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方:大刑用甲兵——反恐压力下中国刑事政策之转变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马克思对犯罪本质的经典论述。哺育了马克思并对近现代刑事法典编纂产生重大影响的德国古典哲学,扬弃了把犯罪看作对特殊事物侵害的看法,而视其为对市民社会共同观念和意识的侵害。既然侵害的是普遍原则而非特殊事物,对犯罪就应该摆脱狭隘的私力报复,由国家站在正义立场上,按照罪刑等价的原则,做出对犯罪的理性反应,而理性的执法者不愿意把事物本性中不存在的东西强加入刑罚之内,以保证刑罚的适度和公允。所以,尽管二战以来,西方大部分工业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犯罪率上升的困扰,但各国刑事政策均能恪守法治边界,而不会因一时的恶性犯罪增长和民众的一片喊打之声而去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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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二十年来,恐怖犯罪的肆虐,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动摇了现代刑事法治的根基,恐怖犯罪本质上不是什么孤立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对抗,而在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群体、民族乃至文化与主流价值的对抗,建立在对孤立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基础上的刑事法治原则,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反对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9.11之后,美国以军事手段铲除恐怖组织存在的基础,就是突破法治原则反恐的新尝试。但美国的军事措施也产生了无穷隐患,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激起了反恐能否成为法律的治外之地的激烈争论。

西方国家如此,在从未真正建立起现代法治的中国,面对新疆7.5事件以来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威胁,会选择严格限定在制定法的范围内组织对恐怖犯罪的反应吗?

从实际观察到的情况看,无论是国家主要领导人对恐怖组织要主动出击,形成人人喊打之势的讲话,还是公安部今年以来在全国主要城市布置的武警重装巡逻,以及对基层警察配枪规定的改变,中国确实已经出现了采用非常规手段对付恐怖犯罪的苗头。

我不能武断地判断,这种用强化打击和控制的方式对付境内恐怖主义的方略完全不起作用,但是,从去年10月天安门汽车自焚事件到今年两会前的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再到前几天的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事件,以及昨天发生在广州火车站的砍人事件,不断上演的恐怖袭击虽然尚不能解读为局势已然恶化,但也无情地打破了依靠高压手段有效遏制恐怖势力的幻想。

德国著名法学家李斯特有一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是,在国内恐怖组织的诉求是什么?其中有没有合理的成分?导致近年恐怖犯罪激增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因素能否短期内有效化解?维持现在的高压模式成本究竟多大,能否持续,是否值得?有没有更好的替代措施?在这些重要问题不能自由讨论,作为公民我们也无从知晓的前提下,却要承受恐怖犯罪带来的威胁,是不是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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