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引发的引渡问题,引发修订《逃犯条例》的争议,反对声浪更是逐渐演变成批评警察暴力、控诉机制不足以及争取真普选的社会运动。
眼看香港政府在疑犯陈同佳出狱后迟迟没有正式宣布与台湾的合作机制,台湾总统蔡英文在今天上午表示,陈同佳案“只有逮捕,没有自首”。她说,台湾现在做的每件事都是在伸张司法正义、伸张主权,请香港政府不要回避此事。
蔡英文说: “这个案件的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是香港公民,既然香港政府不愿行使管辖权,替受害的香港人伸张正义,那么这件事就由我们中华民国台湾处理。”
23日凌晨,香港政府发表声明拒绝台湾派员赴港押解陈同佳。之后香港行政会议成员、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说,他认为台湾方面不应该入境香港执法,但是建议台湾在香港机场管理局的安排下,在不入境情况下,在机场转机层等候陈同佳自行过境会合,再陪同他回台湾。
根据香港电台报导,陈同佳表示自己内心一直受到谴责,愿意回台受审服刑,希望潘晓颖家人能够稍稍释怀,令潘晓颖安息。他也向社会及港人说对不起,希望得到原谅,让他有机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台湾陆委会再度公开批评港府拖延移交时间,公然主张让疑犯自行搭飞机到台湾,只为达成政治目的,“让香港成为杀人犯可以到处行走的罪犯天堂,简直匪夷所思。”
港府拒绝台湾跨境执法
22日傍晚,台湾陆委会召开新闻会,表示已经联络香港政府,愿意派员赴香港押解陈同佳。 香港政府在22日晚上整夜没有回应,直到23日凌晨发布声明,明确表示台湾的要求已经构成跨境执法,相当于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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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称此案犯嫌涉及重罪,派员赴港是为了避免嫌犯逃亡或灭证。 针对这个论点,港府在声明稿中称,「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 ”并且主张如果台方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
闻此,台湾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在23日凌晨回复记者表示,若陈同佳就此逃亡逍遥法外,或是湮灭证据导致罪证不足,或者因为港府不愿意配合导致案件无法顺利侦办,港府都必须负完全责任。
陈同佳在台湾犯下的杀人案引发撼动中港的“反送中”运动,图为10月20日反政府示威者在香港著名旅游区尖沙咀的抗议活动。
杀人嫌犯还是自由人?
台湾成功大学法律系刑事法教授李佳玟认为,陈同佳案的症结点在于疑犯如何移交,会不会在陈同佳出狱后,有一段完全没有执法单位陪同监督的“空窗期”?
李佳玟向德国之声介绍了最一般情况下的国际合作模式: 在疑犯为“不愿意投案”的前提下,一个“主权国家”可以提出证据,请求另一个“主权国家”配合办案。如果请求国所提供的证据充足合理,被请求国便会开启程序开始限制人犯的人身自由并且交付给请求国。
然而,陈同佳案有好几处不符合常态: 第一是陈同佳本人的意愿问题,第二是两个政治实体之间能不能适用主权国家之间的惯例。李佳玟认为这个问题并非完全不能克服,毕竟过去曾经有英国人在台湾犯罪,英国的法律便是基于台湾是一个政治实体,开启是否应当将嫌犯引渡到台湾受审的审查程序。
尽管港府宣称陈同佳在牧师劝告下彻悟并且自愿自首,但是台湾方面认为人犯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会愿意自行前往有死刑的司法领域受审。两地对于疑犯是否自愿的看法不同,就造成了在执法的范围上面有不同的操作: 台湾方面担忧陈同佳在出狱之后,在无人看顾时逃亡灭证,但是港府拒绝这项担忧,因此不愿意为台湾的司法人员做特别安排。
李佳玟提到,陈同佳案件台港之间的合作事实上存在变通方法。由于国籍飞机相当于领土的延伸,香港可以跟台湾协商,让台湾派员搭乘华航去香港,与港警配合在飞机上移交陈同佳。相反的香港也可以用国泰航空将陈同佳送来台湾,然后航警就在机场执法。李佳玟提出质疑: “香港政府说配合合作,其实是打算什么都不要做。”
台港谁当“包青天”?
台湾守护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台港之间的争论焦点其实在于法律主张的立场差异: 一个是坚持依法办理,不开放转圜空间;另一个是以审理罪犯为最高目标,中间尽量变通,俗称“包青天式”主张。
宋承恩认为,台湾在坚决拒绝接收陈同佳的时后,是考虑到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坚持的都是完全照法治走的原则,反而是香港和中国政府的论述偏向“包青天式”的正义感,批评台湾居然拒绝审理“自愿自首的杀人犯”。然而,在在野党与民意的声浪当中,台湾在22日晚上松动立场,试图与香港一样站到“包青天式”主张,重视并且提案解决陈同佳在出狱之后产生的执法空窗期问题。反而是香港政府在陆委会提议之后,跳回到依法办理的立场,不愿意开特例。宋承恩认为,事实上香港之前就曾经允许中国政府到香港逮人,这一次拒绝台湾的请求,就只是为了营造此案除了送中条例别无他法的印象。
宋承恩解释了最没有法律瑕疵的“巧合”状况: 陈同佳在出狱之后,“自愿”在台港警务人员陪同下前往机场,台湾官员在机场当场为陈同佳开入境证明让他登机,陈同佳搭乘的飞机“恰巧”有警察,到了桃园机场正式把陈同佳拘押。只要有一段时间陈同佳单独行动而没有台港警务人员陪同,事后在台湾审判案件时都有可能出现法律瑕疵。
转自:D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