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
积极方面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以下法律文书表示欢迎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8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第111 号公约),2006年1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1月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经济、
通过《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
通过《就业促进法》,2007年;
通过和履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通过和履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
通过和履行《中国农村地区以发展为本的扶贫方案新纲要(
通过和履行第一个《国家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委员会对缔约国完成“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计划表示欢迎,
委员会对中国的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国内人权机构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信息,称其建立25个新的政府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
非歧视
尽管非歧视原则被纳入到缔约国宪法和其他法律,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
两性平等
尽管缔约国通过修改立法来确保两性平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严格执行;
(b)实施具体的步骤,消除长期存在的两性不平等,
(c)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通过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方案,
(d)采取措施消除农村妇女所遭受的多重歧视,
残疾人
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改善残疾人工作环境,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有效提升残疾人的力度,
家庭暴力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经过数年考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家庭暴力立法进程,
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并提出建议的问题有: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原文有删减)
封面图片来源:http://www.un.org/
翻译:吴孝敬
编辑:杜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