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你还不能大声说出这类观点。”——(加拿大)艾丽斯·门罗《爱的进程》P40(2013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
我们正在倡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说“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是党性的体现,是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这可算是对“群众路线”的最高评价了。也许,我们以前是这样看的,也是这样总结的。但在今日我们正倡导一切以“法”为准绳,政党的活动也必须在“法”的范围之内这么一个大背景下,就使我们不得不产生疑问了。《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按:包括执政的共产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了这点)这就是大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下,我们为什么不换个说法:践行法制路线,践行公民路线呢?
几十年来,我们对“群众路线”(或借群众路线而发起的群众运动)并不陌生。它的业绩,它的轨迹,恐怕中老年一代都还记忆犹新吧!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在任何社会,任何历史阶段,“群众”都是无组织、无纪律、素质参差不齐的乌合之众。“就群体的大多数而言,它在精神上表现出一种独特的低劣性”(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作者前言》,该书P3,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1月北京第1版)。但,或许有人会问,群体既然具有这么“低劣”的特性,那么又为什么当它裹挟为一个巨大的潮流时又会产生巨大的力量呢?勒庞在该书的“导言”中说“历史告诉我们,当文明赖以建立的道德因素失去威力时,它的最终解体总是由无意识的野蛮群体完成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P9)。我们的“文革”就是明证。盲目的群体、下意识的群体,只要得到某种“暗示”,或有一个“头”振臂一呼,它就会掀起巨大的波澜。1967年8月18日,毛泽东在天安门第一次接见百万文化大军和红卫兵。于是,首先是北京红卫兵小将抛开了课本(所谓停课闹革命),手捧毛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群众运动的经典),心中回旋着“造反有理”的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冲向北京街头,热血沸腾,激情澎湃,口头喊着“革命不是请客吃饭·······要把他们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们永世不得翻身”。于是从8月19日到9月末,四十来天时间里,北京打死了一千七百多人,抄家三千六百多户,迁出北京的地、富、反、坏、右八万五千多人。(黑雁男《十年动乱》P108,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4月西安第1版)打人,打死人,抄家,已是寻常的任意行为。这些行为遵循的不是“法”,这时根本不存在什么“道德威力”。于是大批的高级知识分子、专家、学者、艺术家被“群众运动”逼着自杀,因为这些人他们要保存人格、人的尊严。”如邓拓(作家)、老舍(戏剧家、小说家)、叶以群(文艺理论家)、傅雷、董秋斯、丽尼、满涛(都是著名翻译家)、翦伯赞、吴晗(都是历史学家)、刘绶松(文学史家)、熊十力(国学大师)、顾圣婴(钢琴家)、周信芳(京剧表演大师)、言慧珠(昆曲表演艺术家)董希文、陈烟桥、陈半丁(都是著名画家)·······他们都自杀了。这就是磨灭不了的“群众路线”导致的“群众运动”的不朽业绩。在回顾早年红色延安的“审查干部”——即后来名之为的“抢救运动”的,仍然是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中展开的。先找出或曰树立一个坦白交待的典型、检查揭发的典型,然后凭借这些典型掀起运动狂澜。一个学校揭发出的“特务”交待:“特务组织指示他,叫他在厕所墙上乱画猥亵的画。又一个学生说他搞的‘特务破坏’是用洗脚盆给大家打饭菜······”后来运动“越来越踊跃,越写越奇。特务从中学生‘发展’到小学生,12岁的、11岁的、10岁的,一直到发现6岁的小特务!”(韦君宜《思痛录》P8,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后来“引向我们这些不远万里投奔革命的知识青年”(上书P9-10)揭发者的理由是“你没有特务关系,怎么能从上海到北京坐得上火车?”“你的父亲现在还在北平,又有钱,不是汉奸才怪!你和他是什么关系?”(上书P13)
“文革”中各地都有“群众专政指挥部”行使专政职能(公、检、法被砸烂了或靠边站了)。1968年在江西农村还办起了“民办枪毙”。“杀人的方法除枪毙外,还有用石头砸、木棒打、刀子捅的。”“公社、大队干部可以随便杀人,他们想杀谁就杀谁,不要立案,不要证据,不要审批。”这些“革命行为”都是在“掀起群众性的大批判和‘三查’运动新高潮”中出现的。(《随笔》2009年第2期:《程世清在江西》)
在党的历史上也不乏这种群众运动的恶果。“在江西苏区肃反的影响下,其他根据地开展了反‘AB团’的残酷斗争。短短几年间,共处决了七万多名‘AB团’,二万多名‘改组派’和6200多名‘社会民主党’”。这在1991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史》中认定是“犯了严重扩大化的错误”是“严重臆测和逼供信的产物”,是“冤、假、错案”(引自杜光《拨开迷雾 石破天惊》一书的序,《杜光文存》第39辑)。这也是发动群众,相信群众的当然业绩。
群众并不占法理——我们的《宪法》规定享有权利的是“公民”。《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说群众享有这些权利。萨义德说“以色列人是以色列人。他们是一个以色列国家的公民。他们不是‘犹太人’,不是从前的流浪者,是可以再回到欧洲去的。任何把以色列人视为一种过渡性或权宜性存在的语言都是我们必须完全拒绝的。”(《文化与抵抗——萨义德访谈录》P17,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萨义德还说:“阿拉伯人没有民主,不只是因为统治者的专制,不只是因为帝国主义者的阴谋,不只是因为政权的腐败,不只是因为秘密警察。说到底,是因为我们的知识分子缺乏公民观念。而那是非常需要强调和坚持的。”(同上书P15)
由此可见,“公民观点”是我们今日应该提倡也是应该遵循的世界潮流。我们面前有一部实实在在的《宪法》,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我们应该以切实的举动去激活它,使我们的行为有准的可依,有明确的导向。有“法”在前,能由“乌合之众”的群体说了算吗?也不能容忍某某人或某某机关、某某领导以“群众”为口实干违法的勾当。大轰大嗡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应该践行群众路线还是应该践行公民路线或曰法制路线是再明显不过的了。“反思”历史,才能清新地面对现实。
转自:民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