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审查警察开枪的正当性?

“砰!”

“砰!”

“砰!”

“砰!”

随着4声枪响,6月10日上午11点,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穷凶极恶的绑匪毙命,50余名小孩获救,舍己救人的政府官员、“神枪手”们受到嘉奖——阳光依旧灿烂,校园仍然宁静,正义战胜邪恶。

我们并不否定这个充满紧张、豪情、公义、英勇的故事,舍己救人的老师、和基层干部,面对危机能挺身而出,的确令人感动。

但媒体构建的故事逻辑里,依然有必要我们去追寻另一个维度的思考。

关于张某,有这样的碎片化信息:

1、有媒体报道,退伍军人出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属于累犯,1985年因为偷窃罪被判刑5年,后又因私制枪支被判5年。去年出狱后的张某一直上访,对第二次被判刑不满。

2、张某曾因村里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和宅基地划拨问题与本村党支部书记许某发生过严重的矛盾冲突,而书记许某的孙子就在该学校的六(4)班就读。

3、劫持发生时,张某腰间别着一把自制手枪,炸药、6瓶子汽油,和一把两寸宽、一尺长的刀。他把炸药引信露在外面,模样凶恶,但他并未实施伤害,而是在大声诉说冤情。

4、在两个小时的斡旋中,张某表现得“退让”甚至“合作”:老师请求让学生离开,他同意了;政府人员到达要求换老师自己作为人质,他也同意了。

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该当场击毙?是否有其它沟通途径可以解决?非司法机构难下断语。

此前,2014年5月15日,云南镇雄,访民方九书因开货车堵住镇政府大门,被警察击毙,开枪民警亦因“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受到当地警方的通令表彰。

2014年5月30日,贵州三穗县,农民乐德宏持刀欲对妻子施暴,警察三抢毙命,乐德宏当场死亡。

……

频发“当场击毙”事件的一个大背景是,今年来,各地发生多起恐怖暴力事件,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暴制暴”、“果断开枪”得到了全社会范围的拥护和欢呼,民意基础赋予了公权力扩张的合法性,还免去了立法、司法的繁文缛节。

但鼓励警察“果断开枪”同样也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全感升级。近期频繁的警察开枪击毙事件,就引发了系列争议:警察开枪的是非界限在哪里?警察权是否呈现出扩张趋势?

应该说,警察在危机应对中,发生处置失当带来争议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警察开枪后的适当性审查缺乏严谨的程序。该由谁来审查警察开枪的适当性?以保障警察能开正义的枪,也尽量减少不适当开枪。

“警察开枪”的规定太模糊?

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一部分,警察合法使用枪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既是警察的合理权利也是责任。

《警械条例》则规定了人民警察判明有十六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然而,这一规定却实在是太简单了。比如,“可以”与“应当”的意义本就大相径庭,而何时对天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可以射击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时方能射击嫌犯要害部位均未提及。何谓“紧急情况”,这完全需要警察自己考量。

规定的模糊,导致中国因警察击毙民众引发争议不断,警察滥权与否也许连警察自己也说不清楚。

2014年4月22日,江西省鄱阳县发生了警察打死人的案件。警方的说法是,在查处一起聚众赌博案件时,“一名参赌人员逃跑过程中与一名追捕民警发生扭打,扭打中发生枪伤,其中参赌逃跑人员送医院途中死亡。”但是,死者家属质疑,“他怎么敢和一个拿枪的警察扭打呢?”

更早,2009年,一位涉嫌盗窃者被围困在河南夏邑县太平乡的一处院子中,站在房顶用砖头袭击民警和群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队长因爬梯子上房顶,被砖头击中当场昏迷,民警鸣枪警示后将其击毙。

参赌与盗窃显然都远远够不上“极刑”,甚至连刑责都谈不上,也并非迫在眉睫的会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现行犯罪,二位死在警察的拳头或枪口下,即便不能说“冤”,也至少不能算“罪罚相当”

对于警察动用武力的标准,国外普遍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在德国,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

在日本,为避免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法律规定,警察在用枪指向犯罪分子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再次开枪时,需口头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并且均要向上级汇报。

谁来审查开枪的适当性?

当然无论一部规定开枪的法律完备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预期警察开枪中遇到的所有情况,警察更不可能按部就班地“规范化”开枪。由于警察开枪是在紧急情况下,别无选择的行为,因而具有决定是否开枪的绝对权力,因而,警察也应该承担裁量错误所带来的风险与责任。

枪该不该开,嫌犯已矣,不能辩解,自然也不能单听警察如何辩白。因此,第三方的事后审查就极为关键。

在德国,警察一旦开枪,会有专门人员在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等认定与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据此处理。

而在香港,警察开枪击毙他人,事后必须进行死因调查。死因调查庭类似一般法庭的设置,警方必须在庭上向法官出示击毙当场的详细证据,法医、物证技术专家也会出庭作证。审查机关有时甚至要通过模拟实验来再现现场。开枪是否基于紧迫的需要等细节,都在审查之列。

对当场击毙的事后审查严苛绵密,根本在于,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被告或者嫌犯的生死,警察在第一时间把嫌犯击毙,实际上是主动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因而,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反观中国相关法律条文。尽管中国法律也明确了警察使用枪支权不当应承担刑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在程序上却远非严苛绵密可言。

《警械条例》规定了警察在开枪后,应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在实际操作中,包括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由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等。

可想而知,开枪警察大都隶属当地公安机关,而相关勘验、调查工作亦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势必引发人们对警方是否存在“偏袒”,调查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的质疑。

在2014年5月30日云南曲靖罗平县的民警开枪打死人事件中,村民陈学理被指称持菜刀在村中闹事,民警出警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陈学理因救治无效死亡。家属称是警察醉酒后故意开枪伤人。但当地警方表示是民警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还有另一事件说明此问题。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一户村民因政府修路占地纠纷,与前来处警警察发生冲突,村民王树杰被打死,其父腿部受伤。针对网友们的质疑,警方的解释是,此情况符合警察出警带枪的规定。

这就是我们的问题,运动员与裁判员合体,何以保障其判定的公正性呢?

就算民众都心怀美好愿望,相信警察都是好的,不会故意击毙不该击毙的人,但警察也是人,危机处置中,也会有判断失误的时候。那么,那些被误判击毙了不能喊冤的“枪下冤魂”,现行的司法审查的纠错机制,能够给他们一个公道吗?

(据《财经》新媒体,记者黄姜片许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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