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
79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
今天,79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第一部分【理论常识辩】
第一、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
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
1、【国家】 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
2、【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
3、【国家政权】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
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就辩护人浅陋的所学所知:
因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
4、【颠覆】”颠覆”即倾覆,掀翻,
5、【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
以上是辩护人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之观点。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辩护人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
故,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
2、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
第二部分【事实辩】
第一、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
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
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
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
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
问:你对什么不满?
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陈平福不是发明人。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第二、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
起诉书指控陈平福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阐述自己对民主、
(一)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陈平福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
陈平福作为一个中国公民,
(二)陈平福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陈平福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
3、即使陈平福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
第三、陈平福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
陈平福被指控的33篇文章中,除去转载别人的文章,
陈平福去云南打工,养活自己,却被兰州皋兰县的国宝跨省捉拿,
第三部分【结辩】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千古伤心文字狱,
人们不该忘记,文革在它最初策划于密室的时候,
我们的国家绝不能再搞文革那一套。坚决要防止文革复辟!
“文革”斩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根脉,对我华族文明摧残之甚,
多年以来,我们以生命亲友为借口,以生计饭碗为托词,
“金粉东南十王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
好在我华族文化内在气质和自生力量,每到历史的关头,
人类追求文明是相通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条件,
辩护人认为: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
“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法治国家,从来都是司法控制警察。
基于以上论述,本案公诉人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谨辩!呈送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平福辩护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
何辉新律师
于2012年9月4日当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