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
“砰!”
“砰!”
“砰!”
随着4声枪响,6月10日上午11点,
我们并不否定这个充满紧张、豪情、公义、英勇的故事,
但媒体构建的故事逻辑里,
关于张某,有这样的碎片化信息:
1、有媒体报道,退伍军人出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属于累犯,
2、张某曾因村里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和宅基地划拨问题与本村党支部
3、劫持发生时,张某腰间别着一把自制手枪,炸药、6瓶子汽油,
4、在两个小时的斡旋中,张某表现得“退让”甚至“合作”:
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该当场击毙?
此前,2014年5月15日,云南镇雄,
2014年5月30日,贵州三穗县,
……
频发“当场击毙”事件的一个大背景是,今年来,
但鼓励警察“果断开枪”同样也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全感升级。近期频
应该说,警察在危机应对中,发生处置失当带来争议是正常的。
“警察开枪”的规定太模糊?
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一部分,警察合法使用枪支,以“
《警械条例》
然而,这一规定却实在是太简单了。比如,“可以”与“应当”
规定的模糊,导致中国因警察击毙民众引发争议不断,
2014年4月22日,江西省鄱阳县发生了警察打死人的案件。
更早,2009年,
参赌与盗窃显然都远远够不上“极刑”,甚至连刑责都谈不上,
对于警察动用武力的标准,国外普遍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在德国,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
在日本,为避免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法律规定,
谁来审查开枪的适当性?
当然无论一部规定开枪的法律完备到何种程度,
枪该不该开,嫌犯已矣,不能辩解,自然也不能单听警察如何辩白。
在德国,警察一旦开枪,会有专门人员在对口头警告情况、
而在香港,警察开枪击毙他人,事后必须进行死因调查。
对当场击毙的事后审查严苛绵密,根本在于,
反观中国相关法律条文。尽管中国法律也明确了警察使用枪支权不当
《警械条例》规定了警察在开枪后,应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可想而知,开枪警察大都隶属当地公安机关,而相关勘验、
在2014年5月30日云南曲靖罗平县的民警开枪打死人事件中,
还有另一事件说明此问题。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市兴隆台
这就是我们的问题,运动员与裁判员合体,
就算民众都心怀美好愿望,相信警察都是好的,
(据《财经》新媒体,记者黄姜片许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