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1 吕良彪律师
律師,不僅僅關乎正義
——法治時代律師的價值
律師職業的高貴,在於其兼具政治使命、法律技能、文化品味與商業運作於一身。
律師當有勇士的膽識、謀士的韜略、紳士的優雅、隱士的淡定
律師的政治價值在於平衡公權與私權的博弈;律師的法律價值在於提供合格的“法律產品”;律師的文化價值在於作為公共知識份子與專業知識分子的擔當;律師的經濟價值在於降低社會運行成本並提升社會整體價值。
法治社會的律師,是公民權利的忠實代表,是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忠實代表,是以私權利制約公權力的忠實代表。律師天然地與社會最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緊密相聯,與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緊密相聯,與人民群眾的利益緊密相聯。
引言:律師,與正義有關
律師職業的高貴,在於其兼具政治使命、法律技能、文化品味與商業運作於一身。而社會職業分工視野下的律師,作為各種相互對立、衝突利益的代言人,似乎既代表正義又代表非正義,從職業的工具價值屬性上具有某種天然的“品格分裂症”。“與邪惡為伍、為異端辯護”使律師這個職業容易為權力者所鄙視,為社會公眾所詬病。然而正是賦予所謂邪惡與異端以作為一個人應有的權利,才可能彰顯每一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每一個個體權利、具體權利的維護,每一起具體案件的博弈,其實都是糾紛得以解決、權利得以實現、權力受到制約的過程,某種意義上也正是正義得以實現的過程。因此,律師即使在個案中成為“邪惡”的辯護人,其整體價值亦與正義有關。
一、律師的主體價值
(一)律師的政治價值在於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博弈
律師制度自產生以來,便被賦予強烈的政治意味,負有某種政治使命。這也是律師區別于會計師、醫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根本所在。作為民主土壤所催生的“異類”群體之一,律師在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這一人類社會的基本“博弈”中,始終是公民權利的忠實代表、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忠實代表和以私權利制約公權力的忠實代表。基於程式正義的理念和訴訟制度,律師的存在使“草民”得以向長久以來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權力說“不”。(其典型者如行政訴訟)
在此基礎上,在公權力(政府)與私權利(百姓)發生衝突時,律師就成為一種自然的橋樑(律師成為權力的掮客即源于此種特殊職業價值),具有一種特殊的、天然的“減壓閥”的功效與價值。(其典型者如奧運期間律師對社會矛盾的化解,拆遷工作中律師對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溝通與說服工作,等等)
律師的政治價值還在於促進權力的依法運行和社會機制的自我完善。律師作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政議政,或是作為法律顧問參與社會公共決策,或是通過各種媒體發出自己作為自由知識份子的聲音,提出與“政府”不一樣的意見,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民主理應傾聽不同的聲音,既要少數服從多數,也要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作為公民權利和社會理性不同聲音的代言人,律師的神聖職責之一,便是制衡權力、制約政府等掌控公權力機關的行為,維護普通民眾的自由和權利。
法治社會中律師的社會責任還包括宣導憲政文化,挑戰現行立法和社會制度中的違憲性:從收容審查制度廢除過程中的“三博士上書”、四律師提請全國人大對《河南省種子條例》的違法性進行審查到律師對黑龍江省恢復強制婚檢制度的合法性提請全國人大審查等,我們深切感受到中國律師對於催化具備自我修復、自我完善機能的和諧制度與文化建設的獨特價值與有益嘗試。律師在化解社會矛盾中起著“安全閥”與“減壓器”的獨特價值,也是律師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職責與貢獻所在。律師備受指責的所謂“專為壞人說好話”、“與政府站在對立面”、“得人錢財與人消災”恰恰集中而生動地體現了律師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獨特價值與使命:維護人權、建設法治;制約權力、維護穩定;服務發展,弘揚誠信;宣導公平,實現正義。這不僅是律師的職業職能,也應當是律師的主體價值追求。
人類法治的實踐告訴我們:“複雜的社會政治問題,最終都可轉化為法律問題,並隨時間與程式的推移逐漸降溫”(托克維爾語)。律師既代表私權利制約公共權力,又成為權力與權利溝通最重要的紐帶之一,成為平衡社會綜合矛盾最有效的調節器。
(二)律師的法律價值在於為社會提供高度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律產品
無論律師介入政治、經濟或是文化領域,都應當而且只應當以法律的方式為之。律師可以立法建議或成為立法專家組成員的形式介入立法,可以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方式解決糾紛乃至介入公共性事件,可以法律服務的方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產品”,可以法律專業的身份與能力解讀公共事件或傳道、授業、解惑。總之,律師的法律價值與屬性,是律師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律師社會影響力的最基礎方式。當律師以文學的方式創作暢銷書,當律師以近乎“芙蓉姐姐”的非理性方式而非法律理性的方式介入社會公共事務,當律師儼然以某些群體的利益代言人自居時,這些所謂“律師”也就失去了律師的屬性和價值。
律師的法律價值首先體現在訴訟當中:訴訟的本質正在於“由國家權力而非衝突主體來解決社會衝突”(顧培東語)。在任何一種訴訟當中,律師成為當事人兩造的代理人(中國等國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使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在一種理性的程式下以公力的、和平的方式得以解決。從而使正義得以實現,並且以一種看得見的形式得以實現。
刑事訴訟中律師的辯護不僅保障著當事人乃至每一個人的權利,而且制約著公共司法權力的依法運行。民事訴訟中平等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律師的代理,與法庭一起為社會提供合格的“司法產品”。而行政訴訟正是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不可避免的衝突採取一種和平、具有嚴格程式要求的解決方式。否則,社會矛盾的累積必然引發激烈的社會衝突,使社會的和諧最終成為“鏡花水月”。
律師的法律價值還體現於非訴訟法律服務之中: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已成為共識,有人甚至將其稱為“律師主導型”經濟—-雖有些誇張,但有著相當的合理性。無論政府以“看得見的手”對經濟進行調控和管理,還是市場主體間的經濟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律師專業的法律服務日益受到重視。而市場主體間日益豐富的經濟活動,無論是上市融資、公司治理還是企業間的經濟活動,律師所起著的、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越來越體現出律師的法律與經濟價值。
(三)律師的文化價值在於作為社會的公共知識份子及專業知識分子的擔當
律師天生就應該是這個社會的公共知識份子,宣導一種法治文明:“與人文知識份子相比,律師更少情緒化更多理性判斷;律師具有強烈的規則意識,他可能會鑽法律漏洞,但前提是承認、尊重法律(最可怕的是連漏洞也不鑽,直接視法律如廢紙)。而與法學家相比,律師又更具有行動能力。”(林曉東先生語)思之先生主張律師“要議政,而非參政”。對此我並不完全贊同。參政並非限於國家機關相當級別的工作人員,無論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是參與國家立法,只要以專業的力量介入社會規則的制定與變革,促進社會公共事件的解決,都是“參政”而非僅僅“議政”。這種“參政”或“議政”,既是律師以政治方式影響社會,也是律師作為社會公共知識份子的天職。
區別于作為公共知識份子的律師宣導法治文明的政治職能,律師作為專業知識分子的價值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是作為某一領域的專業人士甚至學術權威,為社會提供解決此類問題的公共產品;二是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社會深刻變革之際,為人們提供專業的法律乃至法治視角中的解讀。
從“鄧玉嬌案”、“許霆案”,到“甕安”、“石首事件”;從“彭水詩案”、“王帥案”,到“縣委書記派公安進京抓記者”事件與“人肉搜索”… …社會公共事件,需要律師作為公共知識份子專業的聲音、理性的解讀。
從刑事辯護,到民商事代理;從企業投資並購,到破產重整;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到VIP(VC、IPO、PE)業務……都離不開律師作為專業知識分子的調查研究與業務實踐。這也是律師作為專業知識分子的天職。
律師個體要努力成為有修養、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律師群體要形成富於自身特色的職業文化;律師要努力使以公平、正義、規範為基本價值理念的律師文化,成為社會主流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律師的經濟價值在於創造價值並節省社會運行成本
律師的經濟價值在於創造社會價值。律師只有在提升客戶價值的同時,才可能提升自身的價值。無論是為作為國有資本改革重點的“國企改制”,還是替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要內容的“農村合作社”提供高端法律服務;無論是通過訴訟、仲裁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還是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無論是通過破產、重整,還是並購、融資、上市……律師都以其合格的“法律產品”,為社會直接創造巨大的財富與價值。
律師的經濟價值在於節省社會運行成本。除卻通過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行政及行政賠償訴訟等直接含有經濟內容的訴訟實現以外,更為重要的是體現於國家社會經濟活動以一種公平有序的方式運行,這種公平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使整個社會得以低成本運行,避免因無序而造成的社會資源的浪費。
律師的經濟價值評判,確實很難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單就律師的創收額而言,有“大律師賺不過小老闆”之說。的確,一年做到千萬律師費的律師鳳毛麟角,但這與企業的年產值相比實在太可憐了。但我們也要看到,律師費實際上相當於生產企業的毛利潤。以毛利百分之二十計,創收兩千萬的律師相當於年產一個億的企業,而這律師費往往是由一個或幾個律師創造的。因此,律師特別是優秀律師個體的經濟價值顯然是出眾的。
律師費是也僅僅只是律師社會影響力的客觀標誌之一,本身並不能代表律師價值的全部。過於強調商業化、單純數錢論英雄,實際上是對律師職業價值的極大貶低。而在成為“人生之道”以前,律師首先是一種生存之術。作為生存之術(尤其是艱難度日者的生存之術)時,律師的行銷之“術”也就格外受到青睞,這也是這個浮燥時代的特色。於是乎,不僅律師做案件的本份成為一種行銷術,不僅律師出書成為一種行銷術,甚至有人主張並實踐將“公益”也做為律師的行銷術了。這讓我深感悲哀。無論如何我都堅定地認為:“數錢論英雄”是對律師價值的貶低;“公益”淪為行銷之術是律師的悲哀;“泛行銷論”是對律師行業的庸俗化。
二、凝聚于律師的社會資源價值
一個群體、一個職業影響社會的基礎,都是其所佔有和支配的社會資源——無論是以貨幣的、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出來。凝聚于律師的、或稱律師有機會得以支配的社會資源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律師的“人力資本”,俗稱“才”,即律師及其團隊自身的修養、能力。應該說,不同的律師社會影響力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個人魅力與專業能力乃至氣度修養的差異。有“工匠型”適於做具體事務性工作的律師,也有“設計家型”可以為客戶提供戰略服務的律師;有適合做具體業務的“技術派”律師,也有更長於拓展業務、管理團隊的“領袖型”律師;有成為客戶辦事員的“工具型”律師,有取得客戶信任的“顧問型”律師,也有贏得客戶尊重的“導師型”律師,還有與客戶共同獲得尤其是不正當利益的“夥伴型”乃至“狼狽型”律師。不同的能力與價值取向,決定了不同的律師的“才”,即人力資源。
律師之“才”包括三個層次:一曰“術”,即律師的專業技術,做事的能力。律師的專業技術唯有“實用”、“高端”、“稀缺”方彰顯其價值。二曰“道”,即律師的人生智慧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律師不僅僅需要具備法律技術,“世事洞明、人情練達”,善於溝通和解決問題,是律師之才更有重要的因素。三曰“勢”,即律師所處的平臺,包括在什麼樣的城市、什麼樣的律師事務所、接觸什麼樣的業務和人員,等等,決定了律師能夠凝聚多少人力資本、社會認可與社會資源。
二是律師的“社會認可度”,俗稱“名”,即律師得到市場認可並因此具備的聲望。這種資源,是在律師人力資源努力的基礎上,社會尤其是市場對於律師的認可,這種認可從財富價值的意義上是社會與市場將部分公共資源賦予給律師個體。這種社會公共資源無論在質與量上,都應該超過律師自身的人力資本。
律師之“名”需要“知名度”、“美譽度”與“專業度”;律師要出“名”,但務必要把握“出什麼名”、“在哪出名”、“如何出名”。
三是律師的社會公共資源,俗稱“關係”。這種“關係”,一般包括律師與“官場”的關係,與“老總”的關係,與各種社會勢力甚至黑暗勢力的“關係”。所謂“官場”其實就是指權力,一種最為集中、最為優質的社會公共資源;所謂“老總”,一般是有實力的市場主體的通稱,既包括擁有巨大社會資源的民企老總,也包括擁有更大社會共同資源的國有資產成分的“老總”,背後是生產財富的資源——資本;各種社會勢力乃至黑社會勢力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他們以非法定的方式掌控著社會公共資源。顯而易見,作為“關係”背後的社會公共資源,無論在質與量上又都遠遠超過所謂的“名”。
因此,所謂律師有“才”的不如有“名”的,有“名”的不如有“關係”的,其實是有其合理性甚至必然性的。一般而言,律師的“才”是“名”的基礎,而“名”又往往是“關係”的基礎。律師無“才”難以出名,即便出名亦難長久或深入;而律師的“名”往往是律師建構“關係”網,提升自身社會影響力的基礎。有的律師因長期在媒體露“臉”而頗有“名”,但在媒體上露“臉”靠得更多的其實更多的是與百姓日常生活相對接的低技術含量律師業務,這種准公益性行為所獲取的“名”還需要有相應專業領域知識與技能乃至律師個體的綜合素質來支撐。所以,律師要做到還是應該夯實基礎,修練好“內功”,使自己既有專業技能與眼光,又具備良好的人文修養與智慧,更具備從高端切入市場的眼光、膽識與智慧。律師唯有做到“優術、明道、取勢”(王宇語),方可最大可能地擁有社會資源,提升自身價值與社會影響力。
結語:律師的價值提升與價值觀取向
吾養吾浩然之氣。 ——古語
律師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私權利與私權利之間博弈的理性受雇傭參與者,是合格法律產品的共同生產者,其職責在於在遵守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而律師所代表利益的多元衝突,也決定了這個職業註定內部分化,註定與謊言相伴,註定時時面對罪惡、貪婪等人類劣根性。這也同時要求律師在價值觀取向上,理應滿懷光明與尊嚴。否則,律師這個職業將失去民意的基礎,又無以倖免地面對公權力的本能壓制,必將變得不堪與危險。
律師的執業權利與社會地位狀況,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民主法治進程和人權保障最靈敏的晴雨錶。“當前中國語境下法治的基本路徑或重要特色,在於‘具體法治’,意即通過媒體集中廣大而分散的、個體的、弱小的公民意志,形成‘公眾意志’,從而與強大的公共權力相抗爭,並最終改變不合理的現實規則,推動社會的進步。(孫志剛事件即是典型標本)”(呂良彪語)律師只有將自己融入法治的洪流,融入社會資源的主流並保持職業的理性與異議,其職業價值的提升方可具備不竭的動力。
律師天然地與社會最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緊密相聯: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律師是最重要的促進者之一;律師天然地與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緊密相聯:律師作為權利維護者與社會理性異議者,總是努力保持著社會文化的自由與多元,從而使文化保持活力與創造性;律師天然地與人民群眾的利益緊密相聯:作為客戶利益的代言人,只有提升客戶價值的同時,律師自身的價值才可能得以提升。
“律師興,法治興;法治興,國家興。”
本文系第八屆中國律師論壇優秀論文,2010年第一期《中國律師》雜誌以《律師價值的再回味》為題發表此文。在中國律師因李莊事件被地方勢力和無良媒體聯手抹黑的陰霾之下重发,我們尤其需要理性面對自身的職業價值,保持職業尊嚴。
呂良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仲裁員
李疆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