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足 女 1985年4月5日出生 家庭主妇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04050###电话:1760040570#邮编:100085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监狱
法人代表:地址:山东省
复议请求:1/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故意隐匿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文足的丈夫王全璋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到临沂监狱,但临沂监狱以会见室装修阻止家属会见。
在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在亲人们的陪同下前往临沂监狱,向临沂监狱当面提出要求会见王全璋的要求。申请人在临沂监狱连续三天不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临沂监狱就是不让会见。
故申请人李文足在2019年5月24日向山东省临沂监狱申请信息公开。
要求公开:1,临沂监狱会见室装修(改造)的项目审批文件。2,临沂监狱会见室装修(改造)的与施工单位的协议书。3,临沂监狱会见室装修(改造)的施工许可证。4,临沂监狱2019年4月29日入狱服刑人员王全璋的存钱卡号(用于家属为其存钱)交付家属的具体时间。5,临沂监狱2019年4月29日入狱服刑人员王全璋能否洗上热水澡,几天一次。6,临沂监狱2019年4月29日入狱服刑人员王全璋所居监室面积、所居监室人员数量、有无附属独立卫生间、空调、铺位宽度。7,临沂监狱2019年4月装修(改造)的前后对比照片。8,临沂监狱2019年4月29日入狱服刑人员王全璋所在监室是否有窗户、开窗透气的时长(每天)、铺位的材质(木板或水泥)。9,临沂监狱服刑人员王全璋的体检报告。10,临沂监狱2019年4月29日入狱服刑人员王全璋每日放风时长、时间段。
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其内容是:1、2、3、7项属于国家机密,其余各项不属于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第十四条规定,经过依法定密环节确认的,才是属于国家机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1、2、3、7项信息属于“秘密信息”。因此,1、2、3、7项显然不属于国家机密。
至于其余各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申请的,完全符合这个标准。而被申请人认为4、5、6、8、9、10项“不属于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故意隐匿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所以,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故意隐匿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此致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申请人:李文足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