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姜建军起诉建三江公安】行政起诉状

原告:姜建军,男, 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家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福祥园5号1-1-1,身份证号码:210204196210115352,邮政编码:116084,手机号:15566850651。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中央大街(黑龙江省富锦市),负责人刘国锋,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的对原告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411.37元(200.69元/天×1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7058.65元,总计人民币20470.02元。

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事件经过

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下属的青龙山农场境内,有不法分子私自设立所谓的法制教育基地(通称“黑监狱”),用来非法关押无辜公民。2014年3月20日,王成律师、张俊杰律师、江天勇、唐吉田四位律师(以下简称四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前往该基地了解详情。被告于次日凌晨将四律师抓捕后,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然后将其送往七星拘留所执行。之后噩耗不断传来:被告对四律师实施了野蛮的酷刑、被告拒绝安排四律师家属委托的律师依法会见、被告在七星拘留所周围非法戒严……上述事件迅速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从事人权事业多年的原告,对此倍感吃惊和愤怒,遂于3月23日与其他律师和公民同赴建三江,入住在丽江酒店。

2014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多名被告工作人员突然闯入原告入住的房间,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出具法律手续、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并对我的行李物品进行搜查、扣押。之后我被胶带封嘴,胶带反绑双手、戴上黑头套、乃至强制带离酒店。次日5时许,被告作出拘留原告15天的处罚决定,至今还扣押原告一部手机。先后参与对原告处罚程序的被告工作人员有藤双枪、吴辛雨、刘长河等。

后来得知与我们遭受同样待遇的还有王胜生律师和李保霖、毛善春等几位公民。上述人员被押至被告的勤得利分局内的一间的候审间。后来,被告以策划非法集会为由,将原告和李保霖、张荣平(张圣雨)、刘兴、李大伟,翟岩民等公民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押往红兴隆拘留所执行,在红兴隆拘留所羁押三天后转到绥宾拘留所执行。

二、被告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没有实施“策划非法集会”的行为。

首先,原告因四律师的遭遇赶赴建三江,旨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批评权,怎么会构成策划非法集会?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野蛮行径,纯属欺压良善、胡作非为。

三、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第一,被告实施的非法传唤、非法检查、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等行为,纯属黑社会滥施暴力,涉嫌刑事犯罪。

2014年3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居住的酒店破门而入,已经涉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之后他们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出示传唤手续,在原告没有任何反抗、逃避、拒绝的行为时,非法使用法定约束性警械。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7条、第8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实施上述非法行为之后,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第二,未向原告交付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97条之规定。该条原文,“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三、其他违法程序待被告答辩、举证后再一一列举。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拘留十五天行政处罚决定,不但没有事实根据,而且程序严重违法。鉴于该案在国内外的重大影响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故应当由你院管辖。请依法判决!

附:公民翟岩民证明材料各一份。

此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姜建军
2014年6月18日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