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清律师因涉嫌提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的辩护词(概要)而将被吊销执业证一案,作为其代理人,我认为刘正清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并无一丝一毫的社会危害性,拟吊销其执业证的处罚听证,显然是以法律名义进行的、结果毫无悬念的政治迫害。
现发表如下具体代理意见:
一.吊证处罚及听证程序问题。
1.广州市司法局2018年3月上报广东省司法厅,要求吊销刘正清律师的执业证,广东省司法厅于4月立案并完成调查,却一直未告知刘正清律师,刘正清律师也顺利通过了2018年的年度考核。
广东省司法厅只是在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时机,降下吊证处罚的达摩克利斯剑,而刘律师对此丝毫不察。
如此突袭执罚,既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也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2.听证会本质是自由、开放的,而本次听证会场外戒备森严、警特林立,拒绝任何公民进入旁听,旁听席上均为经过挑选的“演员”听众。
还有,非法安检、搜查(未遂)代理人,非法拒绝代理人携带手机入场(未遂),非法禁止录音录像。
公开听证变成非法秘密听证。
3.非法拒绝提供拟处罚刘正清律师的相关证据,黑箱操作明显。
二.吊证处罚的实体问题
1.广东省司法厅由刘正清律师的辩护词推定其攻击中共,因而危害国家安全;推定其攻击司法人员,因而构成恶意诽谤他人。
所谓攻击,即为批评。激烈乃至不文明的批评仍是批评。
刘正清律师激烈批评司法机关,并不等同于批评中共。
而批评中共,显然也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
国家,由国民、国土、政府构成。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均为其中一小部分,不等同于国家,对其批评,系公民权利,更是律师执业权利,当然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且国家本身,也无权免于批评。
2.基于社会常识,普通公民包括律师在内并无资格、能力危害国家安全,通常只有身居要职或负有特殊职责的公务人员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刘正清系一介普通律师,基于其法律知识和政治观念提交辩护词,纵然言词激烈,也绝无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3.刘正清律师没有诽谤司法人员。
刘正清律师只是根据案情发表辩护意见,没有捏造事实,且无具体诽谤对象,指控其诽谤他人显然不能成立。
如有司法人员认为被侵权,应诉请法庭惩戒刘律师,或其本人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司法行政机关越俎代庖,滥施处罚。
4.《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须拥护中共,系非法增置律师义务。
《律师法》并未规定律师负有拥护执政党之义务,而宪法序言虽有拥共表述,但系政治性宣言,并非宪法条文,并无法律拘束力,即公民(包括律师)并无拥共义务。
5.世界各国宪法均为现代文明产物,其本质和目的在于分权、限权,摒弃和防范权力专断,任何试图将某种权力、势力定于一尊的宪法,皆为伪宪法。
6.联合国关于律师的公约明确规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应遵守公约规定,《律师法》中与公约相悖的规定,应自动失效。
7.律师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庭辩意见之规定,因其抽象而宏大,等于设置了无具体标准、无法预期后果的言论禁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当权者滥用,如此,律师无法自由辩护,律师辩护制度形同虚设。
公民言论应有适度边界,而律师的庭辩言论,则不应设置禁区,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良知是无禁区的担保。
律师即便发表了侵权或极其不当的庭辩言论,可承受行业和社会谴责,甚至承担民事责任,而绝不应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刘正清律师提交的辩护词属庭辩意见,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也没有诽谤司法人员。
一篇简短的辩护词概要,无论其多么激烈,竟能危害一个国家的安全,骇人听闻!
对刘正清律师指控,显系现代刀笔吏所为,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刘正清律师因批评性言词获罚,首开律师因辩护词而遭吊证的恶例。
但批评无罪,批评、挑剔权力是律师天职。
面对不公与邪恶,沉默和逢迎不是爱国,批评才 是爱国。
有句话说得好:异议是爱国的最高形式!
刘正清律师是一位真正的爱国者!
刘正清律师之代理人:隋牧青律师后.2019.1.7(根据1.5听证会发言整理而成)
附刘正清律师的辩护词
张海涛案二审辩护词
二审案号:(2016)新刑终73号案二 审 辩 护 词(暂拟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合议庭:我们依法接受张海涛的委托担任其案的二审辩护人,鉴于你院在处理本案的诸多违法之处,我们二律师提出纠正意见均得不到回应,现只好以《二审辩护词(暂拟稿)》形式回应你院的《通知书》兼法律意见: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公开开庭审理;
二、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肆意玩弄法律,应发回重审;
三、张海涛的所作所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实践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对阻遏独裁者的疯狂集权、加速中国民主化进程功莫大焉!有益于中华民族的进步,不但无罪反而有功;
四、此案是独裁者末日的恐慌,令其鹰犬者借司法之名,行政治打压(迫害)之实;
五、望智者不惑,勿步齐奥塞斯库及纳粹党徒之后尘!
张海涛的辩护人:刘正清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