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请认真对待律师的权利

王建勋教授

一位美国法律家曾说,虽然人们不怎么喜欢律师,但他们却离不开律师。这是因为,没有律师,就没有人为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辩护,就没有人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当然,为了让律师能够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其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必须得到良好的保护,必须得到所有组织和个人的尊重。

然而,前不久,北京市律协出台了一个“规范执业指引”(《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不少内容涉嫌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甫一出台即在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譬如,该“指引”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对此,律师们禁不住追问:北京市律协凭什么做出这样的规定?其法律依据何在?

的确,无论是在三大诉讼法中,还是在律师法中,均找不到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毋庸置疑,北京市律协没有权力颁布这种于法无据、涉嫌限制律师权利的规定。那么,为何北京市律协企图禁止律师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泄露办案信息呢?“规范执业指引”的序言中说,制定这样的内容是“为了促进律师公开言论和案件信息使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问题在于,明明是禁止律师从事某种行为,怎么能说是促进其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呢?禁止律师公开辩护词怎么能说有助于“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显而易见,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法理上都说不通。

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一种经得起推敲的解释或许是,北京市律协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阻止律师揭露司法不公和司法过程中的种种弊病和问题。在司法不独立的大背景下,在刑事司法程序存在严重制度设计缺陷的情形下,在过去十年里,中国涌现出了一批敢于较真的维权律师,甚至在近两年出现了“一小撮”勇于为民请命的“死磕派”律师。面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秘密审判、因言获罪、枉法裁判等司法不公现象,这些律师群体通过博客、微博等平台将其公之于众,给办案机关或者个人形成了一定压力,甚至迫使其改变行为方式。从“李庄案”到“一坨屎案”,从“小河案”到“北海案”,都可以看到维权律师和死磕律师的身影。他们甚至从捍卫个案正义走向呼吁制度变革,比如推动废除劳教、终结野蛮强拆、敦促官员财产公开等。

鉴于此,某些机关、组织和个人对维权律师颇有看法,甚至不惜动用一些不当或者非法手段对其进行压制,轻则使其无法通过年检,重则使其身陷囹圄。在很大程度上讲,北京市律协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打击维权律师的一种表现,试图通过阻挠其公开案情达到管束或者压制维权律师的目的。

可能有人会说,办案律师的战场应该是法庭,利用媒体在庭外博人眼球的行为,有碍司法精神。这种说法在程序公正、司法独立的法治社会里或许还有些道理,但在一个程序不公、司法不独立的前法治社会里则错得离谱。诚然,一般而言,律师不应该将媒体当成主战场,不应该靠“舆论战”为自己赢得掌声,但律师并非不能利用媒体公开案件真相,并非不能利用媒体揭露司法不公,尤其是在法庭无法成为伸张正义之地时。

实际上,维权律师之所以选择通过博客、微博等方式将案情公之于众,之所以通过媒体和舆论为自己的当事人奔走呼号,是因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以至于律师在一些案件中无法在法庭上完成伸张正义的任务。譬如,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中国奉行的纠问制审判模式赋予公检法机关较大的权力,而律师的权利则受到很大限制,公诉人与辩护人完全不能平起平坐,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抗。这一点,只要看看公诉案件的胜诉率便不难理解。在中国,公诉案件胜诉率往往达到80%甚至90%以上,而很多法治国家的公诉案件胜诉率则只有40%或者50%。

即使在制度上规定较为完善的地方,因为现实中执行不到位,律师的权利也常常成为泡影。比如,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都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前者还要求看守所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在现实生活中,看守所百般刁难,律师几天甚至几十天会见不了犯罪嫌疑人的比比皆是。《律师法》还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实际上“监听”天天都在发生。

还有,虽然从宪法到普通法律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原则在很多所谓“敏感案件”中往往会大打折扣,法院找出各种理由拒绝公民甚至家属旁听——法庭太小或者旁听证发放完毕等,或者旁听者都是事先安排好的“有关人员”,公开审判沦为秘密审判。再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往往被法院置若罔闻,以至于法庭审判成为走过场。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分权制衡架构,由于行政权一权独大,司法权屈于从属地位,时常受到外来力量之干预,司法独立未能实现。因之,司法机关不能独立断案,法官无法做到只对法律和正义负责,不少案件的裁判受到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在“维稳”旗帜高举的时代背景下,司法不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而已,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难免成为牺牲的对象。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律师们利用媒体公布案情何罪之有?为了伸张正义,他们除了诉诸媒体和舆论还能做什么?难道他们应当坐视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遭受侵犯?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他们公布的案情失实,何不将真实的案情公之于众?毋庸置疑,在一个司法公正无法保障的社会里,渴望正义的律师们只能求之于舆论,求之于公众,让他们帮助判断是非曲直,让他们谴责不正义的裁决。

说到这里,有必要界定一下律协的角色和职责。作为律师们的自治组织,律协本应以捍卫律师权益为宗旨,为其伸张正义提供必要的服务,怎能充当起管控律师的角色?怎能成为限制律师权利的机构?在中国,律协职责的扭曲表明,律协必须和权力脱钩,必须成为真正的NGO。

无论如何,如果当政者真心打算实现法治,就必须认真对待律师的权利,必须有效地保护它们,因为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就意味着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很难得到保护。

(据《东方早报》,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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