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法律顾问为资方辩护与劳方对簿公堂;专家:角色冲突应

王江松教授点评: 【姜俊禄律师角色冲突应该回避】一个劳动法律师,可选择做劳方律师或者资方律师,但姜俊禄博士却不能选择做常德沃尔玛劳动仲裁中资方的代理人,因为他此前已选择做了全国总工会(职工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顾问。二者必居其一:要么辞去全总法律顾问,要么辞去沃尔玛资方代理人。

常德沃尔玛关店引集体劳资纠纷,仲裁庭上劳动法博士唇枪舌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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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和27日,沃尔玛常德店劳资争议案仲裁开庭   

5月26日和27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和沃尔玛常德店工会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分别开庭仲裁。参加旁听的有沃尔玛员工、企业方代表、学者以及政府部门代表等120余人。

作为媒体代表参加旁听的湘声报记者发现,沃尔玛方邀请了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分会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姜俊禄作为第一代理人出庭。

值得关注的是,姜俊禄是本案劳方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的师弟,两人均师从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为我国第一批劳动法博士。

姜俊禄2

姜俊禄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有全国影响的工会争议案,常德市总工会在两次庭审中都没有人出席。
市总工会法律部长在回答为何市总工会不派人出席时,其回答一是店工会没有通知市总工会出席,再就是仲裁院说庭审现场位置不够。

  劳资纠纷前后

纠纷从3月5日开始,并持续至今。

当日,沃尔玛常德分店在超市入口处张贴《停业公告》,称该店将于3月19日停业,并张贴《员工安置通知》称,据《劳动法》,将对员工支付“N+1”倍月薪的补偿(N为工作年限)。同时,员工可选择沃尔玛其他卖场的同级别岗位。但是,该安置方案遭店工会为代表的员工抵制。(详见本报5月9日F4版《工会主席遇上沃尔玛——沃尔玛常德店关闭事件观察》)

分店工会方面认为,沃尔玛常德分店的关闭致使100多名员工失业,属于经济性裁员,并且店方关于职工安置的方案没有征求工会意见并与工会协商,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资方支付原拟定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

而沃尔玛方面则认为,此次关店不属“经济性裁员”,不能接受工会提出的经济赔偿诉求。

之后,当地政府搭建沟通平台,但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与此同时,从3月5日起,沃尔玛店大部分员工即被停止工作,公司调派外店员工进店盘点、搬运超市相关资产。

此举遭到常德分店员工阻止。员工阻止的理由为,沃尔玛自称闭店是“提前解散”,但《公司法》规定公司提前解散必须封存财产予以清算,公司转移资产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制止。

两个多月来,劳资双方一直处于相持态势。与此同时,店工会曾两次向资方书面提出集体协商邀约书,但没有获得资方回应。

截至3月28日,135名员工中有44名接受资方方案。该日,资方宣布拒绝安置方案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被终止,并将“N+1”的补偿金打入员工工资卡。

在这种情况下,沃尔玛员工和工会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了两份劳动仲裁申请:一份是黄兴国等为代表的69名员工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诉求主要为,沃尔玛以“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违法,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份是店工会为申请人的关于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书,诉求内容为沃尔玛的安置通知无效,以及店方应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常凯认为,一个案件由员工集体和基层工会同时提起劳动争议申请,这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还是第一次。

经劳动仲裁机构研究,两份仲裁申请均被受理。

5月21日,常德市仲裁院主持庭审前调解。劳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全部出席,资方只有代理律师到场。结果由于资方律师表示如何调解需向公司汇报,致使调解无效,进入仲裁开庭审理。

  69人集体争议案的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店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出现了一个新情况,即资方将之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提前解散”改为企业“撤销”,并提供了3月28日董事会关于常德沃尔玛“撤销”的决议。

此前,沃尔玛方面接受媒体采访时均称,关闭门店,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公司“提前解散”的规定。因此无需按“经济性裁员”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能接受按工资的两倍来支付赔偿的要求。沃尔玛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文件,明确申明是依据“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闭店,向员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提前解散”。

对于这一理由,常凯在接受湘声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沃尔玛引述《劳动合同法》第44条来自辩不能成立。这是因为,该条涉及的“提前解散”条款只限于独立法人,但常德分店作为沃尔玛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并不适用该条款。因此,以“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违法终止。

在仲裁庭上,资方另一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居全认为, 3月28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的决定,这在日常的口头语言中,“撤销”与“解散”是混淆的,可以忽略不计。在法律中,“撤销”可以包括“解散”。案件的处理,应以最终的法律文书为准,因此,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方的代理人、北京物资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王少波律师认为,这一撤销决定并不能阻却被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因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被申请人一直适用因被申请人“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被申请人也一直没有告知申请人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事后的撤销决定。既然劳动争议已经发生,被申请人应承担这一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王少波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撤销”,是指用人单位被行政机关撤销,而不是被总公司自己撤销。

仲裁申请代表人、店工会主席黄兴国提出,董事会关于“撤销”的决定,只能在其通过之后才有效,其效力不能追溯到通过之前。沃尔玛应该承担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尹居全则认为,公司是依法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的两倍赔偿诉求应予驳回。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劳方认为,沃尔玛闭店致使100多员工失去工作,应该属于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企业“重大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企业在公布安置方案之前,并没有告诉职工,也没有与工会平等协商,属于程序违法。

但尹居全认为,公司的关店属于“撤销”,不适用于《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必提前一个月通知。此外,关店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中,没有一个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关店符合法律程序。

尹居全还指出,在店方的安置方案中,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分流安置与买断补偿等多种选择方式,这体现了公司的协商要求或协商邀约。

尹居全说,在政府搭建的平台上,3月5日到28日,公司与工会及工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公司还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员工安置方案以求反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公司关店履行了民主程序。但申请人拒绝接受方案,也没有对关店提出异议,只是提出经济性赔偿方案。因此,公司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工会主席黄兴国指出,在安置方案出台之前,根本没有协商。在政府搭建的平台上,店工会代表都是被要求接受方案;店工会曾向公司发出两次邀约函,但没得到回复,而且最终的安置方案和原来也是一样的,没有任何更改。

  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之一,店工会有无提起争议的主体资格。

尹居全指出,公司提出的安置方案,已有54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因此,店工会没有权利代表全体员工就是否接受安置方案提请仲裁。他提出疑问,那其他以不同形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谁来代表?因此,他对于店工会的代表资格合法性提出疑问。

对此,工会方代理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围指出,工会的代表性是法律赋予的,有多少员工留下维权并不影响工会的代表权,因为根据《工会法》,工会享受法定代表权,不会因人数的多少,就失去代表权。

争议焦点之二,集体合同是否已经终止。

尹居全认为,根据常德店与店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自3月28日被撤销之日起,公司与工会的集体合同也就终止了。因此,店工会提起的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缺乏依据。

工会方律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高战胜认为,劳资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书》有效期到2014年7月17日才结束。工会也未收到资方提供的终止集体合同的通知书。

高战胜认为,资方只是作出了一个“解散”的董事会决议,但企业解散需要在注销以后才算完成。目前企业并未注销,因此集体合同并未终止,当然有效。而且3月24日,工会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向沃尔玛常德店发出了就闭店及其安置方案等进行集体协商的要约,但店方违反集体合同约定和《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显然违法。

争议焦点之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可以作为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内容。

尹居全指出,本案是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案,但工会方所主张的权益,主要是涉及劳动者个人的权益。这些权益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不应该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因为集体合同的条款中没有这些内容的规定。本案的争议属于关店的安置方案,也不在集体合同规范的范围之内。

工会方律师范围回应,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并不是要维护工会自己的利益。沃尔玛常德店与店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包括了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工资等内容,沃尔玛关闭常德店的决定及其安置方案导致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属于集体合同中劳动合同管理相关条款约定内容。

另:今天上午的资方调解方案是给每位员工补偿3000元(见下图),但被员工全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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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4年5月30日湘声报。记者 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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