则8中,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有权在被拘留期间的任何时候,包括在被逮捕后立即得到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法律援助,而且应毫不拖延地提供这种援助。不允许被拘留者与自己选择的律师会面,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士的原则》原则15、17和18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61条第1款所保障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此外,我们想请阁下的政府参考中国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规定了精神和身体健康的权利。这包括所有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不拒绝或限制所有人,包括囚犯或被拘留者,平等获得医疗服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34段)。在这方面,我们想提及联合国大会于2015年12月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A/Res/70/175)(”曼德拉规则”)。规则24至35规定,囚犯的保健是国家的责任;应确保囚犯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获得医疗照顾,需要专门治疗或手术的囚犯应被转移到专门机构或民用医院。

最后,我们想再次恭敬地提请阁下的政府注意人权理事会第12/2号和第24/24号决议以及第36/21号和第42/28号决议,其中重申人人有权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不受阻碍地接触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并与之沟通。这些决议敦促各国避免一切恐吓或报复行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人权理事会还敦促各国确保追究报复行为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并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理事会呼吁各国通过开展及时、公正和独立的调查,追究责任,并公开谴责所有此类行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1. 参考: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Issues/Detention/Opinions/Session84/A_HRC_WGAD_2019_15.pdf, CHN 15/2018, A/HRC/36/39, para. 71 and A/HRC/19/58/rev.1 pages 36-37

2. 2017年9月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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