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请安排律师会见许志永的函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设置的是“会见许可”程序,并非对侦查机关可以“一律不许可会见”的授权。因此,在许志永已经被羁押近五个月的情况下,相关证据应当已经固定,律师会见显然已经不可能影响侦查的进行。

第二,据了解,与许志永案件可能有关的相关人士已经被取保候审,则表明案件侦查已经相对完成,此时安排律师会见许志永,显然不会影响侦查的进行。

第三,律师会见许志永不存在“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之情形,一则许志永所涉之事,多为其公开言论,不存在所谓“国家秘密”;二则许志永本人应该也不掌握什么“国家秘密”;三则法律设置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则表明法律授权律师获取相关信息,包括最后秘密审判的案件,也必须有律师参与诉讼,因此,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律师会见就“可能泄漏国家秘密”。

第四,本律师会见不可能“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如果发生前述情形,本律师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如何对待反对者,是否保障反对者的基本人权,体现的是当局者的格调。

特此致函,请予安排会见。

许志永的辩护律师:张磊

二0二0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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