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文秀:为公民身份辩护 ——关于石立琴、林炳兴等十一人“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石立琴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庭前,我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及本案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前会议,方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石立琴等十一人犯有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完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石立琴等人无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是福建省高级法院与福州警方联手制造的假案、冤案
起诉书(融检公诉刑诉【2017】496号)指控:“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林炳兴、廖俊、严兴声和石立琴等人,以解决信访人诉求、打着所谓的“自由、民主”的幌子,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三坊七巷景区等地,非法闹访,列队游行,并将现场拍照上传互联网,后不法分子利用上述事件进行炒作,以达到制造国际影响,恶意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目的。
1、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廖俊、林炳兴、严兴声、石立琴等人共同策划,到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举行所谓的“民主自由行”活动。被告人廖俊提供印“公民、公平、公正、公義”等标语的文化衫,参与人员被告人林炳兴、廖俊、严兴声、石立琴、张秀屏、林善忠、熊凤莲、江智安、吴宏福及同案人林依妹(另案处理)等20余人身穿文化衫,在三坊七恭景区内喊口号、列队游行、打出写有“冤”字的标牌、拍照合影,起哄闹事,吸引游客围观,严重扰乱了三坊七巷的正常游览秩序。被告人廖俊、严兴声将活动照片、视频上传至微信群进行传播。
2016年6月初,被告人廖俊、林炳兴、石立琴、张秀屏、熊凤莲、贺清敏、江智安、吴宏福等20余人,聚集到福州市城门镇黄山村一民宅内,举行所谓的“民主自由行”第二站活动,上述人员身穿“公民、公平、公正、公義”等标语的关化衫,手持“勿忘六四”的字牌和蜡烛,由被告人廖俊等人拍照,并将照片上传到微信群进行传播,被告人严兴声亦转发了该相片到微信群。
2、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炳兴、严兴声、熊凤莲、卓道明、贺清敏、吴宏福、江智安、林善忠及同案人林依妹、蒋碧秀(另案处理)等部分闹访人员聚集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以举状纸、拉横幅、喊冤、拍照等方式起哄闹事、非法信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安员、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劝导。被告人林炳兴不听劝阻,与保安员发生争执。保安员将被告人林炳兴带至信访接待室门口,被告人林炳兴突然冲进接待室将办公用的电话机摔坏……”
“不法分子利用上述所谓“民主自由行”活动以及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每周一聚”闹访活动,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对党和政府进行恶意诋毁、攻击。经福州市公安局远程勘验,活动照片、文章被传至境外的推特网、参与网、大纪元网,造成大量不明真相网民传阅、转载,点击量达14477次。”
检察机关认为石立琴等十一位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清市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是对事实故意歪曲,从庭前会议(连续三天)播放的录像到昨天与前天(两天)的庭审质证情况,辩护人发现,本案指控我的当事人石丽琴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不是一个证据足不足的问题,也不是证据瑕疵问题,根本是没有证据,完全是人为设计的假案、冤案,是对石丽琴等十一位访民的构陷与迫害。鉴于法庭调查阶段,各辩护人已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进行了全面质疑与揭露,本辩护人本次发言,就证据方面不再展开论述,仅概括评述。
1、福建省高级法院报案材料虚假,本案抓人在先(2016年8月开始抓人),报案在后(2016年9月1日报案),内容虚假,有关“每周一聚”的描述,是公安侦查部门在立案后(2016年9月7日立案)通过远程勘验发现的,但高院报案材料上已“未卜先知”了,明显涉嫌伪证。
2、证人福建省高院保安人员刘建波、高寿雄、吴荣泉、俞钟敏等人的报案笔录涉嫌伪证。①报案内容与现场录相反映的情况不符,没有堵塞交通、没有起哄闹事;②省高院报案人员均是参与殴打第一被告人林炳兴的嫌疑人,自身都是治安违法嫌疑人,是应受到法律责任追究的人,其报案动机显然是恶人先告状,与被告人林炳兴明显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证人资格;③对这几个报案的证人,所有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要求他们出庭接受当面质证,但法庭不予准许,从这一点看,报案人受指使报案、涉嫌伪证理由充分。
本案其他证人的证言:①虚假陈述与报案人类似,且均不出庭,辩护人、被告人一再要求他们出庭,法庭不予准许、由此可见,其证言根本不具有客观性(详见庭审笔录);②侦查程序违法,除指定的福清市公安局侦办外,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苍山分局、鼓楼分局、台江分局均有参与侦办,。
3、被告人供述部分:①被告人石丽琴不识字,其称,公诉人当庭宣读她本人在侦查期间由侦查人员所做的笔录,与侦查人员当时读给她听的不一样;②被告人林善忠在侦查期间遭到办案人员殴打;③被告人严兴声当庭声称其在侦查期间遭办案人员威胁、恐吓、诱供、逼迫签名笔录;④被告人廖俊声称,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将石丽琴的笔录拿给他看;⑤多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由非指定办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制作,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在辩护人、被告人的强烈质疑下,公诉人同意自被告人张秀屏以下7人的公诉不再作证据使用。由此再次印证本案侦查违法问题的严重性。
4、关于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本案指定办案侦查单位是福清市公安局,但是申请对本案嫌疑人网络发布的涉案信息进行远程勘验的单位却是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岂不莫名其妙?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5.关于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理由如下:①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发布)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可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未经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公告,其鉴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③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在逻辑上是极其荒谬的,它对本案的鉴定,证明了公安部门既承担侦查职能,同时又承担鉴定职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侦查程序不仅违法、有违司法公正,亦断然不会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6.视听资料部分,福建省高级法院门口的监控视频及截图,说明:①石丽琴等被告人在法院门口旁侧路边的行为没有违法,不存在起哄闹事、堵塞交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②在“三坊七巷”的行为,同样不存在这样的事实。③法院门口旁侧路边不属于公共场所。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六组证据,从报案、立案、侦查、证人证言到鉴定,或者虚假、或者涉嫌伪证、或者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或者不具备鉴定资质,没有一份可以经得起法庭质证,以这样一些要么违法,要么涉嫌伪证的拼凑起来的材料指控石丽琴等人触犯“寻衅滋事”罪,岂不荒诞?这些材料不但不是被告人石丽琴等人涉嫌犯罪的证据,相反却实实在在是福建省高级法院与福州警方联手制造假案、冤案,对石丽琴等人进行迫害的铁证。
二、被告人石立琴等人的上访行为与指控的罪名无关
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该罪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其客观表现归为四类: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秩序严重混乱的。
石立琴何以被“寻衅滋事”?看看她的生活遭遇,就不难理解她夫妇二人为什么坚持上访。被告人石立琴与被告人林炳兴二人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15日,福清市一个名叫柳X X的人,纠结黑社会团伙,用斧头、木棍等作案工具,闯进林炳兴的服装店和家中打砸抢,造成林炳兴及父母重伤,尤其是林炳兴父亲伤势特别严重,其头部被砍裂为7.5公分,险些丧命。仅抢救费就花去数万元,留下严重后遗症。 如此公然私闯民宅、故意伤害他人和损坏私有财产等严重犯罪行为,警方不是依法严惩柳 X X等黑社会暴力团伙,而是把受害者之一的林炳兴抓去判刑。从此,将林炳兴夫妇推向伸冤与坐牢的泥潭。
2009年10月30日,诉求无门又遭福建省检察院检察官辱骂“无赖”的石立琴被迫自焚,虽经抢救脱险,但自此面目全非,落下终身残疾,两只耳朵几乎烧没了。
2013年6月,万般无奈的林炳兴与十九名同样诉告无门的冤民夜闯美领馆“告洋状”,被再次判刑入狱。随之不久,石立琴赴京寻夫也被捕入狱。至此,夫妇双双因伸冤入狱,生死两茫茫。三个未成年子女因绝望而多次萌生自杀念头,其中一次孩子们已经爬上了镇政府的楼顶,险些跳下楼去。
2014年10月,林炳兴出狱后,正赶上北京APEC会议,随再次赴京伸冤,又再次被捕入狱。此次被关押了74天。这其中被北京警方关押37天;被福州警方关押37天。
2014年12月3日,被关押了整整一年的石立琴,带着因自焚而残缺的身体,被押到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审判。
2015年六、七月份,石立琴被福州、仓山两级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秘密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半。这两级法院秘密判决的时间仅仅相隔一个月。
2015年“九三大阅兵”期间,林炳兴再次赴京伸冤,又再次被捕入狱。这次被关押54个日夜。
2015年“青运会”期间,刚被释放的林炳兴再遭劫难,又被关押10天。
2016年6月22日,林炳兴在福建省高级法院举牌伸冤,遭数十名法警暴打成伤。警方拒绝开具法医鉴定证明。而就在林炳兴被法警暴打的这天,石立琴在赴京伸冤途中被官方非法强制截访。因林炳兴被打,致使石立琴在6月29日、7月20日、8月10日、8月17日,4次去省高院信访局上访,举牌伸冤,要求惩办凶手。这应当是导致本案出现的直接原因。
2016年八、九月间杭州G20峰会,林炳兴、石立琴夫妇双双被捕。石立琴被关数月后“取保候审”,林炳兴关押至今,面临再一次的冤判。
十六年来,林炳兴、石立琴夫妇因受害而伸冤,因伸冤而不断遭遇迫害坐牢,被打、被治安拘留,更是不计其数。
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当庭亦陈述上访原因,或因房屋遭强拆不予补偿,或因司法不公蒙受冤狱,或因女儿遭强迫结扎导致抑郁而讨要说法被拘留、被判刑等等……,每个人都有一部家庭血泪史。听着他们在法庭上的悲愤诉说,辩护人的心被深深刺痛和煎熬,这都是什么样的人生和生活啊?他们的人生际遇难道不应给予关注?他们的诉求难道政府不应面对?回应他们诉求的难道只有拘留、判刑、殴打、抑或是喷辣椒水(有被告人陈述,在省高院信访有时会被保安喷辣椒水)?试问,他们上访的动机,哪个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当下国人无枪无炮、甚至连购买菜刀都要实名的环境下,石立琴等被告人针对司法不公,除了去省高院信访办上访、举牌伸冤外,还有更好的救济途径吗?面对这样的一些被告人,不仅不去解决他们的问题,反而要立假案,明目张胆办冤案,挖空心思指鹿为马,这不是迫害、不是滥用职权又是什么?
本案已指定福清市公安局侦办,实际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苍山分局、鼓楼分局、台江分局、、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均有参与侦办,违法如此招摇,本案检察机关居然无视,照猫画虎提起公诉,意图追究各被告人刑责,这不是枉法追诉、不是渎职又是什么?行凶伤人者,不予追究;受害者却要被追究“寻衅滋事”,这还有公理吗?面对林炳兴当庭举证被高院保安殴打致伤的照片、当日病历及同案被告人熊凤莲、林善忠、吴宏福当庭的证言(均现场看到林炳兴被保安殴打的情况),公诉人竟然回答与本案无关,如此罔顾事实雷语回应,身为检察官,情何以堪哪!
三、公民身份光荣,践行公民权利无罪
“公民”是与“臣民”“奴隶”相对的概念,公民是指享有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并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相反,不享有这种权利,且不能够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人,充其量不过是臣民,甚至是奴隶。公民意识与臣民(奴隶)意识是相对的,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知情权等。
我国宪法33条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的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国人公民身份和资格的法律确认,如此法律地位是国人的光荣。本法庭在座的,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在内的每一个人,第一身份都是公民,其次才是职业身份。
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等广泛的政治权利、自由与经济权利。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本辩护人特别注意到,在检察机关指控的三坊七巷活动和黄山村一民宅内手持“勿忘六四”的字牌和蜡烛、拍照上传微信群的活动,被告人石丽琴等人均身穿印有“公民、公平、公正、公义”等标语的文化衫(联想到本案一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休庭时身着一类似的印有“公民”字样的文化衫,竟突遭法庭训诫,并以发“司法建议”相威胁),很明显,在本案检察单位及某些人的眼里,身着公民文化衫的行为不单是一个“大不敬”的行为,甚至是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多么叫人啼笑皆非呀!被告人石丽琴等人身穿公民文化衫,是对个人公民身份的认同,文化衫上的“公平、公正、公义”,体现着他们对社会文明的祈盼,与中共十八大、十九大确立的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目标完全吻合,何罪之有?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石丽琴等人连穿这种公民文化衫的权利都没有,在民宅内点个蜡烛纪念某个日子都不行,甚至当老公被高院保安打伤、作为老婆的石丽琴去高院信访办门口举牌伸冤都要以“寻衅滋事”问罪,试问,他们还有一点人的尊严吗?他们还是中国公民吗?面对不公他们还享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吗?这难道就是国民待遇?在辩护人看来,这与奴隶待遇没有区别!
如果被告人石丽琴等人真的享有宪法赋予的上述权利,如果中央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追求真的是我们信奉的价值观,那么为什么石丽琴等人身着“公民”文化衫会被视为洪水猛兽?会成为一种犯罪证据?如果石丽琴等人不能享有这些宪法权利,如果民主、自由、平等、公正不是我们的价值追求,那么宪法赋予公民的那些权利岂不是明晃晃的欺骗?天天鼓吹的核心价值观岂不成了赤裸裸的谎言?如此搞法,究竟让国人何所适从啊?这种指控难道不是价值观扭曲、人格分裂?这样追诉,摆明是权贵心态,是对“公民”身份的仇恨。
现任国家领导人提出要实现“中国梦”,难道中国梦就是要实现一个没有民主信仰、剥夺公民身份、失去生活自由的梦吗?真正中国梦的实现,应当是中国人活得更有尊严,充分享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住宅不受侵犯、司法文明等政治民主和自由权利的社会生活状态。任何企图以强权、野蛮来消灭人民对民主、自由、法治生活的追求,从来都是徒劳的,这是人类历史的实践已然证明的真理。
综上,辩护人请求本案合议庭法官,秉持职业操守,吸取冤假错案教训,吸取行政干预、按长官意志办案的教训,一起抵御人治专横,共同捍卫法治文明,以法律人的理性抗击当下以权代法,以言废法的反法治逆流,依法宣告被告人石立琴等本案十一人无罪。
向认真践行公民权利的石立琴等本案十一位被告人致敬!
此致
合议庭
辩护人:葛文秀
2018.01.04.于福清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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