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网策划】关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

  去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的影响全面而深刻,其中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影响最大的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不仅要合法高效地收集证据,而且要同时能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在审判程序中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出示。

不少基层民警感到对收集证据做到什么程度就能够证明取证的合法性还难以准确把握、甚至有些无所适从,例如如何保证物证、书证的保管形成完整链条?如何把握对证人、被害人询问的方法?如何在不同讯问地点制作录音或者录像?如何做好案件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要解决好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结合侦查取证的实际制定比较详细的合法取证指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课题组(文中简称“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说:“我们研究此指引的目的是希望为公安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指引侦查人员合法取证,并为提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改进侦查取证的方式提供思路。

课题组成员、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规处处长陈敏表示,以往的公安执法对证据的证明力关注更多、对证据合法性关注较少,而新刑事诉讼法对保证证据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课题力求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提供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据介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主要内容包括物证、书证合法取证指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合法取证指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合法取证指引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合法取证指引4部分。本期“关注”详细解读物证、书证的合法取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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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之物证、书证篇——设立统一的物证、书证保管中心

●条件成熟时应建立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公检法任何一家的物证、书证保管部门

●物证、书证的原始物件或复制品、复制件的所有保管环节必须形成完整、封闭、连续的保管链条

●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证据应继续保管至少15年;重大命案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应当永久保管备查

关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篇——询问证人、被害人:规范+保护

●在询问过程中,禁止侦查人员使用诱导性的问题进行提问;为唤醒证人的记忆能力,可以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引导

●在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被害人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可以在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以方便取证,同时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严格保密

关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之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篇——讯问地点具体化 录音录像规范化

●24小时内,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至少有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或生命安全面临现实危险的情况除外

●发现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不立即讯问可能引起犯罪证据损毁或者灭失、同案犯罪嫌疑人警觉逃跑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在发现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进行讯问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求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关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之勘验、检查笔录篇——寻找蛛丝马迹 要高效更要规范

●最先到达的民警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初步安全评估,妥善处理潜在危险→划定保护范围,设立封锁区域→实施紧急救护,保护潜在物证→对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受自然、人为因素破坏→向勘验、检查人员报告现场情况并转交现场控制权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死者家属提出亲自或聘请鉴定辅助人到场参与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见证人有权对勘验、检查过程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真正实现对侦查机关勘验、检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关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之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篇——有序辨认锁定真凶 有序实验证明可能

●在辨认人进行辨认前和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以言语、动作、表情等任何方式进行暗示或者诱导。侦查人员不得给予参加辨认的人员任何暗示或者指示,让参加辨认的人员作出某种特殊的动作干扰辨认人进行辨认

●被辨认人或者陪衬对象对辨认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辨认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辨认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并就辨认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侦查实验是在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基础上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借助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情况,审查、验证有关证据和推断

短评:为执法办案提供细致有效指引

立足于“合法性”而非“技术性”,“指引”从法庭审判看侦查取证,力求能指导侦查人员合法、有效取证,并为公安机关相关执法细则的修改等工作提供参考,从学术角度而言则期望引领侦查执法规范化的方向。

(据2014年7月7中国警察网。作者 张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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