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源、张科科律师:要求检察院对常玮平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庭源,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常玮平辩护人,电话13908378021。

申请人:张科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常玮平辩护人,电话18627193027。

被申请人: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负责人孟麦绪,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常玮平案指定监视居住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事项及理由: 

一、关于对常玮平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此,我们申请人要求检察院进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那么,常玮平在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老家有固定住处。退一步讲,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也要符合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从今年一月份到十月份常玮平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足不出宝鸡,未有新的涉案缘由,如何能有碍侦查。既无指定监视居住的实质要件,也无形式要件。即便如此,指定居所执行是“可以”而非“必须”。 

二、关于常玮平被指定监视居住后法定待遇的监督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那么在常玮平的辩护人通过控告启动监督后,人民检察院须审查如下内容(即上述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要求对被申请人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拒不告诉案件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了解常玮平案件有关情况时,被申请人即办案单位接待人员以涉及国家秘密拒不介绍案件情况。国安案件就是涉密案件吗?常玮平律师是掌握了国家秘密还是泄漏了国家秘密,还是办案单位在秘密办案?

那么,目前在对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形势下,某些司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侵犯人权、滥用监视居住手段,惟领导意志是从、破坏法律实施的执法者,能逃脱这一场政法整肃吗? 

此致

宝鸡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庭源律师  张科科律师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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