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1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示,相信港府亦会参考决定,修订香港的国旗法及国徽法。
修例内容包括增加国旗、国徽的适用场合,包括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驻港澳机构,要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对于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修例后亦将作出进一步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国旗法例明,不得以倒挂、倒插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来升挂及使用国旗,亦不得随意丢弃国旗。修例后,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罪责较轻的,则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谭耀宗表示,国旗法和国徽法本身已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相信特区政府会参考决定,修改本港的现行法律。他又指,修订后的法律并没有设下追溯力,亦未有要求特区政府需要在何时完成修改。他又指,相信是次修改可以令香港的年轻人及中小学生对国旗国徽有更多认识,并了解当中的精神。
转自:R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