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5月8日)

李蔚以浙江省公安厅虚假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向公安部提请行政复议——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5月8日)

2018年5月8日,李蔚以浙江省公安厅虚假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向公安部提请行政复议。

李蔚认为2018年4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公信告字[2018]24号)称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1、公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唾液(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笔录’的所有相关规定;”不存在的答复不真实,违法,要求浙江省公安厅重新做真实公开。

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告诉李蔚和其他人员,“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唾液(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笔录”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九堡派出所多名派出所副所长以上的多名领导也对申请人李蔚如此解释过。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王德安(音)也对李蔚如此解释。

李蔚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不会是主动自行增加工作将自己强制带到派出所进行指纹、DNA和手机数据等的核查,一定是执行上级命令,而浙江省公安厅告知李蔚没有这样的规定,与李蔚亲身经历了解到的情况不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蔚,男,46岁,身份证号码:110XXXXXXXXXX,无工作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XXXXXXXXXX,邮政编码: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申请人:浙江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王双全厅长,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民生路66号,邮政编码:310009,电话:0571-87286688 转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2018年4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公信告字[2018]24号)称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1、公开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需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做指纹、唾液(DNA)、手机等信息采集及笔录’的所有相关规定;”不存在的答复不真实,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真实公开。

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3日,申请人李蔚独自一人到杭州旅游,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李蔚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核查”。李蔚开门后,见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李蔚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根据浙江省公安厅规定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

在李蔚要求对方出示传唤证,对方说“没有”后,李蔚关门。大约3分钟后,房门突然被踹开,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李蔚。由于殴打猛烈,李蔚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殴打持续大约3分钟。随后李蔚被戴上背铐带到九堡派出所派出所。
在九堡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李蔚被要求采集指纹、唾液(DNA)和打开手机密码做数据资料提取。

3月4日,李蔚又被当作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关到九堡派出所审查9个多小时,其间看到多人被带到执法办案区采集指纹、提取手机数据等之后释放。
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告诉李蔚和其他人员,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九堡派出所多名派出所副所长以上的多名领导也对申请人李蔚如此解释过。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王德安(音)也对李蔚如此解释。

根据以上情况,申请人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不会是主动自行增加工作将申请人强制带到派出所进行指纹、DNA和手机数据等的核查,一定是执行上级命令,而被申请人浙江省公安厅告知申请人没有这样的规定,与申请人亲身经历了解到的情况不符。故此,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公信告字[2018]24号),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附:
1. 《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公信告字【2018】24号)复印件
2. 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李蔚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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