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控告人:陈明燕 女 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武安街34号8单元1楼3号。
身份证号:513101197609090066,联系电话17746762250
被控告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住址:雅安市雨城区。
被控告人: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住址:雅安市雨城区。
控告请求:
一、请求督办,追究被控告人滥用职权、严重违法违纪的责任人。
二、责令被控告人遵纪守法,停止以犯罪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责令被控告人赔偿各种危害损失,并对危害行为赔礼道歉。
四、请中国共产党各机关保障举报人的生命、人身安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起,举报人因政府建水电站致房屋毁坏,并导致我奶奶因房垮塌死亡,没有补偿过一分钱。因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我多年长期上访控告,使我遭遇了飞来的横祸。这些无法无天的地方-霸,认为上访控告影响了他们的乌纱,政绩,开始了一系列对合法上访行为惨无人道的报复打压。
举报人于2005年,因雅安市修建水津观电站,在进行爆破时将我家位于草坝镇水津二队的房屋震裂毁坏,镇政府没拨发维修款,后我家房子垮塌。我奶奶在上厕所时房子垮塌摔倒,医疗半月无效后死亡。房屋垮塌造成奶奶的死,我爸妈到乡政府要求赔偿,多次找地方各级领导解决都无结果。
举报人自2012年起,先后向雅安市委、市政府纪委、及四川省政府、公安厅、省信访局、省人大,纪委等多个部门控告,要求调查及责令解决赔偿。多个举报控告,使我遭遇了飞来的横祸。
2013年雅安市4.20,7级大地震灾后重建,我也打了灾后重建的报告,在我家田里修房。我快建好的2层房屋,被雅安市雨城区政府及草坝乡镇镇政府,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直接用挖掘机暴力强拆摧毁,花几十万才修的房屋瞬间就变成废墟,致我家损失惨重。
2012年3月26日,控告人陈明燕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强制送入雅安市看守所非法羁押长达94天。被控告人未告知任何羁押事由、无拘留证、无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家属也未收到任何法定的必需通知家属的拘留通知书及逮捕证手续。
2012年6月28日,陈明燕被释放时取得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才知被羁押事由为“寻衅滋事案”、《释放证明书》上未明确是刑事拘留,还是被“逮捕”。释放的理由为“其它”;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既不是犯罪嫌疑人、又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该释放证明中,释放的决定机关一栏为空白。
2012年6月28日被释放后,又将举报人关进雅安市精神病院“被精神病”被非法羁押长达30天。期间无任何精神病症状,也未服用过任何精神病用药及未精神病鉴定。被控告人未经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任意将正常公民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对法律的极度蔑视和践踏。控告人入狱期间、一双儿女无人看管、作为单亲母亲家庭的年幼子女无人照顾;经营的羽绒服原材料在拘留期间全部发霉变质。
2009年9月9日,控告人陈明燕之女肖陈思雅,被雅安市雨城区公安分局送入看守所无任何手续非法羁押长达13天。未经监护人同意被非法带走,在亲属不停奔走呼告下才释放,女儿回家后哭诉说里面的叔叔说她不听话,打了她。家人发现其晚上做噩梦在睡梦中哭醒。现在心中留下了严重的恐怖阴影,给孩子的一生造成严重影响及伤害。
2015年12月18日,更为恶劣的是,被举报人雨城区公安分局为恶意打压上访控告,在没有任何事实、无任何证据前提下,竟然以诬陷迫害,虚假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以所谓的举报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陈明燕刑事拘留。
据公安机关侦查证据;陈明燕仅在微信上转发过一条起诉前任中央领导人的微信,有三个人见过这条信息。陈明燕的转发,不构成任何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更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国所有法律法规根本不构成刑事责任。而雅安市雨城区公、检、法各办案机构顽固的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底线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陈明燕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雅安市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枉法判决徒刑4年。
举报人认为,任何政府都应该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行政、任何公、检、法院,必须以事实,证据为依据,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任何机关個人都不能滥用职权把法律之外的上访压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非法关押、刑事诬陷犯罪手段,对上访人实施监狱化的管理。举报人被多次以犯罪手段残忍迫害至生不如死。为此,请求中国共产党保障举报人及家人的生命、人身安全。请求督办,追究被控告的责任人、并支持控告请求。
此致
举报控告人:陈明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公民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