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制度借黄海波事件死灰复燃,宪法颜面何存?

@【聂氏政经评论】知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抓,本以为只是被行政拘留15天,结果据说要被收容教育半年,严重情况甚至可以延长至2年。原来,嫖娼真的可以关两年!
我估计这是全世界自由裁量权最大的法规之一。放眼神州大地,这最多算个鸟事。普通人估计罚款了事,但有钱人可能就倒霉了。尤其是在北京,有钱人被关两年的机会成本得有多高?这就怪不得,有人因为在北京嫖娼愿意花几十万元去捞人。有关部门和有权者得多赚钱啊,其中得有多少腐败漏洞啊。当然,有背景的人又不一样。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有几个人被收容了? 官员包二奶,富人养小蜜,在普通人眼里比嫖娼更恶劣,但是在现行法律下居然无罪!这再次印证了那句名言,“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这如何让百姓相信公平和正义?
苛刻立法加上选择性执法,构造了一个“所有人都有罪”的恢恢天网。这是极权社会的统治术。中国如果要走向法治国家,靠这种下三滥的手段是不可能巩固合法性的。如果可以,何不规定随地吐痰和抽烟最高可以判刑十年?别跟我说随地吐痰害处不大,更别说抽烟危害不大。我相信此规一出,公安暴富。要知道,中国有全世界最多的烟民,3.5亿人啊。一人一年罚一万,四万亿任务瞬间完成。举凡政府之事,政府之人,有几个不是为了创收而设?只要能来钱,只要能罚款,至于手段什么的都是浮云。有“钓鱼执法”的丑闻当然毫不奇怪。
因此,我一直认为,中国的政府要避免成为寻租型政府(这是次糟糕的政府,最糟糕的是连钱都看不上),要成为发展型政府,然后才可能成为服务型政府。现在就提从发展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我以为有点早了。发展型政府,至少以发展为目标,以改进经济增长的品质为目标,我们的地方政府有几个能达到这个目标?恐怕多数还是以赚钱、提高GDP和财政收入为目标,这不是发展,这最多算增长。如果不考虑增长的手段(污染、矿难、食品安全),与寻租型政府有何区别?
@廖睿:黄海波嫖娼,被拘留15天,还被处收容教育6个月;上海5名法官集体嫖娼,仅被处拘留10天。黄海波乃个体演员,法官是掌握公权力的司法官员;黄海波1个人嫖娼,法官是5人集体嫖娼。无论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等,黄之嫖娼与5法官嫖娼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为何处罚迥异呢?因为黄海波是平民?给个说法吧。
@五岳散人:虽说招远事件出来之后,大概没啥人关心嫖娼的黄海波。但这里我也想问一句:劳教是废除了,收容教育到底是个什么东东?这个玩意儿目前看只针对卖淫嫖娼人员,但依然是未经审判等程序,可以剥夺公民半年至两年的人身自由,完全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与精神,与劳教同为恶法。
@陈有西:中国没有宪法法院,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沒有法典编撰制度,没有《立法法》护法审查机构,导致低等级公安机关可以无视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宣布停止劳教的决定,变相不执行人大决定,偷梁换柱死灰复燃劳教制度。黄海波事件不是涉及一人,而是人大决定的捍卫。法律界应高度重视。
@陈有西:【乱套】全国人大废除劳教的决定,是对中国56年来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的做法的总的清理、废除、和纠正。所有此前与此新规定相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除。
本文发布在 公民报道.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