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民运人士沈良庆被羁押近20个月 律师就推特言论管辖提起法律意见书

中国公民运动网2021年1月8日报道:中国著名民运人士、安徽省合肥市前检察官沈庆庆自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至今近20个月,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日前,辩护律师纪中久就当局指控沈良庆涉嫌推特等言论犯罪的管辖权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出“推特上的言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书”。

纪中久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阐述的理由包括四点:一,推特Twitter是一家美国社交网络及微博客服务的公司,致力于服务公众对话。目前,该网站不能从中国直接登录浏览;二,言论自由作为世界人类的一项重要权利,应该得到各主权国家的尊重。推特上言论自由审查权的法律管辖主体是推特公司总部所在地及服务器所在地,中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赋予我国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机关审查外国出版物的权利;三、对于公民的言论以寻衅滋事罪加以限制,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我国宪法在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赞颂,它无疑包括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四、以寻衅滋事追究沈良庆在境外的言论,会产生不利的国际和社会影响。

依据上述理由,法律意见书最后指出,包河区法院对沈良庆一案没有管辖权。希望法院立即撤销该案,立即释放沈良庆。

2019年5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包河区检察院批捕;8月7日案件移送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沈良庆遭受长时间审讯、不准上厕所、长时间禁止吃饭喝水等酷刑及不人道虐等,其亲属受到不准聘请律师等种种威胁。
包河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沈良庆的“罪状”包括:自2017年至案发期间,通过“twitter”、“facebook”等境外社交平台发布贴文。在推特上通过歪曲历史事件、社会敏感热点等内容,编造虚假信息。攻击、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内容42条,累计点击量470302次。起诉书中认为:沈良庆利用信息网络长期编造虚假信息,广泛传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62年出生的沈良庆,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即投身于民主运动,曾任安徽省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省法学会及省行政管理学会会员。因参与创办民间刊物《调频》及为民间刊物《大学生与社会》撰稿、参与社会问题的研讨并多次发表演讲,在省检察院受到政治迫害,被视为自由化分子。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沈良庆创办民间刊物《民主论坛》。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合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传罪逮捕沈良庆,一九九三年九月八日取保侯审。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沈良庆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出狱后的沈良庆仍坚持宪政民主理念,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他曾以调查报告的形式撰写了一部《双规――中共检察院官的调查报告》讲述了大陆贪官被调查、遭受酷刑的事实,2012年10月在香港出版,在邮寄的过程中被以“违禁物品”为由遭到过扣押,当局还软禁沈庆良以阻止他出席香港的新书发布会。沈良庆还倾尽心力完成了《我的1989:从反自由化到六四大屠杀的地方性记忆》,记述了六四期间的所思所闻所感,成为六四珍贵的史料。

2018年中共两会期间,沈良庆正在推特上发贴表达自己对两会及修宪的看法时被突然而至的警察抄家、传唤,在被扣押20余小时后获释。

近年来,沈良庆关注公共事件及人权侵害案例、因支持香港占中运动、声援遭受迫害的良心犯及关注良心犯家属、发表时政评论及参与公民社会活动,被以“煽动民话仇恨、寻衅滋事”等理由遭到过传唤、抄家、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附:推特网上言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人经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指派,经被告人沈良庆家属委托担任沈良庆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沈良庆本人,初步阅读了本案卷宗。根据目前辩护人掌握的情况和法律认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沈良庆的行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你院不应该审理此案,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推特公司的基本知识。
Twitter(推特)是一家美国社交网络及微博客服务的公司,致力于服务公众对话。其总部位于美国旧金山,亚洲总部位于新加坡。其总部及服务器均不在我国境内。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办理合格的网上运营资格,目前,该网站不能从我国直接登录浏览。该平台目前注册用户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巴西、日本、英国、印尼、印度、墨西哥、加拿大、西班牙、菲律宾。

二、推特上言论自由审查权的法律管辖主体是推特公司总部所在地及服务器所在地。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或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人类作为世界人类的一项重要权利,应该得到各主权国家的尊重。推特公司相当于一份在外国出版的书籍,其言论尺度目前是由推特平台自行审查,并接受服务器所在地和办公室所在地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赋予我国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机关审查外国出版物的权利。
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扰乱公共秩序,无需说明,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我国辖区空间内的社会秩序。如果沈良庆先生的言论是在美国可见的,即使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也是对美国公共秩序的扰乱。我国又何必用宝贵的我国司法资源去维护美国的公共秩序?

三、对于公民的言论以寻衅滋事罪加以限制,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我国宪法在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赞颂,它无疑包括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体制,政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人民中产生,正因为如此,每个公民都有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政治和历史,都是在任人评说中获得生命和活力。我国过去在有一段历史时间内,狠揪大毒草,把持不同意见的批评者划为“右派”,代表人物张志新、林昭等惨招杀害。虽经“拨乱反正”,绝大所数的错误得以改正,却给共和国的历史留下了斑斑伤痕。历史教训深重,我们不能重走那不堪回忆的老路。

四、以寻衅滋事追究沈良庆在境外的言论,会产生不利的国际和社会影响。
一个主权国家,应当有其法律管辖的边界。沈良庆的相关言论,其结果地是美国,对于中国的公共秩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世界各国也有自己的社会秩序。美国及其他推特合法运营国家如何规范其网上秩序,完全是其各自国家的内政。以司法干预他国内政是不明智的。如果强行判决,是给国外的媒体增加了又一桩侵犯人权的新闻,完全不能实现司法预期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信息的交换和流通是政治见解和历史解读变化的唯一手段。强行判决沈良庆先生有罪,不能改变他的观点。在国内去禁绝他的声音,他的相关言论还会在其他空间内继续流传。甚至他言论中的相关观点不以他是否传播过,或者撤回,自行改变,而变更其内容。“折戟沉沙铁未销,自将磨洗认前朝”。任何人无法阻止人们谈论历史————过去的和正在发生的,哪怕他谈论的历史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目前你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望你院立即撤销该案,对沈良庆先生立即释放。

此致

辩护人:纪中久 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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