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特别程序关于1226案致中国政府询问函

联合国独立专家就“12.26” 案向中国政府发函质询 

联署的专家: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参考文献: UA CHN 6/2020 

2020 年 3 月 9 日 

阁下, 依据人权理事会第 34/5、42/22、36/6、34/18 和 41/12 号决议,我们荣幸地以“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委任负责人的身份向您致函。 

在此,我们谨提请贵国政府注意我们收到的指控信息,指控贵国政府对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三位人权捍卫者进行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他们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不同地点分别被逮捕,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迫失踪的形式,被强加于人权捍卫者,我们一直关切这个问题,此前已有 9 次致函贵国政府,即 2019 年 8 月 20 日(CHN 15/2019)、2019 年 7月 19 日(CHN 14/2019)、2018 年 8 月 24 日(OL CHN 15/2018)、2018 年 4 月 6 日(CHN 7/2018)、 2018 年 3 月 6 日(CHN 5/2018)、2018 年 1 月 24 日(CHN 2/2018)、2017 年 3 月 22 日(CHN 3/2017)、2016 年 12 月 28 日(CHN 15/2016)和 2015 年 10 月 29日(CHN 10/2015)。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修正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出规定,要求当局在拘留的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但不要求当局披露被拘留者的确切下落。我们感谢贵国政府对其中一些信函的答复,但很遗憾,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我们有必要继续表达关切,并重申以往的关切。

我们还要提醒贵国政府,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三位先生的案件也受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人道主义授权处理。 

丁家喜先生是一位人权律师,在“新公民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公民运动”是由人权捍卫者和活动人士组成的松散网络,他们聚会讨论社会公正以及法律和政治改革。过去,他曾推动移民子女的权利。2014 年 4 月 18 日,他在和平行使抗议权后,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判处三年半徒刑。目前,他为争取更公正的治理、更大的政府透明度和增进教育体制的平等而进行活动。 

张忠顺先生是一名人权捍卫者,曾是山东烟台大学的教师。他提倡基层实践,进行非暴力维权的培训,并筹集资金,帮助良心犯和其他遇到困难的人权捍卫者。他参与了“同城运动”,该运动是由来自同一城市的活动人士和人权捍卫者组成的松散网络,他们非正式地聚餐,讨论人权和政治。2008 年,张先生在分享了一段涉及 1989 年天安门镇压的视频后,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罪名判处三年徒刑。 

戴振亚先生是一名人权捍卫者,在一家私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也是新公民运动的成员。为在中国争取更大的信息自由,他为政治犯和人权捍卫者发声,帮助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起诉讼和请愿。戴先生过去曾因其推动公民社会进步的工作而多次被捕。 

根据我们收到的信息: 

2019 年 12 月 7 日和 8 日的周末,一些人权捍卫者、活动人士和律师在厦门市聚会,讨论中国公民社会和政治的状况,特别是关于如何为讨论和享有人权创造空间。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三人都参加了聚会。 

丁家喜先生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丁家喜先生在其暂住的朋友住所中被捕。当日 21:00 左右,其朋友的亲戚回家,发现门锁被破坏,大约有 10 名穿着便衣的警察在与丁家喜交谈。随即,朋友的亲戚被捕,被带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派出所。午夜前后,亲戚被放回家,而丁家喜正被带到外面的汽车上。据称,房子里当时被翻得乱七八糟,遗失了许多物品,包括电话和电脑。2019 年 12 月 28 日,这位亲戚再次被传唤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派出所,在那儿,一名警官警告他不要和别人说有关丁家喜被捕的信息,否则其家人就会有“麻烦”。 

2020 年 1 月 7 日,丁家喜的律师到烟台市公安局询问其当事人的案件。警务人员通知他,丁家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允许律师会见。 

2020 年 1 月 9 日,律师正式提出会见丁家喜的请求。第二天他接到电话,几天后又收到书面通知,不允许他会见当事人。律师被告知,由于丁家喜被控“煽动颠覆政府”,所以任何会见都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020 年 1 月 15 日,律师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两份“监督申请”,要求调查警方在处理丁家喜案件中的不当行为。律师还就他被禁止会见丁家喜,向烟台市司法局投诉。律师尚未收到对其请求的答复。 

张忠顺先生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6:00 左右,张忠顺的妻子收到她丈夫的短信,说他会晚回家,因为警方要找他谈话。当他的妻子回家时,10 名烟台市国家安全人员正等在家门口。 据称,这些安全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了张家约六个小时。张妻收到一份文件,列出了所有被没收的物品,其中包括一台计算机、一部电话和一些书籍。关于张忠顺被捕或他面临什么指控,此外没有更多细节。 

据称,2020 年 1 月 2 日,张忠顺的家属接到电话通知,他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怀疑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外,没有提供其他详细信息。根据收到的信息,烟台警方多次改变对张忠顺的指控,来为不断重新搜查他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寻找理由。 

同一天,警察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为理由(《刑法》第 136 条),向张忠顺的妻子出具搜查证,搜查张忠顺的一处出租物业。警察声称找到了有关制造炸弹的印刷说明以及 245 发子弹。警方于 2020 年 1 月 4 日和 13 日对张忠顺拥有的其他财产进行了突击搜查,其中一次以“破坏广播、电视或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为理由,另一次则未列出任何理由。以上搜查都不允许张忠顺的妻子复印或拍照搜查证。 

2020 年 1 月 7 日,张忠顺的律师在烟台市公安局请求会见其当事人,被告知主管官员不在。律师于 2020 年 1 月 8 日返回,但与他会面的国家安全部门的官员告诉他,张忠顺被控“颠覆国家政权”和“恐怖活动”。律师被告知,在允许会见时将通知他。 

2020 年 1 月 15 日,律师从烟台市公安局收到书面通知,称由于危害国家安全而被禁止会见。 

戴振亚先生 

2019 年 12 月 26 日晚上 21:00 左右,戴振亚先生的住宅被切断电源。当他的家人试图弄清发生了什么时,一群便衣警察突然闯进了屋里,用手铐铐住戴先生将其逮捕。在没有出示搜查证或没收物品清单的情况下,警察拿走了他的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话和其他物品。一名警官口头告知戴振亚的妻子,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当晚的晚些时候,戴振亚的妻子去湖里区公安部门询问搜捕目的时,获知戴振亚被拘留在派出所,但警方没有提供更多情况。2020 年 1 月 2 日,厦门警方要戴振亚妻子去派出所。在那里,她被告知,戴振亚因涉嫌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警方没有提供更多细节。她被要求在刚刚告知的内容上签字,但警方拒绝给她文件的复印件。 

2020 年 1 月 15 日,戴振亚的律师前往烟台市公安局,要求会见其当事人。7 名警官将案件情况告知了律师,但表示无权答复律师的会见请求。警官告诉律师,戴振亚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而被拘留,但他们不能告知律师有关犯罪的具体细节或提供法律文件。2020 年 1 月 21 日,律师收到烟台市公安局日期为 1 月 16 日的书面通知,确认戴振亚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禁止任何律师或家属会见他,理由是他们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 

据称,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三位先生被烟台市公安局拘留。根据收到的信息,这是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特别工作组领导的年终跨省行动的一部分。作为该行动的一部分,聚会时在场的大约 12 人被传讯,其中 5 人被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拘留,在我们撰写本文时,包括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在内的 4 人仍在羁押中。这些人权捍卫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日期至今没有披露。 

这三名人权捍卫者都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们的家属和律师仅仅通过烟台公安局的书面通知获悉有关指控,并被禁止会见三人,理由是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会“危害国家安全”。在逮捕后超过一周,丁家喜和张忠顺的家属收到了这一通知。戴振亚的家属在逮捕时被口头告知,但几个星期都未收到书面确认。这三名人权捍卫者一直被禁止与家属联系,如果被判刑,他们可能面临至少五年的刑期。 

尽管我们不预先判断这些指控的准确性,但我们对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三位先生被任意逮捕和强迫失踪,以及对他们家庭被突击搜查深感关切。对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参加集会的其他人权捍卫者受到骚扰,我们也感到关切。以这些人权捍卫者为打击目标,是对他们行使基本自由权利,特别是和平集会和言论自由权利的直接报复行径,我们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在此,我们要申明《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和第 20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思想、言论自由 

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利,以及《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也称为《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特别是其中第 1、2、9和 12 条。 

我们还特别关切的是,逮捕和强迫失踪这三名人权捍卫者,似乎构成了压制中国异议人士的更广泛行动的一部分。自 2015 年夏季的“709 镇压”以来,对律师和人权捍卫者一直在进行系统性的镇压。特别程序已在先前的许多发函中向贵国政府传达了对打压律师的关切,这些发函是 2015 年 7 月 15 日(CHN 6/2015)、2016 年 9 月 14 日(CHN 7/2016)、2016年 10 月 26 日(CHN 9/2016)、2016 年 12 月 2 日(CHN 13/2016)、2017 年 3 月 22 日(CHN 3/2017)、2018 年 1 月 24 日(CHN 2/2018)、2018 年 3 月 6 日(CHN 5/2018)和2018 年 4 月 6 日(CHN 7/2018)。虽然我们感谢贵国政府对其中一些函件的答复,但我们仍然深切忧虑的是,这种对人权捍卫者和律师的持续传讯、逮捕和强迫失踪,反映出对合法捍卫人权和寻求正义人士的一种恐吓模式。 

我们还希望表达的深切忧虑是,2019 年底的镇压反映出近年来逮捕和判刑人权捍卫者的一种年末模式。在先前的发函(CHN 3 2018)、(CHN 3/2017)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WGAD)2018/62 号意见中,也表达了这一点。由于这些镇压行动是在 12 月下旬进行的,此时国际社会的关注可能会减弱,我们深感忧虑的是,此时进行这些镇压是为了规避国际社会对涉嫌侵犯人权行为的审查。 

我们关切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做法,没有司法监督,没有正式指控,其状况相当于禁闭(incommunicado)拘留或单独监禁,这侵犯了每个人均不得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权利,也侵犯了他们立即向法庭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由于无法会见律师或家属,这些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面临更大的风险遭到残忍和不人道对待,包括酷刑。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用来压制异议人士并阻止人权捍卫者开展合法活动,我们要表达深切的忧虑。 《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明示了被拘留者的权利,他们应依照国家法律被关押在官方认可的拘留地点,他们有权在被拘留后立即被安排会见司法当局,以质询其拘留的合法性。 该宣言还规定,拘留当局有义务向被拘留者家属、律师或其他有合法理由关心其情况的人,提供有关拘留人员及其拘留地点的准确信息(第 10 条)。

 《宣言》还规定了在每个拘留场所,有义务保存被拘留人员的最新正式登记册(第 12 条),并规定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威胁、战争状态、内部政治不稳定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况,作为造成被强迫失踪的理由(第 7 条)。 

中国政府曾经在多个场合,包括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表示支持国际社会消除和防止强迫失踪的努力。 工作组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将个人长期单独监禁以进行审查而不披露其下落,这构成了秘密拘留,是强迫失踪的一种形式(A/HRC/36/39 第 71 段和A/HRC/19/58/rev.1 第 36-37 页)。 

我们还关切的是,丁家喜的律师指控拘留丁先生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但他未收到答复。 

尤其是,参照贵国政府在 2018 年 11 月 23 日对 CHN15/2018 函件的答复,贵国政府在答复中说明,对个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如何进行调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合法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认为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违法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或上诉。”

在此,我们提醒贵国政府注意《人权维护者宣言》第 9 条第 2款。 我们关切的是,当局逮捕人权律师和搜查其财产时,在法律依据方面缺乏透明度。我们尤其关切的是,据称对张忠顺先生的财产进行的多次突击搜查,依据的是不同的指控,有一次则根本没有指控。我们还对延迟将逮捕原因告知这些人权捍卫者的律师表示关切。在此,我们提醒贵国政府注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第 2 款,该条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我们关切的是,贵国政府一再使用国家安全法来针对人权捍卫者以及所有表达了与政府不同意见的人。 我们特别关切的是,这可能对中国公民社会产生“寒蝉效应”,阻碍了人权的基本行使,并剥夺了人权立法对个人的保护。 我们还对“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的使用表示关切,在这个罪名下可判处五至十年的徒刑。 尽管我们注意到有保障正当程序的法律规定,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安全犯罪,规定了明确的豁免和限制,(可以不受正当程序的约束),例如在逮捕的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在 48 小时内会见律师。 

在此,我们谨提醒贵国政府参照“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第五次定期审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CHN/CO/5),特别是其中的第 13(d)段,建议中国“废除《刑事诉讼法》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严重‘贿赂’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允许对律师和通知亲属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 第 14 段还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废除《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定,该规定允许将嫌疑人事实上单独隔离关押在指定地点,进行监视居住。在废除该规定之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检察院迅速审查所有由公安人员作出的有关监视居住的决定,并让面临潜在起诉的被拘留者,尽快得到起诉和审判,而对那些不准备起诉或审判的人,则应立即释放。如果拘留是有理由的,则应向被拘留者进行正式说明,并将其关押在官方认可的拘留场所。对虐待被拘留者负有责任的官员,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建议似乎还没有被中国政府考虑,我们在此要重申这些建议。

此外,我们重申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法律适用的严重关切,这项指控在 2019 年被广泛应用于人权捍卫者。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将“煽动颠覆”罪描述为一个“含糊不清的罪行”,并呼吁“中国政府废除《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第 15/2019 号意见,第 33 段)。 

上面提到的人权文书和标准的全文,可在 www.ohchr.org 网站上获得,也可以请求提供。 

鉴于事件的紧迫性,我们希望贵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在保护上述人员的权利而采取的初步措施上作出回应。 

由于我们有责任根据人权理事会授权我们的任务,设法澄清提交我们关注的所有案件,因此我们期待贵国政府对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1. 请对上述指控提供任何其他信息,以及你们可能有的任何评论。 

2. 请提供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三位先生被拘留场所的详细信息。 

3. 请提供详细信息,说明逮捕和拘留人权律师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的法律依据。 

请解释这些行动与《世界人权宣言》第 9 条所规定的有关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国际标准,以及《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规定的保护律师的独立性,如何保持一致。 

4. 请提供信息,说明“国家安全”罪行规定的范围,特别是《刑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第 105 条)的定义,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第 39 条)和通知家属(第 85 条)等权利的有关规定,并解释这些规定如何遵照国际人权法律。 

5. 丁家喜的律师投诉警务人员的不当行为,请提供关于其调查状况的信息。如果尚未展开调查,请解释这与《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之第 7 条,如何保持一致。 

6.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丁家喜、张忠顺和戴振亚在拘留期间的身心健康。 

7. 请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律师的独立性,特别是那些从事或参与了涉及人权或其他敏感问题案件的律师的独立性,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安全和赋能(enabling)的环境中履行其专业职责。 

在等待答复期间,我们敦促贵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临时措施,以制止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并且在调查结果支持或表明上述指控属实的情况下,确保对涉嫌侵权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我们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公开表达我们的关切,因为我们认为,发布新闻稿所依据的信息足够可靠,足以表明这是需要立即关注的事态。我们还认为,应该提醒更大范围的公众警惕上述指控的潜在影响。 新闻稿将表明,我们一直在与贵国政府接触以澄清有关问题。 

最后,我们谨通知贵国政府,“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向贵国政府发送“紧急呼吁函”后,可以通过其常规程序传递该案,以就剥夺自由是否属于任意的问题提出意见。这个紧急呼吁函不会预判工作组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我们要求贵国政府对紧急呼吁程序和常规程序分别作出回应。 

本函和贵国政府的任何答复,将在 60 天内通过函件通告网站公布,随后还将显示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的例行报告中。 

请接受最高的诚意。 

迈克尔·福斯特先生(Michel Forst) 

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雷·图米先生(Leigh Toomey)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副主席 

卢西亚诺·阿藏先生(Luciano Hazan)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大卫·凯伊先生(David Kaye) 

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克莱芒·尼亚雷索西·武莱先生(Clement Nyaletsossi Voule)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此文由志愿者翻译,非联合国官方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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