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之不尽的“梁国雄案”,长毛司法抗争的理想与务实

梁国雄,人称长毛,是不少老一辈港人眼中的“搞事分子”。尤其是他有关游行示威的案底累累,似乎为此一说法更添说服力。

但梁与法庭交手,远不只在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过去二十多年他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不下十数宗,由去年挑战《禁蒙面法》合宪性,到早于 2004 年覆核立法会秘书处拒绝为他监誓;重大争议如 18 年立法会通过《一地两检条例》,到小议题如男囚犯被迫剪发。

多年来,刑事抗辩为盾,司法覆核为剑,除了律师以外,梁国雄打过的官司比不少市民都要多,法律系学生上课听到“梁国雄案”,总要思忖一轮 —— 教授说的是哪一宗“梁国雄案”?

早几年他六十岁生日,朋友为他编写了《我反抗故我在 —— 梁国雄司法抗争二十年》(下称《我反抗故我在》)一书,邀得著名律师如戴启思、潘熙、李柱铭、吴霭仪等撰文,谈众多“梁国雄案”如何厘清法律上灰色地带,纠正不合宪条文。其中吴霭仪形容,梁国雄多年来不计荣辱、兴讼屡败屡试,“对法治的信心的始终不渝。”

不过吴霭仪的说法也未必完全准确,别忘了梁国雄早在二十年前已在示威中焚烧《基本法》。至二十年后的今天,伴随社会运动的滥捕滥告、备受争议的法庭裁决,不少市民大声疾呼“法治已死”,梁国雄接受《立场》专访时,耸耸背,一副“早估到有这一日”的模样。

“如果有人话,司法可以解决问题,其实最正确答案系 —— 唔好傻啦,(套制度)由 day one 已经唔得啦。”

梁国雄在访问中,时而强调香港没有宪政民主,法治不只是“死”,更是一早“胎死腹中”;时而质疑大家宣布法治“已死”,咁点先?“系咪全部唔请律师、自己自辩?”

对理想中的法治有所追求,同时在现实中的环境作考虑平衡,两者之间拉扯,亦与其二十年来坚持司法抗争的原因一脉相承。

“做到咪做啰,等于示威、或者做其他嘢一样咋嘛,不过司法就 build in 咗喺制度里面,我哋可以用。法院个裁决都未必系帮到手㗎,就算有裁决,如果佢(政府)唔立法,你都吹佢唔涨。”

“如果个政府仲会守下规矩,(司法抗争)个作用咪大啲啰。政府唔肯守规矩,咁你都无符。”

当权者用尽方法扩大权力已成不争事实,无权者表达异见的空间日渐缩窄。在梁国雄眼中,司法抗争,还有没有路?如何走下去?

理想:无从谈起的法治

踏进社民连总部,墙上当眼处的白板,写满梁国雄和党友牵涉的大大小小案件,有刑事、有民事,有些正等候排期审理,有些正在等候上诉。

记者说明来意,希望探讨现时人人疾呼法治已死,司法抗争何去何从。梁国雄却坚持先由何谓“法治”谈起:由卢梭《民约论》、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英政府撤离前放港人一个“民主假期”,到港府运用殖民地恶法实施高压管治。他不时引经据典,满口文史哲,描绘着理想中的法治为何物,香港状况又如何沾不上边。

近年示威相关的法庭案件,网上评论常见有人道“法治已死”,惟在不少人语境中,他们觉得香港曾经有过“法治”,只是近年北京对港干预越发频密,港府日趋威权,“法治”在某个不知名的时间点宣告死亡。

但梁认为,必须由“法治”定义谈起,因我们连香港“几时有过法治”的起点都欠缺。“我哋成日讲法治,但究竟『法治』系咩呢?我哋都无讨论过。法治本身只不过系响个宪政民主里面嘅其中一环,法治、民主、自由、人权,所有概念,都系一个互相补足,而不停扩充的体系,你由边一点讲起?”

常言《基本法》是小宪法,但其草拟过程中港人参与却极为有限,《基本法》第 74 条赋予立法会议员的立法权,亦只限提出不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草案。《基本法》第 158 条订定人大常委拥有《基本法》解释权,香港司法独立和法治是否得以维持,几乎完全依赖中央自我克制的意志。

梁国雄认为,香港“法治”在欠缺制宪权、立法权情况下,从一开始已经残缺。更甚的是,当权者开始充分利用制度以达致目的。“依家系残缺之中再残缺。”

梁国雄多年来当司法覆核申请人当得多,但 2017 年最轰动的其中一宗司法覆核案,申请人是行政长官及律政司司长,答辩方是立法会秘书,梁国雄和其他三名立法会议员属案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arty)”。在人大常委释法下,法院最终裁定四人宣誓无效,失去议员资格。

在法律上,败诉的是立法会秘书,但实际上被褫夺权利、付出代价的是无权者。

“司法覆核本身个意思系去制衡个强者,(以前)大部分司法覆核都系我哋去诉政府,但依家玩到政府诉立法会,用公权力去欺凌弱者。”

梁国雄主张,所谓“法治”只是宪政民主的其中一环,其余如立宪权、制衡政府权力、民主选举、舆论权如游行示威权、新闻自由等,通通缺一不可。法庭本只是个测试台,司法不公只是表现,核心问题始终是暴政。而就算司法表面上依然公正,人民仍须反抗。

“等于一个人,有条血管唔通,迟早出事㗎,系咪?你无民主点会维持到法治呢?使咩讲咁多嘢啫!”

四名被高院判决撤销议员资格的议员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交还立法会办公室的限期今午届满,今午在立法会外举行记者会。

由 18 年前“大声公袭警”案说起

法治的核心命题原是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制度只向某一方倾斜,梁国雄认为既是趋势,但也非近年才出现的问题。这也不只在法庭里展现。只是在暴政统治下,人民与统治阶级的权力不平等,于制度的每一处均更加赤裸,更加无孔不入。

2002 年,社工梁俊威被控在示威中用大声公在警员耳边叫口号,被裁定袭警罪成陷狱。当年梁国雄以“四五行动”成员身分,和学联成员冯家强及卢伟明等人由遮打花园游行至警察总部抗议,律政司其后首次动用《公安条例》中“举行未经批准集会”罪行控告三人。

案件最初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审理,梁国雄选择自辩,挑战“不反对通知书”机制违宪。根据当年报道,梁国雄自辩时指,《公安条例》赋予警务处处长的权力太广泛,游行者须表明游行路线、人数及目的,表面上只是“通知”警方,实质上属“申请”制度,压制《基本法》保障的机会自由。

他当时又引用莎翁名著《威尼斯商人》的故事,说明通知制度一定会影响市民的集会自由:“好像莎士比亚的故事一样,我肯割一磅肉畀你,但你要保证我唔流血,根本无可能。”【注1】

案件最终在 2005 年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官以 4:1 大比数裁定政府胜诉(终审庭法官只有包致金持反对意见),警务处长仍有权在“不反对通知书”机制下对游行集会加以限制,维持梁国雄有罪判决。但法庭同时裁定,《公安条例》中赋予警方以“公共秩序 [ public order(ordre public)] ”的理由反对游行是过于含糊,违反《基本法》保障的集会自由,条文中“公共秩序”定义须收窄。

十几年后重提,时代仿佛已为案件添上更深刻意义,“有条法例话你一定要通知警方,等警方批准,但佢(法庭)解决唔到就系警方滥权嘅问题。”

“除非你有个制度系话,警方拒绝(批准游行)要付出好大代价… 但依家警方要付出咩代价?唔使㗎,你(市民)付出代价咋嘛。”

民阵去年 10 月 1 日举办“没有国庆,只有国殇”游行,大量市民不理会警方反对继续上街,最终演变成多区冲突。警方今年 4 月拘捕梁国雄、李柱铭、李卓人等民主派人士,其中梁国雄被控于 10.1 当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

黄金与牛屎

虽然终审法院当年未有推翻不反对通知书机制,但判决订明警方对市民示威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合理目的,而且限制范围和方法亦只能限于达致目的所必须的手段,即一般理解的“合理性(rationality)”和“相称性(proportionality)”原则,这项裁决亦对法院日后处理人权相关案件起重要作用。

“合理性”及“相称性”测试,旨在于保障市民权利以及其他因素,例如公共秩序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政府对人权的限制不得超越最低限度。

不过在梁国雄眼中,法庭常说要要考虑相称性,但这建基于一个前提:在不同的议题上,我们的法庭到底着重什么比较多 —— 是人权?公共秩序?还是维护公权力?是私有产权?个人自由?还是平等、公义?

同属社民连成员的周诺恒在书中撰文,也有同样的观察:

法庭的操作及判决,亦显示出其保障“私产”甚于被告人、以至公民基本权利的倾向。生活化的例子是,分身家争产的民事案件,前后可能花上以年计的时间处理,文件居然要用两架车送去法庭;至于影响被告一生的刑事案件,则儿戏得多…留案底、监禁,快过食生菜。就算被告懂得在第一堂聆讯不认罪,整个审讯也往往只历时三数天,文件一个大文件夹就装完。

梁比喻,这问题归咎是:我们到底是用黄金来秤牛屎,还是用牛屎来秤黄金?

“你唔会揾 8 两金,去秤半斤牛屎,因为黄金好重要;你会揾 8 两牛屎,去秤半斤金,秤完攞返啲金走。依个系 quantity (质)同 quality (量)嘅问题。”

“法庭成日讲相称性,但个砝码有问题 —— 人权先系最重要㗎嘛。”

宪法往往就是一个社会所珍视价值的载体,但在香港政制下,宪法条文可随时由中央机关任意诠释,本地民选议员却几乎无力修改。“即系你去调节咩系屎、咩系黄金,就要改宪法… 但我哋选嘅议员系代表唔到香港人。”

“人哋永远规定咗用黄金去秤牛屎,咁你都无办法啊。”

务实:流氓大状

香港法制由设计到操作、历史到现状的缺陷,曾接受本专题访问的人此前已盘点不少。梁国雄既意识到法治“由 day one 开始已经唔得”,却多年来以司法为一条重要战线,他坚信两者并不矛盾,甚至是必然的事情。

第一,政府始终掌握兴讼权力,法庭作为国家机器一部分,当整套社会制度不公时,司法自然不公,面对起诉,人民要不抵抗,要不灭亡。第二,他在《我反抗故我在》书中说过,自己将问题诉诸法庭,并不是因为相信司法公正,而是既然《基本法》赋予司法覆核权利,不用白不用,而法庭能否带来有限度的公义,必须透过实践才知道。

梁国雄没有接受过正式法律训练,早前却常在法庭自行陈词和抗辩,连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亦曾赞赏其发言“甚有分寸”,与大众平时所见长毛冲击立法会主席台的形象大相径庭。曾多次协助他打官司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就在书中形容他:

有很多人会觉得他平时为人粗鲁,看似口不择言,其实他在庭上却是另一副面孔 —— 从不会令我为难,亦不会给我添麻烦,也不会浪费法庭的时间。… 他的补充不仅说得头头是道,有时他更知道有些论点是不应该说出来的,他便会点到即止…

不过不难想像,就算是在法庭,长毛也非省油的灯。资深大律师潘熙在书中提过一件趣事:

长毛没有聘请律师,结案时教训裁判官:“我话俾你听,点解今时今日你可以喺度做法官。”从前只有贵族才能当法官审案,全因为后来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运动,几经抗争才改规则…… 裁判官托着头一直说“Yes yes yes. Mr Leung, yes yes.”

法律系统本身拥有自己一套语言,不论是艰涩的用词、累累案例和法律测试,以至潜藏逻辑如重视私有产权,均令其沦为精英的游戏。梁国雄作为基进派、民主社会主义者,积极参与司法游戏,难免要套用其语言及逻辑,不会陷入窘境吗?

梁国雄直认,当然会,“但其实都系尽力做咋嘛,所谓,咪有几多做几多啰。”

梁国雄及民主派入禀司法覆核《禁蒙面法》违宪。

梁国雄过去多年来的司法覆核案,撇除仍待终审法院审理的《禁蒙面法》及男囚犯剪发案,成绩暂时 3 胜 7 负,虽然较其他人提出司法覆核约两成胜算稍高【注2】,仍是输的多、赢的少。他过往被控的刑事案件,也是定罪多,脱罪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都是个未至的乌托邦。

“个游戏好贵,如果你犯法去彰显公义,你付出嘅就系自由;如果你去诉政府,付出嘅就系钱,对于穷人嚟讲,两样嘢都好宝贵 … 但系佢(政府)无成本㗎㖞。政府个公权力、同埋拥有的资源太多,就算你系喺法庭的擂台上,普通人都系好蚀底。”

梁国雄也是“普通人”。早前,梁国雄连同李柱铭、吴霭仪等 15 人,被警方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被捕。面对日渐保守的法庭,即使“身经百战”如长毛,亦不讳言自己的不安。

“你未经批准集会,都可以判 5 年,港澳办声明都剑指我哋,话我哋借和平集会为名,其实系同激进暴力示威有关,咁即系(叫法庭)入咗罪要判重啰。佢(律政司)又不停咁告人,咁点搞啫? ”

口水没有意义,反制才有意义

上篇刊出黄之锋访问,他直言“法治已死”这句话不是消极,反而旨在打破体制仍然有效的幻想,为体制外的抗争助燃。不过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则认为,如果全盘否认制度,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捍卫它?就如吴霭仪大律师所言,不要说“死”,要 stand and fight。

外界也视梁国雄为泛民一员,记者问他对黄之锋说法有何回应。他最初表示,不太明白何谓用宣布“已死”来为抗争“助燃”。

“我唔系好明 …… 无嘢㗎,如果司法界做得唔啱,你唔好理佢系咪『死』,佢(法治)就算『生勾勾』,你都要话佢唔得㗎啦。”

他追问了记者几遍,希望了解黄的想法。“我都话『法治已死』啦,因为你要五权(互相制衡)吖嘛。咁系咪修补其中一个(就解决问题)呢,我睇唔到 —— 你点去改变警察滥捕呢?”

记者再解释,黄的说法,多少有“民主派瞓醒未呀”的意味,梁国雄似乎是明白了。但他认为,论述是其次,更重要是如何实践。

“即系你全面咁去宣布『法治已死』,你都要有相应的反制 —— 暴露佢(问题),或者提供一个辩护策略。你任何一样嘢都要变做群众运动的基础,先至有意义,否则个 comment 本身无乜意义。”

梁国雄举例,历史上的反抗者面对审判时,都曾用上不同策略。例如印度圣雄甘地 1922 年在印度可马达巴法庭,他向法官陈词,如果法官认为自己执行的法律对人民有益,就判处他最严厉的刑罚,要不法官就应辞职;中国共产党第一任总书记陈独秀,1933 年遭国民党政权诉以危害民国罪,他在庭上痛陈一党专制误国,但只承认反对政府,不承认危害民国;古巴革命领袖卡斯特罗 1953 年起义失败,他在庭内怒斥亲美政府残民自肥,最后概然:“判处我吧,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还有爱尔兰共和军(IRA)成员,不承认法庭审讯他们的合法性,不作任何答辩。“但讲明呀, IRA 系军事组织嚟,我哋啲手足距离军事组织仲差好远。”

“我觉得,其实真系要大家一齐琢磨吓(答辩策略),依个亦唔系净系司法问题,都系一个政治问题 —— 我哋点样去保护返自己嘅参与者。”

7 月 31 日,44 人因涉上环冲突被控暴动罪,于东区法院提堂。近千市民在法院外冒风雨声援。

香港抗争阵营目前也有如被捕支援法律团队、受伤、被捕人士支援基金、透过通信软件组织的法庭旁听、声援者、以及统筹寄信给在囚者等不同网络。梁国雄相信,如何确保被捕者获得支援,将会是未来群众运动重要的一环。

“8000 几个兄弟,点样俾到足够支援佢,令到啲人知道去边度听审,或者识法律嘅人去听审、做记录,依个工作系好重要嘅,你只有咁样,先可以揾到案件的沙沙石石出嚟。依个系一个好庞大的群众运动,一个保护政治犯的运动。需要好大量人力。”

“依啲咪唔系口水啰。”

虽说一般市民均有权就政府行为提请司法覆核,但申请过程必须通过重重关卡。根据法援署数字,署方过去 5 年(2015-2019)一共接获 4327 宗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请,304 宗获批,成功率不足一成。而根据 HYPERLINK “https://www.doj.gov.hk/pdf/2019/JOYS_3rd_tc.pdf” \t “_blank” 律政司最新年报,撇除 2017 年共有 1006 总免遣返保护声请,2013 年至 2017 年年间司法覆核许可申请总数为 977 宗,平均每年约一百多至二百宗,其中只有 231 宗获批许可,获批进行覆核申请许可约为两成多。每年胜诉的案件数字,更远远低于此数。

“其实我成日都讲,我哋个社会揾咁多钱,有咁多资源,有无拨返一部分做制衡(政府)呢? —— 香港有无人权委员会呢?无㖞。我哋话要监察《政治权利及公民权利公约》执行,都要有机制先得。香港嘅法律改革委员会,又做紧咩呢?佢好重要㗎㖞。”

“譬如我哋用咗 5 蚊去做执法、司法,人权委员会用唔用到 2 蚊呢?如果个社会真系要民享、民治、民有,我哋有无摆多啲资源俾普通人去行驶佢哋的权利、去监察政府、或者去制衡有钱人呢?其实全世界都系越来越少,香港就更加少。…… 如果扩大公民社会权能,司法界咪会受到更大监察啰 —— 要做就系做依样。”

*              *              *

在时代路口回首

终审法院在 2005 年裁定警方有权根据《公安条例》对游行集会施加限制,但梁国雄多年来仍身体力行抗命,正如其招牌口号“我有权示威,无需警方批准”,可谓香港其中最早提倡公民抗命的一群。

2013 年提出“占领中环”运动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去年在法庭上结案陈词,再次阐述公民抗命理念,在于为了指出法律的不公义,作出合乎比例的抗命,且接受法律的惩处,唤起社会的良知。

但自去年反送中运动爆发,被捕人数至今逾 8000,1300 多人被起诉,其中逾 500 人被控暴动,他们要面对的刑期动辄 4 年起跳。抗命代价日益高昂,有人转向议会或经济抗争,有人不再信任制度能带来正义,将希望寄托外国制裁、或者选择流亡…..

如斯打压力度,公民抗命、司法抗争,还剩多少空间?

“唔知啊,唔知,真系。我…… 唔知道,”访问中一直雄辩滔滔,长毛迟疑了一下,“尽力。”

“时代变咗啦,我过去做嘅嘢,无咩值得太多讨论,人要向前行。”他笑,“(历史)细水长流,我哋只系其中一滴水,流咗去边度,都唔系太重要,最重要系咪有活水流紧。”

“其他人都已经用咗行动去话俾政府听,你个统治系不义嘅,大家喺法庭讲又得,喺街头讲又得,写文章讲又得。法庭只不过系其中一个场合。”

从前梁国雄是政治犯的“代表人物”,如今人人犯法,即将身陷囹圄的年轻人不计其数。梁自嘲,好彩《我反抗故我在》本书 4 年前出版了,放在今天,恐怕没有一间出版社肯印刷。

“当越来越多人被逼犯法嘅时候,司法 —— 唔系不公正,而系无用。”

“你哋(当权者)咁搞,始终有一日,啲人全部唔惊坐监,坐到满街满行嘅时候,你就大镬啦,人民就会 override 你。”

梁国雄

【注1】《明报》2002-10-19 报道,(长毛借莎翁罗斯福指公安条例违宪)

【注2】包括 2017 年撤销梁国雄、姚松炎、罗冠聪及刘小丽议员资格覆核案(律律政司诉立法会秘书及梁国雄)。司法覆核案一般胜诉机率参考人权律师庄耀洸说法。

文/梁凯澄 摄/Oiyan Chan

转自: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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