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对严重危害国安等境外疑犯可缺席审判 充公财产 剑指谁?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并表示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与2012年的旧版本相比,今次新修定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等内容。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等罪行,即使疑犯或被告身处境外,中国内地法院仍有权进行缺席审判,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据苹果日报今天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指:对严重危害国安等境外疑犯可缺席审判,充公财产。报道说,中国早于2018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已增加了“缺席审判制度”,当时遭到一些法律界人士批评为违背自然公正原则。至于今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件中,加入“缺席审判程序”,主要是追上2018年该法的修正内容。

据中国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文件中,特设专章详细讲述“缺席审判程序”,当中提到对于贪污贿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实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等案件,即使涉案疑犯或被告身处境外,当局可引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根据中国《刑法》分则第1章第102条至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投敌叛国”。

在言论方面,《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换言之,逃往海外的异见份子,都有机会被当局引用有关法例进行清算。

法院又表示,对于认罪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从宽处理,但不代表“应当”从宽处理,若涉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影响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等,即使被告认罪,法院仍可依法作出重判。

另外,凡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讯诈骗等案件,若疑犯或被告被通缉一年后仍未到案,有关方面可申请充公疑犯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据该报道说,有指,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新增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是要为打压一些已逃往海外,但仍有资产在内地的犯人或疑犯,提供有关法理依据。

苹果日报说,被开除党籍的中共中央党校退休教授蔡霞,逃往美国不时公开批评中共。她去年9月曾在Twitter指,在中国的银行账号被关闭,中共不只取消她的养老金,连存款都取不出。而中共中央党校当日宣布,开除蔡霞党籍并取消其退休待遇,理由是她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和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不过,蔡霞至今仍没有被中共以涉及任何刑事罪行作出起诉。

流亡美国的内地富豪郭文贵,2017年4月被中国透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追缉。根据内媒的报道,郭文贵被指曾先后11次贿赂国家安全部前副部长马建,涉及财物总值达6,000多万元人民币,2013年12月出逃境外后又一直“唱衰中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信正符合引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条件。

另外,内地官方从未公布过有关外逃贪官的数字。不过,2009年,社科院曾公开相关数据指,贪官外逃人数约1.8万人左右,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而中国近年展开追捕身在海外逃犯的“猎狐行动”,自2014年至去年10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缉捕8,363人,追回赃款208.4亿元。至于其余仍匿藏海外的贪官,是否同样可以引用有关法规作出“缺席审判”,或充公他们仍留在内地的财产,则仍有待观察。

转自: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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